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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一个关于 合同法的 案例。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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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托曹管理房屋,但未委托其出售。曹自己卖房的行为是无权代理的。该房屋买卖协议系合同效力待定的口头约定,未经王追认无效。曹对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曹与朱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曹无权处分该房屋,并以欺骗其借款的方式出售给朱某,故该合同无效;曹与钱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无权处分该房屋。驳回后,该合同无效,曹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曹买下王的房屋后,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过户给张某交付使用。合同是有效的。

2、关于 合同法公序良俗原则的 案例及详细分析

关于 合同法公序良俗原则的 案例及详细分析

我有些印象,一个老头在觉得和老板没有共同语言之后,找了一个小姑娘。老人立下遗嘱后,将全部财产留给小女孩和老太太打官司,反响很大。开庭那天,很多老太太都去了。这些老太太可能有同样的经历,也可能是担心自己以后会有这样的经历。反正他们一致支持老太太谴责小女孩,让法官觉得压力太大。最后以公序良俗的原则判给了老太太。老板的财产属于老太太。好吧,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只能感叹。事后,记者看不下去,给了小女孩200元。我在道德上谴责小三,但法律应该保持自身的纯洁,不应该掺杂太多世俗的道德约束。

两人领养了一个儿子(黄勇,现年31岁,已结婚并离开另一个家庭)赡养子女养老。1990年7月,姜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1995年,因城市建设,房屋被拆迁,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一套77.2平方米的房屋被拆迁单位退还给姜伦芳。1996年,黄永斌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相识后,两人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

3、 合同法 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要约邀请承诺合同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这是要约邀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无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案例介绍:某冷冻厂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双方约定了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量、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结算方式和违约责任,但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2004年5月,因供电设施遭到大风袭击,需要及时抢修,供电局在未通知冷冻厂的情况下切断电源,冲进供电设施维修。事后,冷冻厂声称,由于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其食品大面积腐烂变质。

4、 合同法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李本人热爱收藏,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他家里有一个商代的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灿无法评估它的真实价值,只能粗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一天,李把他的酒杯带到一家古董店,请店主欣赏。店主很喜欢这个酒杯,知道它价值一百多万元,于是主动向李提出购买,出价50万元。李对这个高价很满意,但仔细一想,他知道玻璃的价值绝对不止50万。如果拍卖的话,有可能超过一百万。

于是,李想了一个办法,同意把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古董店老板日后高价卖出后,声称合同可以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把酒杯卖了1000万。此后,李向*主张合同显失公平,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赔偿900万元。试分析一下:1。李与古玩店老板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并有效?2.李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3.*应该怎么做?

5、求 合同法的 案例,最好有*的判决结果

××8月19日,广东省某市海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海华公司)委托供应商吕某某、孙某某持其介绍信和加盖其印章的空白合同在浙江省临海县订购蛇皮。吕某某和孙某某来到某镇一养蛇场(以下简称养蛇场),看了样品后很满意。10月3日,他们将情况电告海华公司,征求订货意见。海华公司回复:“要求坚持质量标准,不按比例,尽量订货。

合同约定总价40.75万元;海华公司将支付养蛇场购买总价的30%作为定金;蛇场会在收到定金之日起10天内将货物送到深圳北站,运费自理;如果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总货款2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养蛇场马上进货。吕某某还将合同内容打电报给海华公司,要求海华公司迅速给养蛇场一笔定金。海华公司在回复电报时没有对合同的签订和内容提出异议,只是说银行不给钱。

6、法律中关于合同的一个 案例

1。7月15日,甲方收到拒绝电报,表示乙方不答应。如果B公司改变主意,在7月20日接受,那么接受通知将在7月31日到达A公司。对于A来说,无法判断是真是假,任何交流方式都不会这么慢。3.7月15日电报通知甲方接受合同,因为比挂号信先到。问题1:合同不成立。A公司的要约是要约,因为B公司在7月14日拒绝接受,所以要约已经失效。

7、 合同法 案例?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因为服装厂行使的是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法定解除合同权的原因之一是迟延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对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主债务的,可以解除合同。本案约定的履行交付义务的期限为4月15日。但如果纺织厂经服装厂多次催告,仍未能在8月10日前履行合同,则视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合同,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是形成权,形成权可以以单方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服装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5月20日的通知)一到达纺织厂即发生效力。形成权的行使不需要另一方的同意。3.服装厂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债权人有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本案中,服装厂因对方迟延履行而从其他渠道购买货物,是纺织厂违约所致,故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 合同法 案例

(1)如果A公司不支付到期的机床保管费,B仓库可以行使留置权。(2)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登记的抵押财产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在本题中,甲公司已经将机床转让的情况告知了丙公司,也已经向丁公司说明了机床已经抵押的事实,因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是有效的。(3)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本题中,A公司作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D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因此A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4)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由于D公司无法提供担保,A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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