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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中责任是承担什么责任

合同中的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如下:(一)自始不能履行合同债务的有效合同,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二)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债务全部不能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三)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债务一时不能履行。待不能履行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四)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对能履行的部分仍需要继续履行,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债权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五)若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的事由而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可解除合同,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2,试述合同责任

首先,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第二,存在违约的事实;第三,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
合同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时或者合同成立后以及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他方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合同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信实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依据合同法而成立,并发生于合同缔结阶段;因此,它与违约责任联系紧密,但又有明显区别。 首先,违约责任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履行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前的义务。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只赔偿因过失而造成的损失,而合同违约责任既有赔偿损失,也有支付违约金和强制实行履约等方式

试述合同责任

3,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方面。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动者方面。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若在试用期则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有格式合同样板。合同中对方双方姓名名称、合同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生效条件等等都有明确约定。签订合同前,你也可从网上下载正式劳动合同参考。

4,合同责任的性质

合同责任的性质这一问题,学术界、司法界素有争议,主要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责任是属于补偿性质,在于补偿债权人利益受损而为之救济,即因受损方的违约行为而约债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债权人因此而获取的救济。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责任是违约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具有惩罚性,惩罚金可高于受损方实际损失。这是从违约方角度来说,认为责任本身就是一种制裁。第三种意见认为,合同责任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但以补偿性为主。第三种意见,其理由如下:首先,从合同责任的立法目的看,是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违约行为的发生一般都以一定程度的损害事实为显形特征,这种损害是发生在违约方和守约方之间的,并且同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有关联。根据报应学说,就必须找到守约方和违约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平衡点,给予守约方权利救济,补偿其损失。同时,给予违约方惩罚,以实现社会法的公平价值。其次,从合同责任的内在要求看,主要侧重于赋予债权人利益的权利救济,弥补其受到的损失。这种损失中应该包括一些不能够精确计算的部分,在某种意义上讲,这一部分是带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质,而可计算的部分属于补偿性质。再次,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看,双方订立合同时,都希望从合同中获得期待利益,并因此产生了依赖关系。基于这种原因,双方自愿设定一些保证条款以促成合同实现,一旦发生违约行业,守约方将理所当然取得补偿损失的请求权利,而违约方则承担处罚。这种当事人之间权利的取得和义务的设定都基于双方自愿,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公抶良俗,法律是应该支持的。最后,从合同责任的社会效果来看,应该支持其积极地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方面。如果将合同责任只限于补偿性,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或仲裁机关,将必须花很多时间去弄清一些细小问题,或者查清的确很难查清的隐形损失,这样将浪费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对社会资源则无益是种浪费,而且也加大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负荷量。不如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及时做出裁决,只有当违约金过高或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予以变更,这样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也可减少举证、质证的麻烦,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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