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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避风港原则

忘记了,只是感觉今年的定义判断不容易做。
“避风港”条款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2,什么是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条款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 (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由于网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一般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规则,是对网络中介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

什么是避风港原则

3,避风港原则的介绍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 (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
“避风港”条款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 (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由于网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一般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规则,是对网络中介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

4,避风港原则的滥用危害

“避风港规则”变成了搜索网站和分享网站的“安全港”,甚至演变成某些网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挡箭牌——“先侵权、等通知;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网络文学面临盗版困扰。有网络存在就会有侵权行为存在,杜绝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似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每年盗版市场规模高达50亿元,而同期正版市场的规模为1亿多元。网络侵权盗版行为普遍面临着监管不足、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较高等问题。单凭作者个人的力量,没有精力和能力去与数不胜数的盗版网站战斗。盗版加大内容监管难度。网络特有的传播性与开放性,加大了版权保护的难度。用户通过网站搜索来寻找小说,因此搜索引擎成为盗文网站的一个主要推广方式。问题在于,对于分享网站和搜索网站,他们的侵权跟赔偿责任如何确定。“确定侵权赔偿责任,现在主要遵循的就是两个规则——避风港规则和红旗标准规则。”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许春明说,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否,实质上就是“避风港规则”或“红旗标准”的适用与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避风港规则存在片面的理解,个别*将其作为网络版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似乎任何一件网络版权侵权案涉及到搜索网站或分享网站,就必须要按照避风港原则,即按照通知、移除、免责程序来执行。”限制“避风港规则”滥用。对外部的侵权盗版行为,只能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干预。但是,由于侵权行为的成本比较低,而打击侵权的成本又比较高,因此,在侵权和盗版行为的控制上,整体的大环境还不是很好。读者、作者、网站管理者缺乏版权意识,是网络文学侵权盗版现象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除去强化版权意识外,不少专家认为,在处理非法转载等侵权问题时,应当明确网站管理者对于“立即删除”涉嫌侵权文档的具体时间的限制;在适用“避风港规则”时,应该明确适用该规则的具体条件,限制“避风港规则”的滥用。 盗版加大内容监管难度盗版加大内容监管难度

5,避风港原则是什么意思

美国1998年推出了一个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CMA,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当中创造性的提出了一个“避风港”原则,[1]规定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时,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法案在国外大量的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解决了WEB 2.0用户创造内容模式(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不少的版权纠纷。这个法案也被我国引进,在06年7月被写进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当中条文如下: 《条例》第14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 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 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 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条例》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 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我国这个《条例》当中的“避风港”原则,最初的是设想用来解决搜索引擎侵权案,下载站侵权案,尤其是百度MP3搜索侵权及迅雷的侵权。在后来,随着视频网站版权问题的突出,也在视频网站版权纠案例上越来越多的被应用。但从近期的一些视频分享网站的诉讼来看,“避风港”原则已经逐渐的脱离其初衷,倒加剧了视频分享网站以网友名义盗版,尔后借助避风港原则逃避法律责任,几乎变成了视频网站真正的避风港。

6,避风港是什么

供船只躲避大风浪的港湾。比喻供躲避激烈斗争的地方
美国1998年推出了一个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CMA,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当中创造性的提出了一个“避风港”原则,[1]规定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时,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这个法案在国外大量的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解决了WEB 2.0用户创造内容模式(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不少的版权纠纷。这个法案也被我国引进,在06年7月被写进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当中条文如下:《条例》第14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 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 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 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条例》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 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我国这个《条例》当中的“避风港”原则,最初的是设想用来解决搜索引擎侵权案,下载站侵权案,尤其是百度MP3搜索侵权及迅雷的侵权。在后来,随着视频网站版权问题的突出,也在视频网站版权纠案例上越来越多的被应用。但从近期的一些视频分享网站的诉讼来看,“避风港”原则已经逐渐的脱离其初衷,倒加剧了视频分享网站以网友名义盗版,尔后借助避风港原则逃避法律责任,几乎变成了视频网站真正的避风港。
【词语】:避风港 【注音】:bì fēng gǎng 【释义】:供船只躲避大风浪的港湾。比喻供躲避激烈斗争的地方。 【用法】:作宾语、定语;多用于比喻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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