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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抚养人生活费未足额提出可以再起诉吗

交通事故死亡事发时被抚养人未满60起诉满60岁,只要符合扶养条件,都可以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
当然可以,如果被抚养人未成年需要其监护人代为提出,未成年人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2,被扶养人证明是不是非要派出所盖章

被抚养人证明,可以由具有证明力的相应机关出具,居委(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民政局都可以出具,户政管理机关(*派出所、局)可以证明家庭人口状况和被抚养的最基本情况,出具的依据更充分,可采信度更高,一般是需要户政管理机关确认后更具效力。
肯定了,不然就不合法了,会被告拐卖人口的,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3,交通事故中被抚养人有数人这个数人具体是几人

要回答你所提的问题,首先就要弄清"数人"分别在数学上作为数量词和法律上作为法律术语的基本含义,在数学应用上数人指大于二的人数,既三人以上至十人的人数,而在法律上,民法通则确定为二人以上,这里的"数人"概念就显得有些模糊,我认为可以理解为二人以上,但是究有多人有待更进一步确认,以最终的客观事实人数为准。其次,交通事故中被抚养人,根据继承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只有死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被赡养人)和年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被抚养人)。因此,交通事故中的数人应指死亡父母以其子女。
交通事故 被抚养人的界定是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由此可见其配偶有退休金为生活来源,其女儿是残疾人 无劳动能力,但是已经结婚,根据婚姻法等相关规定也丧失了倍抚养权利,除非有证据表明其女需要抚养

交通事故中被抚养人有数人这个数人具体是几人

4,扶养人与被扶养人户口不一致扶养人遭伤害死亡后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一般原则处理按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规定:如果死者是独生子女且妻子去世了,那么对方就应当赔偿其父亲的抚养费15年,其母亲20年,其小孩子10年.如果其不是独生子女且妻子也没去世,那么其父母的抚养费金额要除以子女数,小孩子的抚养费金额除以2.理由是:每个子女都有抚养父母的义务,小孩子的母亲也有抚养义务.因被抚养人中有二人是非农业户口,一人是农村户口.按照就高不就低的一般原则,在实际判案中,这些人的每年抚养费累计数,会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支付.

5,怎样根据残疾等级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解释》的规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应更名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费应更名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的计算标准取消了平均生活费、居民生活困难补助等指标。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统一为: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受诉*所在地省级或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统计数据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受诉*所在地省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等统计数据确定。上述计算标准均把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加以区别,适应了现实客观存在的城乡收入与生活消费支出的重大差别。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的计算年限统一为:均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适应了中国人均寿命延长的实际。死亡赔偿金由原来计算10年增加为计算20年,并取消了不满16周岁的死者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因机动车过错撞死一个婴儿也必须支付20年死亡赔偿金,这更加体现了法律对公民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对未成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由原来计算到16周岁增加到18周岁,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更全面的保护。
如果被致残的人有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抚养,那赔偿金里就包含被抚养人生活费;如果他还有父母需要赡养,他又是唯一一个有赡养义务的人,赔偿金里还需包含父母的生活费。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标准及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9)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12)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13)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14)精神损害费=*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6,被抚养人有社保还要计算抚养费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根据工伤事故造成员工人身伤害的后果,由社保及单位给出补偿。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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