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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分析能详细点的来

1、成立,因为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反要约未作表示,视为认可。故合同成立。2、按合同履行,应为合同成立并生效。3、应由甲公司承担,因为甲公司违约。

合同法分析能详细点的来

2,什么是合同法我国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合同即契约,是人们相互之间就一定事务的权利义务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所达成的协议。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口头以及其他形式订立合同。国家把合同的内容、要求以法的形式做统一的规定,依靠法律来加以实施。我国《合同法》主要规定: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效力。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三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为先履行抗辩权。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什么是合同法我国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3,合同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主要有合同的格式,载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合同成立的条件,生效的条件,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分类有,买卖合同,运输合同,雇佣合同,租赁合同,天然气水电使用合同,居间合同等等.
合同法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在总论部分,主要规定了合同的定义、合同的订立及成立、合同的生效及效力、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在分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各种合同,具体如楼上所述:)
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必备条款。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合同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4,合同法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合同法草案的说明及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关于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合同的订立是十分重要的,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要通过合同的订立予以确定,订立合同时考虑得周到,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履行中可以减少纠纷,发生纠纷后,也便于及时解决。合同法对合同的主体、形式、订立方式、合同的一般内容、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等问题,都作了规定。(2)关于合同的履行履行合同才能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的履行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对商品的流转、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合同法强调全面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在履行合同时负有及时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为了防范合同欺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增加规定了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3)关于违约的责任规定违约责任,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履约,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补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法在民法通则和三个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违约责任制度。第一,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迟延支持价款或者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第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强制履行。强制履行后还有其他的损失,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第三,为了切实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四,增加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4)关于合同的监督合同法在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合同的监督问题做了规定。第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对合同的监督。第二,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职权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合同的监督应当依法进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以外,都是事后监督,不应当也不必要对所有合同进行事先审查,对合同的监督,是监督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以及民事处分权利不应干涉。(5)关于合同法分则合同法分则对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租凭、融资租凭、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十五类合同作了规定。第一, 对三部合同法中的合同,多数予以保留,并根据实践经验和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第二,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加规定了一些种类的合同,如融资租凭合同等。第三,保险法、担保法、劳动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对有关合同的特殊性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在合同法分则中不再专门规定。上述法律未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第四,有些合同目前经验尚不成熟,需要进一步研究,在分则中暂没规定。分则没有具体规定的合同,可以适用总则。

5,简述合同分析的主要内容

您问简述合同分析的主要内容?答:1、分析合同的标的;2、分析合同的数量;3、分析合同的价款(单价、总价);4、分析合同的结算办法;5、分析合同的违约处罚办法。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规定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合同除了任意撤销外。还有法定撤销。《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也就是说,只要发生撤销事由,不管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已经转移,赠与人或者他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都有权在法定除斥期间内撤销赠与。 (编辑:湖南房地产信息网)

6,合同法分析求解

1.合同成立,签字和盖章不是必须同时具备才生效,择一即可2.应当赔偿,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贸易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向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
1、加工承揽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本合同的标的就是加工完毕成品,交付,并结算加工费用。 2、甲方理由不成立。甲方业务员的授权有效,只要加盖单位公章,合同即签订生效。法定代表人的更换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3、可以在一方所在地起诉甲方违约,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本案中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的履行地为一方所在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加工承揽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的,加工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7,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本题卡车尚未交付,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 (3)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4)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5)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8,合同法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扩展资料《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这个问题就看合同法目录吧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则
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此外,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包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和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等。

9,简单的合同法案例分析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大家指教: 本案应该属于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谨慎防范的“成约定金”合同。否则很容易引发不必要的复杂纠纷,处理起来非常棘手。 请看:双方在合同中这样约定:总价款为40.75万元;由海化公司先付给养蛇场货款总值的30%【双方约定的定金过高应属无效,应该不超过总价款的20%,超过的10%无效】作为定金;养蛇场收到定金之日起10天内到深圳北站交货,运费自理;【也就是说,收到定金之日起10日内才进行交货这一主要合同义务,不收到定金则不用交货,这点上可能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这只是我的个人理解】 所谓成约定金,是指作为主合同成立要件而约定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定金是否交付。交付了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不交付,合同就不成立。既然合同不成立则养殖场就不能主张海化公司的违约责任。【从这点上来看,对蛇类养殖场非常不利,但本人认为应该还不至于彻底悲观】 因为: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定金,但是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此时,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合同就不再以定金交付与否作为成立或者生效的标志,即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再有权宣称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履行合同的主要部分,指履行合同的主义务,如买卖合同中的供货义务,而不是合同的次要义务、附随义务,如通知义务、说明义务等等【而蛇类养殖场确已完成备货并准备交付的主要合同义务】。基于上述分析的情况下,我个人的意见是应当认定双方约定的定金合同无效,但主合同有效,蛇类养殖场有权主张违约责任。考虑到继续履行会导致双方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应该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经典老题,答案是我转帖的,好好琢磨吧!对你学习法律很有帮助的一道题。 本题第一问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依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乙虽然未取得牛1的所有权,但牛1已交付乙占有,故应由乙承担牛1死亡的风险。 本题第二问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产生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本题中,牛2已经交付买受人乙占有,故所生天然孳息小牛自应归其所有。 本题第三问涉及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本题中,踢伤丙的牛3已转由乙占有和管理,乙应负牛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本题第四问涉及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甲,因此,买受人乙对牛4并无处分权。其与丁订立的转让牛4的合同为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在乙向丁交付牛4之前,其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本题第五问涉及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问题。若乙已经将牛4交付给丁,而丁对甲保留牛的所有权并不知情,并已经支付了牛的对价,则丁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牛4的所有权。 本题第六问涉及出租他人之物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及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在牛款付清之前,牛5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但买受人乙依买卖合同占有牛,依法享有对牛的使用收益的权利,故其与戊订立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租赁合同所取得的租金为牛5的法定孳息,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应归属买受人乙所有。 本题第七问涉及定金问题。依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1万元,而约定的定金为3000元,超过了百分之二十的限制,故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超过部分可视为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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