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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人与承租人没有约定应当由谁负责维修房屋出租人拒不维修承

关键还是要事先在合同里约定好,不然很麻烦。

出租人与承租人没有约定应当由谁负责维修房屋出租人拒不维修承

2,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是怎样规定的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我会继续学习,争取下次回答你

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是怎样规定的

3,房屋多次转租后修缮费用谁承担

你好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那么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如果合同中未约定,那么由出租人承担修缮责任,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不维修,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费用合同法第221条有明确的规定 。
你好!谁租用谁承担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新租的
老板自己维护。

房屋多次转租后修缮费用谁承担

4,房屋租赁合同

能不能解除要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如约定不明,或是经协商不成的,要看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租赁物质量不合格,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你的描述,应该还没有达到上述的严重程度。根据《合同法》第221条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你可以在告知房主的情况下,自行维修,由房主承担相应的费用。
您好,如果还合同期内,则房东不能更改房租。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到期,并默示续期的,可以加房租。对于合同期内房东要求加租,你可以要求房东履行合同义务,如不履行,可以要求房东在同样条件下找一间相同水平的房屋给你继续租。至于你说可不可以退房和退押金,那是肯定的。房东如在合同期内违约,你可以合法解除合同。

5,合同法的第二十一条规定是什么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本法条涉及到了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即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以外,一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样,在试用期的劳动者还享有了不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更多的权利,真是一大奇观。如果劳动者经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反而更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比如出现了第四十条第三项及第四十一条的情况时,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不在试用期,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了。 除了无辜变成试用期劳动者免疫法条的第四十条第三项及第四十条外,还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换而言之,试用期的劳动者可以违反劳动纪律,只要劳动纪律没有写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就可以为所欲为。 本法条借用周星驰在食神中的一句话——“失败中的失败”。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是什么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扩展资料合同是约束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最直接的根据。我国民法里规定了要遵守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就事宜自行约定就是该原则的体现。然而,实际中的民事行为往往是复杂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很难将所有事项都做出明确的约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规则还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它包括以下八个方面:(1)主体适当;(2)履行标的适当;(3)履行期限适当;(4)履行方式适当;(5)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6)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提供方便,创造条件;(7)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8)发生合同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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