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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有谁知道无效的民事行为和无效的合同行为的区别

通过对《民法通则》的58条和《合同法》52条的对比,可以发现二者最大不同就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的行为在民通中认定为行为无效,而在合同法中并不当然无效,而是可撤销可变更的行为,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时候才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是指未成年和智力不全者而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是不能作为合同主体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签的合同也就是无效合同但无效合同还有许多其它的不仅这一种

请问有谁知道无效的民事行为和无效的合同行为的区别

2,什么是有效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效力未定行为概念不明

是效力待定吧?不是效力未定.好像跟明事行为能力有关.无明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行为是无效行为.
举个例子: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这个民事行为自一开始就没有效力,比如不到法定婚龄的两个年轻人结婚。或者是一个小孩卖给你东西,都是无效的。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比如说甲带着孩子出去玩,孩子不小心掉水里了,然后甲不会游泳,正好碰见乙,求乙救孩子,乙说你给我2000钱,我就救,结果甲没有办法,说好吧。这种情况下,乙属于趁人之危,因此,这个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比如说甲委托乙出卖自己拥有的摩托车,后来一直没有卖出去,甲也就撤销委托,在甲撤销委托后,乙有个机会正好能卖出去,并且和丙签订了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就是效力待定的,就看甲是否追认了,如果追认这个合同成立,如果不追认,这个合同就不成立,当然可能乙就负有缔约过失责任了。 不知道这样能否明白?

什么是有效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效力未定行为概念不明

3,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根本区别是他们的效力不同无效民事行为,从这个行为一开始就不具备效力,如果当事人误认为有效力而履行了相应的义务,那么在法院宣告无效之后,要恢复原状,该返还的要返还可撤销民事行为,这个行为在作出之后,直到撤销之前,都是有效力的;撤不撤销,是要看当事人的意思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他在作出之后,没有效力,但不是绝对没有,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真正权利人、被代理人的追认发生效力有不明白的可以追问
形成条件不同: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属于自始当然和绝对无效行为,不论表意人或利害关系人是否主张,都从行为开始就确定地不能发生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法院或仲裁庭发现民事行为属无效时,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径行认定无效。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却只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确定之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变更撤销.或者虽然申请,但审判或者仲裁机关尚未作出撤销判决时,则还具有其效力。因此,它不是当然和绝对无效,而是相对无效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4,合同免责条款的有效和无效的区别

免责条款有效的构成要件  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效力的,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司法实践中,大多免责条款是在现有的价格、保险等机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风险的措施,是维护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平衡条款使用人、相对人乃至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它不是对国家强制性的否定,也不是对法律的谴责和否定违约以及侵权。如购销合同中,免责条款常起着分配风险的作用,决定谁在实际投保抵御风险,并左右着合同标的价格。此类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均应属于有效。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格式合同不同于其它合同,它是由提供合同的一方事先拟定好相应的免责条款,且拟定合同条款的一方一般属于垄断行业,如邮电、铁路、航空、保险等行业,他们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事先拟定好条款,包括免责条款。由于是自己事先拟定的,所以对各项内容比较熟悉,特别是有关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内容,更是经过反复研究,唯恐自己承担过多的责任,想方设法地免除或者限制自己的责任;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讲,由于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事先不知,一旦想订合同才接触相关条款,而格式条款的内容又多又细,他们往往只注意到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很少注意到对方设定或隐藏设定的免责条款,而且这些免责条款往往表述得似是而非,非专业人员很难一下子看清楚其中的奥妙。因此,合同法规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订合同时,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这些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订立合同时,未尽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属于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不公平条款,该免责条款无效。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所以,第一题的答案是:abd 第二题的答案是: ad解析:第一题b项 .因故意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法条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很明显,只要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均属无效,而不问是故意还是过失。

5,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

合同的效力由国家法律进行规定,无效的合同就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参考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法》第三章中对合同的效力也进行了详细的叙述,其中: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你应该明确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的资格。.《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谁,只要一出身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无论是谁都不能剥夺,这是与民事行为能力相区别的. 合同虽然主要体现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其内容不得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例相违背,否则就要归于无效,或部分无效,这就相当于地方制定的法律与国家的宪法冲突,就称违宪之法. 希望你明白了!@ 根据《中护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代理行为的有效与无效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为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活动,是能够产生某种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凡不能产生法律后果,只是受人委托而进行的某种具体事务方面的工作,不属于民事法律上的代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二,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因为代理人的使命是代替被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而行为是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体现被代理人的意志和利益来进行的,因此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如果用他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就不是代理,而是行纪活动。  第三,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的意思表示,在被代理人授与他以权限范围内可以表现他自己的意志。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总的来说,当然要反映被代理人的意志。这个意志就是指授权内容。但是代理人的行为既然是他自己的行为,也就是他要独立地作意思表示,他在进行法律行为时的每一言行并不都是被代理人说过的。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去积极地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各项民事活动。代理的这一特点,使代理人与传达人、居间人的行为区别开来。传达人只是把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机械地传递给对方。传达人自己不作任何意思表示,也没有责任替当事人一方造成任何民事法律后果。居间人只是在当事人之间起媒介作用,促使意欲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达成协议。居间人无权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表示自己的意思。  第四,代理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因为代理的目的在于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的活动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因而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都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这种后果除了对被代理人有利的法律后果以外,还包括由于代理人因疏忽大意等其他过错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只要代理人根据代理权进行了正常的代理活动,无论法律后果对被代理人是否有利,被代理人都要承担。如果代理人在授权范围以外进行了代理活动,除非被代理人事后认可,否则被代理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按代理权取得的方式不同,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  代理权的滥用、无权代理 代理权的滥用是指代理人利用享有代理权的方便条件,去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包括:  自己代理,即利用被代理人的名义,和代理人自己进行法律行为,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双方代理,即代理人同时代理当事人双方,进行同一项法律行为;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使被代理人蒙受不利,这种代理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由于无权代理而进行的法律行为,被借用名义的人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不知情的第三者参与这个法律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由行为人即所谓的“代理人”负责赔偿。  无权代理有三种情况:没有合法授权的行为;代理行为超越了授权范围;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行为。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的行为,一般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 应认为无效,被代理人如受到损害可向该“代理人”请求赔偿。除此之外,被代理人不负任何责任,一切法律后果应由无权代理人负责。但在有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对被代理人也有关系,这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承认权,即追认权,被代理人可以承认这个无权代理行为,使之有效。无权代理行为一经被代理人追认,就成为有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就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规定,除了当事人自己订立合同以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合同中代理行为应遵循民法通则对代理的明确规定。
看被代理人是否同意
无效的代理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被代理人只要不追认该代理行为就是无效的,被代理人知道后也可以直接告诉相对方说这次代理是无效的。

7,如何区分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这四个,其实是完全不需要如此区分的,因为哪哪都不一样,没有可混淆的机会。无效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具体含义是:(1)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2)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3)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该无效行为满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得发生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力。可撤销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发生效力,明显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两种:(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消。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无效,是自始确定、当然无效.自始无效是从合同成立时就无效;确定无效是确定无疑地无效,与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由权利人确定不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生效条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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