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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费缴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国务院于2006年12月19日颁布并在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文件。全法共由八章、共计五十六条所组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诉讼费缴纳办法

2,诉讼收费办法

首先明确下 这个官司你们必输无疑 对方的产品有问题你们可以拿出证据去起诉对方 但你们的欠款是必须给的 诉讼费用不多 50元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已经废止 现在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诉讼收费办法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条文释义第6条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法律释义:案件受理费,就是立案时要缴纳的费用,通俗说就是诉讼费等。申请费,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申请财产保全费用等程序费用。其他的费用多是案件受理过程中相关人员费用。
你去交的诉讼费用就是受理费和申请费。需要鉴定的话费要另交,证人交通费没啥意义,一般都是附近熟悉的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条文释义第6条

4,诉讼费的规定

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种。案件受理费可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照所争议的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法律有明确、严格的规定。在此,为您提供一种速算公式。 1千元以下 50元/件 1千元至5万元 ×0.04+10元 5万元至10万元 ×0.03+510元 10万元至20万元 ×0.02+1510元 20万元至50万元 ×0.015+2510元 50万元至100万元 ×0.01+5010元 100万元以上 ×0.005+10010元 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除了财产案件外,还有一些案件不涉及财产争议,这类案件的受理费,按件收取。具体收费办法如下:(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外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诉讼费用。(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3)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4)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专利行政案件及商标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6)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三、申请费 申请费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按规定应当交纳的费用。主要包括两类:1、申请执行费: 执行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2、申请财产保全费交纳费用速算方法如下: 1千元以下 30元/件 1千元至10万元 ×0.01+20元 10万元以上 ×0.005+520元 四、其他诉讼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主要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3)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诉讼费用的预交 如果您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原告,您应当在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诉讼费。如果您不按照法律规定如期交纳诉讼费用,法院将按撤诉处理,您的案件将不能得到审理。申请费则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其他诉讼费用,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交纳的金额和方式。 六、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 为了充分保证公民获得法律救济,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了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对于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当事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写明理由,同时提交其户籍所在地的村、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另外,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费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七、诉讼费用的负担 前面所讲的是诉讼费用的预交,该费用到底由谁承担,要等案件审理结束后才能确定。一般来讲,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以下几种负担诉讼费的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1、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按承担责任的比例负担。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3、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4、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5、第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分别为:(1)经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双方上诉的,由双方分担;(2)上诉后撤诉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3)二审改判的案件,除按一审负担原则负担后,还应当相应调整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4)经调解达成协议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5)经人民法院再审或提审的案件,如认为原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并依法进行改判的,对诉讼费用一并改判。 提醒您注意的是: 1、如果您预交的诉讼费用超过了您应负担的金额,那您就应该在案件审理后,到法院办理退费手续。 2、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

5,关于受理案件诉讼费的承担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法是怎么规定

你好诉讼费用由原告先垫付,胜诉的可由被告承担。简易、调解、撤诉的,诉讼费用减半。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诉讼费的交纳是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规定的标准来交纳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6,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是国务院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拿着法院给的缴费通知书到银行专属的缴纳诉讼费窗口缴费就行了!
你问的太不明确了,索性给你贴个具体的标准自己算了,很简单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7,新的民事诉讼法收费标准

民事案件收费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两个因素:其一是诉讼费用的性质。其二,应考虑案件的性质。(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433623836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e69da5e887aa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366303831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万元以下,每件交纳50元;1万元-10万元,按照2.5%交纳;10万元-20万元的,按照2%交纳;20万元-50万元,按照1.5%交纳;50万元-100万元的,按照1%交纳;100万元-200万元的,按照0.9%交纳;200万元-500万元,按照0.8%交纳;500万元-1000万元,按照0.7%交纳;1000万元-2000万元,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按照0.5%交纳。2、非财产案件标准: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4、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5、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6、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7、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8、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9、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1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扩展资料:申请费标准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2、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3、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1万元-50万元,按照1.5%交纳;50万元-500万元,按照1%交纳;500万元-1000万元,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4、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5、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1000元-10万元,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6、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7、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8、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9、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10、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1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1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1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14、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参考资料:搜狗百科-诉讼费
依然按照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令第481号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收费标准。其中,诉讼受理费的收费标准如下: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363393637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将财产案件e5a48de588b6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337393530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办法还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财产案件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标准:不超过1万元的 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2.5%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按照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9%交纳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8%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7%交纳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离婚案件受理费确定为每件50元至300元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民事诉讼法有如下特征: (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和民事诉讼活动,这种调整对象是特写的,是其他部门法无法调整的。 (2)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的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是民事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以及保障民事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和落实诉讼义务的规定。 (3)民事诉讼法具有广义性。民事诉讼法的广义性是与民事诉讼的广泛性相适应的。由于民事诉讼广泛适用于民事、经济、劳动争议、专利、商标、海事、债务催偿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就广泛地适用于民事诉讼范围的各类案件的诉讼。 (4)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的特有性。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这是由民事活动本身所决定的,这也是与其他诉讼法律相比较的最明显的特征。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法律关系 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最显著特征是它以特定主体-人民法院为主导。这集中体现于:各种诉讼法律关系都表现为人民法院同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尽管当事人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在同一诉讼中行为和活动,但彼此间并不发生诉讼法律关系,诉讼参与人只能同人民法院之间形成这种关系。因此,诉讼法律关系如同一个扇面,它由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分别发生的多个具体的诉讼法律关系组合而成的。 同一诉讼中若干个诉讼法律关系是有主次的 。一般说 ,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 告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要的 ,是其他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是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的一条红线。当这一法律关系消灭后,其他法律关系也不复存在。这也表明,同一诉讼中的若干个法律关系并不是各自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统一、协调存在的,共同服务于正确、及时、合法解决民事纠纷这一宗旨。 二、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是分立的,又是统一的 在同一诉讼中 ,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法律关系有主有次,彼此分立。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要的,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实体权益之争。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虽处于次要地位,但也是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之争服务的。因此,彼此分立的诉讼法律关系又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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