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议的性质,请问国际投资法中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28 18: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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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国际投资法中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①协议的一方是主权国家,协议的内容是国家特许外国私人投资者享有专属国家的某种权利,表明国家默认另一方外国公司为国际法主体;②协议中通常订有选择国际法或一般法律原则为准据法的条款,或附有国际仲裁条款,事实上是把协议"国际化"了。
2,施工合同与投资合作协议书是一样的吗
施工合同与投资合作协议书是一样的吗?不是一样的。性质不同使用的法规不同。约束内容不同。建议这么多资金的投资区找律师拟定合同为好。不过也不外乎几条大致内容一:投资金额与投资比例,利润和责任分担比例二:资金到位时间三:违约责任违约金四:诉讼地点......
3,股东合作协议是合伙的性质吗
按照一般情况,有限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就已经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上已经注明了公司里的所有情况,例如公司地址、公司名称、股东名称身份证号,投资总额、股东投资比例、法人代表名称,如果有固定资产的,还会明确固定资产是谁投入的。两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一般情况下有效,但是不得与公司章程相冲突,如果有不相符合的地方按公司章程说话。因为公司章程在工商局和税务局都是有备案登记的。需要根据所设立的企业性质而定,但从名称看,股东合作协议是设立公司制企业,不是合伙。如果是设立合伙企业,签署的协议是合伙协议。
4,股东协议是什么
1、公司成立之前,以后会成为股东的几个投资者会签订一个以“共同出资的方式投资一个项目或组建一个公司”为内容的《合作投资协议》,接下来,这个投资协议会成为形成同样具有协议或合同性质的《公司章程》的基础,公司章程由各股东(即前面的投资者)签字生效,作为公司正式注册成立所需的核心文件之一。
2、公司成立后,通常说的股东协议基本是指股权转让协议了。因为公司运营期间股东之间商讨公司经营事项基本是以代表公司股份的比例来决定商议事项是否通过,并形成一个股东会决议作为实施的依据。其他象“阴阳合同”、“隐名股东协议”等为特殊形式的有股东身份要求的协议,一般按个案处理,不具有典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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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合同怎么写
合同首先要注明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主要是概括你的投资性与对方的实践性。其次是违约条件及违约后的调解与处罚。最后就是双方签字了。简短点都没什么的,最主要的是能吧所有的意思都写进去。这个事件实际上只涉及到A拿出多少钱参与B的工程、最终B给A多少回报的问题,并不涉及工程是什么、怎么做等等,只需一个协议就行了,相当于一个附加利息的借款凭据。首先确定选择哪个方案。方案一所说的40%利润不是一个明确的数值,是按8万元所得利润的40%给、还是按8万元的40%给利润、还是按整个工程利润20万元的40%给?极易因为理解或解释不通而发生歧义、产生纠纷;方案2直接给8万元、就相当于整个工程利润的40%了。A、B应该再谈一次,确定到底选用哪个方案。确定了方案之后就好办了,简单的一个投资协议就行了。主要内容:鉴于B的什么什么工程需要启动资金,受B之邀,A出资多少钱参于B的此项工程,工程期预计多长时间,到什么时间B向A支付利润多少多少钱,支付后A的投资本金是继续留在A账上、还是一并撤回,协议订立日期。双方签名。如果有条件,最好请第三方做个见证人,当然见证人也要签名。俗话说,先小人后君子、亲兄弟明算账,金钱方面往往需要事先谈得明明白白、写在纸上、签字画押。否则将来可能因为利益分配发生矛盾、甚至反目。
6,投资协议书怎么写
投 资 协 议 书
宁波市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受慈城镇人民政府委托和 (以下简称已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于 年 月 日在宁波设立 项目,达成以下协议:
一、 项目概况:
本项目 兴办,生产 产品。
二、 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到位:
1、项目总投资: 万元。
2、注册资本: 万元。
3、资金到位安排:分二期到位,第一期自签约后三天到位 万元;第二期在做土地证前按土地评估一次性到位土地征用款、城建配套款和间接用地费用。
三、 项目用地:
1、该土地位于 ,地块面积约为 亩,具体以土管部门宗地图为准。
2、土地价格:
甲方出让的土地价格为 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面积约 亩,合计人民币 万元。间接用地补偿价格为每亩 万元,面积约 亩,合计约人民币 万元。
如乙方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签订合同中土地出让单位高于与甲方的协议单价时,其超出部分在按上述出让单价付清土地款后,由甲方返还乙方。
3、 出让土地状况:
甲方提供出让的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提供的配套设施为:道路、通水、通电、通信、排水。
4、 付款办法:
乙方应在签定本协议后3天内支付给甲方 万元,余款在乙方领取土地证前全部付清。
四、优惠政策:
乙方在甲方落户后可以享受 年江北区及江北区私营工业城投资企业相应所有优惠政策,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五、甲方配套工程及服务:
甲方的配套工程为五通配套,道路、给水、点、通信、排水、接口的数量及位置按私营工业城建设标准执行。
甲方提供投资一条龙,代办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及建设项目的报批、土地证、房产证的申领等。
六、乙方项目进程:
1、开工安排:乙方自领取土地后6月内必须开工建设,如不开工建设,则甲方有权按原价将土地收回。
2、建设工期:自开工至竣工为12月。
七、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定金,本协议自动终止,如甲方收到定金后,再将土地让给他人,则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乙方损失。
2、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可以进行土地出让时,如乙方逾期支付土地款,则本协议视作无效,同时,每日按土地款总额除以5%的罚息.
3、乙方约定的开工日期,逾期6个月开工的,视作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并以土地出让金的15%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4、乙方逾期竣工投产,每推迟一个月,支付土地款总额2%违约金。
八、其他约定:
1、乙方取得土地后,在5年内如需转让,需经甲方同意。
2、乙方在甲方受让土地内的建设应按照甲方有关景观要求进行。
3、土地价格如遇区及区级以上政府政策性调整,则甲、乙双方的协议土地价格同时作相应调整。
九、争议解决:
解决本协议争议方式:若在本协议执行中因故发生争议,一、双方协议解决;二、若协议未果,可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本投资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二OO二年 月 日
7,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认定和法律性质是什么
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 一、对委托理财类合同性质的认定 由于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包含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金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争议也很大,正确理解和认定委托理财类合同的性质,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有人认为,尽管委托理财类合同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从本质上看,委托理财合同是以财产的委托经营管理为内容的委托合同,无论是委托代理、信托合同、还是行纪合同,其基础法律关系均应属于委托合同的性质。 尽管以上观点,从总的认识上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是,这类合同毕竟表现形式多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也差别很大,以民商事“意思自治”的原则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尊重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应当是我们认识这类合同性质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述观点失之笼统。 分析委托理财类合同,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我们认为,可以将委托理财类合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其本质上与借贷没有差别,应认定为借贷合同纠纷; 2、合同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合同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当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二、委托理财合同的表现形式介业务 委托理财是金融业界的习惯用语,简单地说,就是委托人(包括个人及单位)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产委托给专业机构管理,由受托人(即接受委托的人)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投资类别和方向进行投资,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归于委托人的一种合同。 一般而言,委托理财合同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委托理财协议。 2、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3、委托管理协议。 4、资产管理协议。 5、合作投资协议。 三、对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分析 委托理财,是指财产所有人作为委托方,以特定的条件,将资金或有价证券委托专业投资者代为管理;专业投资者作为受托方,在一定期间内自主管理和处分委托方的财产。 为了规范委托理财,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也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然而,无论是“受托投资管理”、“委托资产管理”、还是“资金信托”,都不能准确揭示委托理财的法律属性。而如何界定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直接影响到委托人和受托人权利义务界定以及委托理财的风险承担,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委托理财可以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根据《信托法》第二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学说上亦指出,明示信托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项: 一是委托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即委托人将其财产所有权一分为二,由受托人取得 “名义所有权”以便管理处分,由受益人取得“实质所有权”以便享受利益; 二是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于受托人; 三是信托需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信托合法性原则)。 据此,笔者认为,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条件的委托理财,即为信托型委托理财;而设立信托型委托理财的合同,其性质应认定为信托合同。 具体来说,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证券等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并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则该合同为信托合同。 反之,如果委托理财不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要件,则不能成立信托关系。实践中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期货交易账户,由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还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虽然委托人将资金或有价证券转交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在经营管理和投资交易时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上述委托理财合同的本质在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所以此类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委托合同,此类委托理财可以称为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此外,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受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自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一起投入证券期货市场,并与委托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分担风险——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定性为合伙(隐名合伙)是否妥当,值得探讨。 笔者认为,委托理财的核心在于管理财产,而不在共同经营一项事业;虽然受托人亦投入一定的自有资产,但这只是其个人的投资行为,性质上区别于代人理财的行为,且依照相关规定,受托人固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之运营应分账管理,足见受托人个人投资与委托理财虽然同时进行,但却为两个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委托人与受托人分享收益、分担风险,实际不过是双方就各自资产分别享有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即使受托人额外承诺替委托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投资风险,也无非是对于委托理财风险承担方式的一种特殊约定。 因此,即使受托人投入自有资产,其所从事的委托理财仍应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区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而不存在所谓“合伙型委托理财”。法律性质:1、监管合同视为委托合同。根据民法理论,委托合同是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标的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行为。《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而监管合同中约定的监管人的职责或者义务的表现形态都属于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事务。从监管职责的视角看,监管合同的目的在于保障委托理财合同的履行,监管人实际上是提供一种监管服务。加上监管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不要式等特征,均为委托合同法律特征所包含。因此,监管合同界定为委托合同较为合适。2、监管合同的效力。监管合同具有从属性。虽然监管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但是其基础合同是委托理财合同,监管职责取决于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委托,监管合同的设立以委托理财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委托理财合同的债权发生转移时,监管合同的监管职责随之转移,在委托理财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或者部分消灭时,监管合同随之消灭。因此监管合同具有从属性。另外,监管合同的担保条款,比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在监管合同中订立的监管人确保委托人投资收益的条款应当认定无效。理由是,根据《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行为后果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只有在受托人有过错并造成委托人损失时,委托人才能向受托人要求赔偿。”因监管合同定性为委托合同,故应当适用《合同法》该条款。若承认监管人担保条款的效力,则有违委托合同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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