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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招投标完成后工程已经开工合同内容都不变的前提下甲方可

如果乙方同意可以,否则甲方是不可以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

工程招投标完成后工程已经开工合同内容都不变的前提下甲方可

2,中标后改变标书内容

招标结束后所签订的合同是标书的一部分,如果中标后改变标书内容将违返招投标法。
1、必须按照标书中设备配置的品牌和型号采购,否则就是违约。 2、可以和业主沟通更换其他品牌,至于换不换就要看你的公关能力了。

中标后改变标书内容

3,招投标后可否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双方未就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进行约定的,则下列内容应视为可以正当变更的情形:(1)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如地震、吃洪水、台风等。社会因素:如政府的变旺铺,规划的调整等。(2)意外事件,一般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由于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因偶然因素引起的后果。(3)情势变更,当事人有理由因自身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而变更

招投标后可否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4,招标书中是否可以有部分内容可修改的字样确定中标人后是否可

不妨也可以写成“暂定”,主要看变更的内容是否属于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否背离,这是大原则。一般在招标文件中只注明哪些条款属于不可变更的,可变更的不做注释。换句话说招标文件中必须要标明哪些属于不能偏离的,偏离导致废标。其他,酌情可偏离。常用*号、#号等符号表示(*不可偏离、#可偏离,但有项数限制)。至于合同条款内的变更也可参照此办法(合同内的变更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这是大前提)。

5,中标如何变更合同可以变更合同主体吗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中标后的合同变更,不能实质性改变招标结果。变更合同主体,就是实质性改变合同。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

6,招投标完成后变更合同主体合同是否有效

招投标完成后变更合同主体,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有效,否则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百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度外。第八回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答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7,如何认定变更备案的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就是通常所说的“白合同”,另行订立的合同就是通常所说的“黑合同”。禁止“黑合同”的订立主要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黑白合同的主要区别就是“实质性内容不一致”,那么如何理解“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呢?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来看,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就是工程价款、质量和工期,尤其是工程价款的约定和工程质量。在工程招投标中,也主要是就合同的价款和质量进行竞标,而且工程的质量往往在招标时就已经确定好的,所以竞标的主要内容就是工程价款了。所以工程合同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工程价款了。因而笔者理解,所谓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主要就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质量和工期方面存在不一致,尤其是工程价款不一致。那么对于工程价款不一致的程度如何把握呢?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构成不一致呢?司法解释没有给出答案,也不可能给出答案,这需要法官和仲裁员根据是是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只是轻微的不一致,笔者认为不能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白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才能认定并作为结算的依据,缺一不可。第一是经公开招标后中标;第二是经过政府部门备案。对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只有经过招标并备案才符合白合同的条件。对于不是必须招标的工程,如果没有招标无论是否备案都不存在“白合同”的问题;如果不是必须招标的工程经过了招标并进行了备案,那么是否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呢?笔者认为也不存在,因为工程招投标和备案是国家对建设工程监管的重要方式,“黑合同”就是为了逃避国家的监管而出现的,如果不是必须招标的工程,说明国家没有对此类建设工程没有监管的必要,因而完全由当事人决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所以当事人无论就该工程签订多少份合同都应该根据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而不是适用备案的合同,所以不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对于“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我们也要正确理解,“白合同”有效自然没有疑问,关键是“黑合同”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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