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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九十五条

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这个就是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撒

劳动合同法九十五条

2,钓到3及3条以上的平均数6钓到12及12条一下的平均数5条问钓到

假设一共有X人参加比赛,则钓到3及3条以上的总人数为X-9-5-7,可见总鱼数为(X-21)*6+5+7*2钓到12及12条一下的总人数为X-1-2-5,可见总鱼数为(X-8)*5+15+14*2+13*5以上两个表达相等,X=175总鱼数即为(X-21)*6+5+7*2=943条

钓到3及3条以上的平均数6钓到12及12条一下的平均数5条问钓到

3,民法总则第95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民、法人通过申请专利取得的专利权,或者通过继承、受赠、受让等方式取得的专利权,应当予以保护。《民法通则》第95条专利权第九十五条【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137.公民、法人通过申请专利取得的专利权,或者通过继承、受赠、受让等方式取得的专利权,应当予以保护。转让专利权应当由国家专利局登记并公告,专利权自国家专利局公告之日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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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法95条什么意思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比如:张三住在上海,他和北京的一家宾馆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在今年张三只要到了北京,宾馆就要在本宾馆之内安排一间房间让他住宿(也就是宾馆必须保证总有一间空房,不能把房间都让人给住了),可是张三今年一直没到北京来,就属于“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又如:张三与宾馆约定,只要他来北京宾馆就要在本宾馆之内安排一间房间让他住宿,可他老不来,宾馆急了,对他进行了催告,张三在合理期限仍不来北京,他的权利就消灭了。
网上看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y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五九十六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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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法九十五条是什么意思我于2010年3月9日买的商品房当时合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虽然合同上约定“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未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因此,只要对方没有催告你是否行使解除权,你的解除权就没有消灭,当然不算超出有效期限了。由于是对方违约,你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或者依照合同,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购买期房付款流程如下:  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2.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3.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4.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5.根据以上规定购买的期房应当按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6.如果没有约定房款的支付时间,就按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7.如果按揭购买期房的话,要看开发商的付款时间了,一般都是在交房前就会办理按揭手续。  8.还要看购房合同上签定的付款方式及时间是怎么样的,如果有明确的约定,肯定是要按照合同执行的。  9.不是每个开发商都容许分期付款的,目前普遍用的就是一次性付款、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  10.不管你的认购是什么时候,只有证件齐全了才能签正式的购房合同。  11.期房因为有一定的风险所以价格便宜,哪种付款方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选的楼盘开发商是否正规、及他的资质和实力。

7,关于合同订立后间隔两年能否变更

  合同签订后,可变更事由有以下:①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②胁迫。③乘人之危;④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误以为是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的的误解。 ⑤显失公平。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合同可由当事人提出变更。  合同变更权属于形成权,对形成权有行使时间限制,即除斥期间。我国《合同法》第95条规定了合同解除可以由法律规定除斥期间,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约定除斥期间,并允许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期限时由对方催告确定合理期间。  我国民事立法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主要有:  (1)《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或变更权,自行为成立之日超过1年而消灭。对此问题,《合同法》第55条规定,对可撤销合同,具体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二者的文字表述存在明显的不同。由于《民通意见》是针对一般民事行为的撤销所作的规定,而《合同法》第55条是针对民事行为中的合同行为所作的特殊规定,《合同法》作为特别法,应优先于《民法通则意见》的适用。  (2)《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3)《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4)《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5)《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6)《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7)《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8)《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1年期限。  (9)《合同法》第193条第2款规定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的6个月期限。  (10)《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权利行使的2个月期限。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千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的,房屋典权关系中出典人回赎权行使的10年或30年的期限等等。  因此,两年内是否可以变更合同,要看合同属于何种类型,以及所引发的变更事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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