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法律效力案例,林牧业电商签订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22 1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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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牧业电商签订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要看你签订的是何种电子合同,普通的电子图章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容易被篡改,不可被篡改的,主要指使用了CA电子签名密码技术的可信电子合同。按照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只有采用了可靠电子签名的合同才具有效力、最可靠。
2,电子合同的有效性有没有相关判例的支持
有的,您可以百度了解下。据我了解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法大大有过几次法院判例:1.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在仲裁案件; 2.2016年07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法大大电子合同判决一起互联网金融交易案; 3.2016年07月,法大大平台签署的劳动合同获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可。下面,展开一下第一个判例的具体情况:2015年10月的这次案例,是法院判例首次认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在那次的案件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法大大上签署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8000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账户付款8000元人民币,后被申请人未还借款。申请人于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认可双方在法大大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据此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还款并承担相应的仲裁费。据悉,这是国内首例针对使用数字签名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所产生的合同纠纷仲裁案件。
3,电子合同的签名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了以下这些文书不适用于电子签名外:(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用可靠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2. 至于何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因此,市场上靠谱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会采用可靠电子签名技术来保障用户签署的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一般由合同条款和电子签名组成, 在互联网金融实践中, 合同条款大多为格式条款, 由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 电子合同的签署主体则通过电脑、手机点击确认的方式完成数据电文的签署。虽然《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对于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列出了具体的技术性要求而没有强制要求需要第三方机构认证, 但考虑到判断电子签名是否符合技术性要求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 因此实践中, 大部分机构都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 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的规定, 将电子签名交由经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认证。以北京ca为首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即可提供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进行电子合同签署。
4,有电子合同生效的案例吗
其实,早在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就对我平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这在国内属于首例电子合同案例。此后,包括杭州、苏州、广州、上海、重庆、天津等地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先后认可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简单例举如下:·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在仲裁案件中认可我平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2016年07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平台电子合同判决一起互联网金融交易案;·2016年07月,我平台签署的劳动合同获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可;·2016年10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线仲裁认可我平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2017年03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一批量小贷案件中认可我平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2017年08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一起买卖案件仲裁中认可我平台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2018年,我平台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在多起案件中得到了天津地方法院和重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可。下面,就例举其中一个电子合同案例,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电子合同为什么能够获得法院以及仲裁机构的认可。2016年4月20日,A公司和B旅行社达成合作,A公司负责为B旅行社的旅游产品招徕游客,交由B旅行社接待。当天,双方通过我平台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后来,由于B旅行社的违约,某次已经确认的行程被迫取消,A公司收到大量游客投诉。A公司退还了游客的款项,并为此支付了4万多的赔款。不久之后,A公司一纸诉状将B旅行社诉至法院。A公司表示,本案涉及的合同通过电子签章形成,电子签章的真伪由我平台大审查确认。随后,A公司向我平台申请了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并向法院递交了该报告。最终,经过审理,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对这个案件做出判决,认定在我平台上签署的旅游电子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旅游者委托接待合同、法大大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产品取消单、投诉确认单、付款回单、委托接待合同及公证书及其庭审中的陈述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确认其真实性。据此,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接待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摘自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我平台电子合同多次获得法院及仲裁机构的认可,成为行业内拥有丰富判例的电子合同平台。
5,法大大电子合同案例有吗
简单例举:·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在仲裁案件中认可我平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2016年07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平台电子合同判决一起互联网金融交易案;·2016年07月,我平台签署的劳动合同获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可;·2016年10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线仲裁认可我平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2017年03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一批量小贷案件中认可我平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2017年08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一起买卖案件仲裁中认可我平台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2018年,我平台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在多起案件中得到了天津地方法院和重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可。下面,就例举其中一个电子合同案例,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电子合同为什么能够获得法院以及仲裁机构的认可。2016年4月20日,A公司和B旅行社达成合作,A公司负责为B旅行社的旅游产品招徕游客,交由B旅行社接待。当天,双方通过我平台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后来,由于B旅行社的违约,某次已经确认的行程被迫取消,A公司收到大量游客投诉。A公司退还了游客的款项,并为此支付了4万多的赔款。不久之后,A公司一纸诉状将B旅行社诉至法院。A公司表示,本案涉及的合同通过电子签章形成,电子签章的真伪由我平台大审查确认。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大众对电子合同的认知度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电子合同,实现合同和文件签署从线下到线上的转移。然而,签完电子合同后产生纠纷了怎么办?电子合同能否作为有效证据被法官采信?有没有真实的电子合同案例?其实,早在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就对法大大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这在国内属于首例电子合同案例。此后,包括杭州、苏州、广州、上海、重庆、天津等地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先后认可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简单例举如下:·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在仲裁案件中认可法大大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2016年07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法大大电子合同判决一起互联网金融交易案;·2016年07月,法大大平台签署的劳动合同获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可;·2016年10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线仲裁认可法大大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2017年03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一批量小贷案件中认可法大大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2017年08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一起买卖案件仲裁中认可法大大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2018年,法大大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在多起案件中得到了天津地方法院和重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可。 下面,法大大就例举其中几个电子合同案例,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电子合同为什么能够获得法院以及仲裁机构的认可。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大众对电子合同的认知度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电子合同,实现合同和文件签署从线下到线上的转移。然而,签完电子合同后产生纠纷了怎么办?电子合同能否作为有效证据被法官采信?有没有真实的电子合同案例?
6,电子合同相关案例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是实际操作人身份难以确定。我国目前还有一些领域尚未实现实名认证和登记,例如QQ聊天工具、电子邮箱等,当事人在质证时往往以自己并非相对方、实际使用人或实际操作人等进行抗辩,另一方当事人对此存在举证困难,法院也难以确定电子数据中记载的相对方、实际使用人或实际操作人的具体身份,因而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难以认定。 二是对司法鉴定的依赖度较高。实践中,当事人还常常以电子数据的内容经过修改不具有真实性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在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时,因涉及技术方面的专业问题,不得不询问、听取鉴定人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导致电子数据认定过程中对司法鉴定的依赖度较高。由于电子数据具有脆弱性、隐蔽性等特点,容易被删除、篡改且难以被发现,因此对于鉴定机构来说,确定某项电子数据是否经过篡改也是一个极大的难题。 三是何为电子数据原件难以确定。由于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不明晰,实践中法院认定电子数据原件时存在难确定、不统一的情况。具体认定原件时有以下三种做法:(1)参照视听资料的证据规则,以最初生成的并固定、记载或存储在原始载体上的电子数据为原件;(2)按照一般证据的审核方式,以电子数据形成时所依赖、复制的内容为原件;(3)依据客观第三方的认证结果,将经过第三方客观认证、公证过的电子数据视为具有原件价值,作为裁判的依据。 鉴于电子数据的认定存在上述难点,顺义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大身份审查力度,必要时向相关机构、部门调取用户的身份信息。对于未实名认证的领域,根据双方的沟通或交易习惯、经济往来及往来记录等,并结合其他在案证据,综合确定实际操作人的身份。 二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一方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电子数据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的情况下,由另一方对自己的抗辩主张进行举证,法院应对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明显属于恶意拖延诉讼或无理抗辩的,应不予准许。 三是开展电子知识培训,对电子数据的基本常识以及常见电子数据种类、存储方式等内容进行培训,使法官对电子数据基本情况有所熟悉。四是综合认定电子数据原件,根据电子数据的不同类型,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证据的形式等综合确定其证明力,对于经过第三方认证的电子数据原则上应认定为具有原件价值,其他没有原件的电子数据应谨慎确定其效力。 通过上述我们不难发现:身份认证难、司法鉴定难、电子数据原件确定难是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认定的三大难点。这也是电子数据要作为证据必须解决的问题。 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中心推出的电子数据保全整体解决方案(数据保全+CFCA认证+电子签章+权威鉴定机构+在线申请出证+企业二次营销+法律援助)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1、身份认证难--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中心使用CFCA认证技术让身份便于认证; 2、司法鉴定难--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中心直接对接司法鉴定中心、公证处进行实时保全信息同步,并可在线申请出证,邮寄到家,让鉴定不再难; 3、电子数据原件难以确定--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中心是唯一拥有电子数据固化国家发明专利的独立第三方保全机构,从技术上确保数据不可篡改。
7,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一般由合同条款和电子签名组成, 在互联网金融实践中, 合同条款大多为格式条款, 由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 电子合同的签署主体则通过电脑、手机点击确认的方式完成数据电文的签署。虽然《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对于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列出了具体的技术性要求而没有强制要求需要第三方机构认证, 但考虑到判断电子签名是否符合技术性要求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 因此实践中, 大部分机构都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 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的规定, 将电子签名交由经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认证。以北京CA为首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即可提供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进行电子合同签署。电子合同,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电子合同的特征如下: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电子合同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的采用。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商务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二,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认可1、《电子商业示范法》与"功能等同"方法对电子数据的书面形式问题如何解决呢?《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了一个方案。《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的情况,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以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效力的法律制度。《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据此,《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商务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求。###########三,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1)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4)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实质上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普通法的规定。也就是说,数据电子版的一般合同具有与传统纸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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