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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出让合同解除赔偿怎么计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14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不能解除合同呗。

土地出让合同解除赔偿怎么计算的

2,土地出租方单方面解约要承担的法律是什么

如果双方但是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话,土地出租方单方面解约,肯定是违约的,可以要求他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话,可是让他赔偿解约造成的损失。
出租方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需要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承租人损失,需要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土地出租方单方面解约要承担的法律是什么

3,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可以违约为由解除吗

可以,法律依据就是土地管理法。
楼主的问题很实际,希望有更多的朋友参与讨论。
根据出让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受让人可以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提出延建申请是受让人的权利,但总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根据出让合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受让人每延期竣工一天,可以向加收出让价款的1%的违约金。当然,出让方也可以不批准延期的。出让合同属于带有行政性质的合同,不可以单纯的依据合同法处理。建议在处理时尽量不解除合同。如果真要解除合同,也需要法院来判决的。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应该很少见的。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可以违约为由解除吗

4,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在一些农村,有些村委会随意强行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那么,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后,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一、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二、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三、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四、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五、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六、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七、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八、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5,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几种

可以分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6,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办法

1、“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办法”:概念有些不准确,你的合同是与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不错,但你与李某之间的合同【不是土地承包合同】、而【是土地转包】合同:承包合同只能向发包方承包,发包方是土地所有权者村委会,你现在只是拥有100亩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所以你不具有发包资格、不能与李某签定土地承包合同,但依法可以转包:你与他之间的合同只是转包合同。 2、对于转包合同: (1)双方应按约定的合同条件履行,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但是,你们的情况是:原转包合同的条件已经发生变更(土地安装了滴灌),所以合同的条件也应协商作相应变更:“安装滴灌的土地1万元承包是不合理的”是变更后的情况,如果你与李某就新的转包条件协商不成的,你有权解除合同,“他就出1万元要种我的地”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3、“否则就凭合同告我,这如何是好?1万给他我吃大亏,但合同说我要解除就赔偿他2万元,我该怎么办啊”: (1)如何是好?让他去告呀,看法院会不会向着他说,到法院也是他可以耍赖的呀? (2)如果你解除合同,可能要赔偿他一点损失,但不是他说2万就2万:应该是2008年10月滴灌安装好后他田里的实际损失,也就是你解除合同时他那一季作物需要提前收获带来的损失。补充:1、作为转包人,转包期限远远短于承包期限,由你承担固定设施的费用也属合理。2、你们的合同已经签订、但还没有履行是吗?2008年1月签定合同并约定到2009年才给他种是吗?3、“我要解除合同该怎么办?”:(1)你不能上来就说要解除合同(法律不支持随意解除合同),因为情事变更,你可以要求和他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增加转包费,如果他不同意你才有权解除合同。(2)“找什么单位解除?”:转包合同只是你们两人之间的事,如果协商增加转包费不成,你可以去法院起诉解除合同。(3)“我要赔偿他多少钱?”:合同违约赔偿一般以填补实际损失为限,也就是说:你要赔偿他为了履行转包合同已经实际付出的损失,如:他为了明天种这100亩地已经准备的种籽、化肥、雇好的人工花费等。(4)如果真告到法院,我认为调解的可能性大:让他按一般的安装滴灌田地的承包费标准支付给你转包费用(也可能稍低一些),不解除合同。

7,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有哪几种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土地所有者——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土地使用者)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出让土地的范围、面积、年限、用途、出让土地的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问题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合同成立和生效。切勿混为一谈。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即成立,但并不意味着该合同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产生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效果即合同生效。合同的生效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1)合同的主体合格。(2)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3)合同订立的程序必须合法。要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有关程序来签订合同,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4)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出让方、受让方协商后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5)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6)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合同依法产生的具有约束出让方、受让方的强制力。具体表现在:(1)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设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2)对出让方和受让方具有法律拘束力;(3)出让方或受让方不全面、适当履行合同,可以依据合同请求强制履行或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4)产生及时通知、协助、防止损失扩大等合同附随义务。合同履行是指受让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方依照合同约定向受让方提供出让的土地等行为。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来说,作为出让方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比较固定,一般不会随意改变。作为受让方,如果受让方拟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调整及规范的范围。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也不存在合同主体变更的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体的变更主要是指合同签订之后,实际履行之间,受让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或者出现法人合并、分立等情况。按照合同的一般理论及立法、司法实践,法人合并、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由新设立的法人承担,因此不需要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受让人名称发生变化,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基于受让人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以及今后土地登记的方便,应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宜。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之后、未全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的原因或出让人、受让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提前消灭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解除;受让方逾期未全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因不可抗力、土地灭失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开发日期满2年,被出让方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使合同解除。合同终止,是指因履行完毕、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或其他法定原因致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如《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等五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期满时,合同终止。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法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但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申请,出让人应当批准。此时,需要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违约责任。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受让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出现法律规定的免责原因除外。出让方不按合同要求提供土地使用权,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受让方不按期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也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受让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的免责原因主要是指不可抗力、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所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对于出让方或受让方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能否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过按照实践中的一般作法及合同的理论,应该可以。但法律同时赋予另一方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救济途径。出让方或受让方一方或双方违约后,对方应通过怎样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如果土地使用者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此时不以出让方的身份出现)可以依职权予以纠正或处罚。
变更:约定条件成就或因为重大误解或欺诈或胁迫、显失公平的或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或一方严重违约定经过合理催告仍不履行的,或明确告知不履行合同的,或情势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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