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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预售合同纠纷5月11号立案已开庭判决书什么时候会出来 搜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内审结。建议和法官沟通,了解案件进展
做出判决以后就可以收到判决书。 审理期限一般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

房地产预售合同纠纷5月11号立案已开庭判决书什么时候会出来  搜

2,2021黔0382民初444号合同纠纷杨官林与邹国权判决书

上网限于生效判决,且不涉及隐私秘密等不可公开的判决书,如果该判决没有上述情形且已经生效,应该可以查询。
两个规定确实有冲突。该两个规定都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若遇到此类事情,应适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释21条的规定执行。

2021黔0382民初444号合同纠纷杨官林与邹国权判决书

3,怎么查看不到 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00333号

判决书,在网上是查不到的。如果你是当事人,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该中级法院查阅或者复印判决书。除案件当事人或者法院监督单位,其它的人不能查阅或者复印。
我也没查到
当事人可能找承办法官索要,其他人去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一下吧!!!

怎么查看不到 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00333号

4,您好柘城县法院审理的买卖房屋合同纠纷判决书己生效我审请被

本案基层法院做出判决,应为一审判决。依照您所说判决已生效,即对方没有上诉(如果上诉,您会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超过判决书确定的支付期限,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变卖对方财产以获得赔偿。
那就不写合同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过了上诉期么。判决书上应该还有一句如对本判决不服。可以于十五日内上诉于xxx法院。过了这个期限判决书才生效。判决如果已经生效。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状原告:王xx,女,汉族,现就职于xxxx市劳教所第x大队,电话:xxxxxxxxxxx被告:河北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张xx,电话:xxxxx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剩余房款339500元整;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7年9月10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拟建造的位于xx县xxx的一套面积为181.65平方米的商品房,该房屋为听枫苑T11号,交房日期为2008年5月1日之前。协议生效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一次性支付总房款389500元。但是,被告却迟迟没有建造该房屋,超过交房日期也未能向原告交付此房屋。直至今日,被告一直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交房义务,导致原告的入住权利无法实现。双方在合同第九条中约定:“出卖人逾期超过45日未能交房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尽管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但被告到目前为止只返还给原告房款50000元,迟迟不予返还剩余房款,未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求!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王xx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附:本诉状一式二份。

6,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下了判决

现在是证据的问题。1,你说房主的名字是他,那为什么法庭又说权属不能确定。你是否出具了他的房产证。2.即使他没有房产证,那单位也可证明此方已分配给他,想办法取得这个证据,如不能,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要看单位分房的原始记录。)现在也不能说你就败诉了。还能维持现状。不给他退房,等他起诉时再反诉要求履行。你这个案子有点问题,发现不利时应当撤诉,以便日后仍可起诉。现在根据一案不再审原则,以后很难立案了。所以还得上诉,举出他是房主的证据。好好看看证据规则。二审判你胜当然最好了,如不能也要争取发回重审(事实不清),然后拉锯,不行就撤诉。如果权属搞清楚了,还有协议的效力问题,总之案子有点麻烦,建议找个好点的律师。
简单点说:1、此类官司的关键在于首先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是否有效成立。虽然之前所签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但同时,法院却又提到被告是否拥有该房的合法所有权尚不能明确,这就表明不能认定被告在签署该协议时,是否已经拥有该房屋产权,也就是被告是否主体适格。2、如果法院已经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是有效成立的,那么双方当事人必须信守。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签订后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前,一方无正当理由的,应责令其继续履行,买受人(就算你)没有按约支付房款的,应责令其支付,出卖人没有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或管理的。应责令其交付,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赢责令其补办,同时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都将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3、所以本官司关键其实还是被告在签署该协议时,是否已经拥有该房屋产权4、可以看看明法通则意见第85条
那要看你产权证上或者购房合同上是谁的名字了,如果是你老婆的而且是婚前财产,那就没问题,你老婆可以要回来合同作废,但是估计你就要承担诈骗罪咯。 如果要是你们双方的,或者即使是你个人的婚前财产,那也没办法,法院还是支持你和买方买卖合同成立的,因为你是法定自由人和此套房产有处理权。你老婆说不同意那也没用,法院只能是认为你故意隐瞒产权情况,但这就要另说了,不影响合同执行。 其实说来说去,哥们,估计你是要不回来了,你也只有两条路,要么房本或者原始购房合同不是你,你要承担诈骗罪;要么法院会支持强制执行房产过户,但是你们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只能另外立案。

7,劳动合同纠纷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1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史继红,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志宏,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信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何心,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6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继红、周志宏,被上诉人上海信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何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信德公司之间因工资支付等事宜发生纠纷,张某某于2010年8月25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信德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后该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某某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信德公司支付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5,000元;2、要求信德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5,000元;3、支付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垫付的办公费用150,000元;4、补缴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综合保险。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1日裁决对张某某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张某某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决信德公司:1、支付张某某2007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工资155,000元(以每月5,000元计算31个月);2、支付张某某2008年2月至2009年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0,000元;3、支付张某某垫付的交通费、快递费等办公费用49,140元;4、为张某某补缴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综合保险;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案件的首要争议焦点为张某某、信德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对价。身份隶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和支配。信德公司的住址在上海,张某某自述其工作地点在位于北京京友公寓的北京办事处,但没有证据证明信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办事处,也没有证据证明京友公寓系由信德公司所有或承租,相反,由张某某提供的证人杨宁出庭作证时陈述“北京办事处”所处的京友公寓系张某某名下的房产,且信德公司事实上也从未支付过房租。张某某在北京“上班”,信德公司未对其进行考勤,也没有对其进行管理或约束。张某某与信德公司之间没有订立过劳动合同,信德公司从未为张某某办理过招退工手续、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张某某在长达三年左右的时间里未领取过工资,也无证据证明其向信德公司主张过工资,显然不符合常理。张某某又自述“工作期间”为信德公司垫付了较多费用,在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下,仍为公司垫付大额费用,这更不符合常理。张某某提交的名片、收据等证据均无法证明其系信德公司员工。张某某有其他人员的销售合同也不能就此证明张某某与信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张某某提交的授权书落款处的印鉴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张某某系信德公司员工。综上,张某某主张其与信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某某据此要求信德公司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垫付费用及缴纳综合保险等诉讼请求,原审法院难以支持。据此判决:对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后,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某某上诉称,张某某与信德公司的劳动合同手续虽不健全,但双方实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首先、张某某受聘担任信德公司分管市场销售与业务开拓的副总经理,张某某提供的劳动是信德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次、2007年5月双方约定张某某的月薪为5,000元。第三、张某某的主要办公地点在北京办事处,由于张某某的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工作时间不限于每天八小时,故张某某并不是不受信德公司管理。第四、张某某以信德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并由信德公司承担结果。综上,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被上诉人信德公司辩称,信德公司从未聘用张某某作为公司的副总经理,亦没有授权张某某代表公司开展业务。公司在北京无办事处,张某某所称其在北京的工作地点系张某某自己的住处。综上,信德公司同意原审法院的判决,请求驳回张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社会关系,在张某某与信德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信德公司亦未支付过张某某工资的情况下,若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必须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本案中,信德公司不对张某某考勤,张某某的工作时间自由,显然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时,张某某所谓的工作地点亦系其自己的房产,张某某并无证据证明信德公司租赁该房产作为北京办事处,故张某某称其为信德公司北京办事处工作,本院难以采信。从双方财产关系予以考察,根据张某某陈述,信德公司未支付其2007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工资,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信德公司始终不履行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张某某仍长期为信德公司提供劳动,甚至为信德公司垫付较多费用,本院认为不符合常理。现仅凭张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审法院对于张某某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诉请均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双方可另行处理。综上所述,张某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 陈樱代理审判员 : 郑磊代理审判员 : 周卫娟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 吴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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