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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增加一个小的分项工程造价占到合同造

个人理解:工程洽商只是为了证实、记录日常施工中建设、设计方提出的变更的过程文件,是施工单位的结算依据。补充协议为合同的补充,我觉得如果要签都要签。但是,工程变更应不超过原合同价的15%,所以,按照要求够规模的应重新进行招标,规模小的也需要重新签订合同。
要重新签订一份补充协议 造价这么大 只有洽商不合适。 另外签证什么的当然也要有啦 这是以后结算时候的依据
补充协议
要重新签订一份补充协议 造价这么大 只有洽商不合适。 另外签证什么的当然也要有啦 这是以后结算时候的依据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增加一个小的分项工程造价占到合同造

2,关于建筑施工补充合同的问题

1、如果甲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属违约行为。2、如果合同约定甲方付款义务在先、乙方供货义务在后,乙方在甲方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供货义务。3、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甲方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那么,甲方不能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损失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一,不存在“建设方私自增加工程内容”的事件,因为,施工方也签字了。只要不存在违反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的合同,双方都签字认可了,就有约束力。但是,增加的工程内容应该有设计图纸或相关签证变更的支持,只有合同的认可,没有后续文件为依据,这样的合同无法执行。第二,与A单位签订合同,却与B单位结账,这当然是不可以的。甲方根本不必与B单位接触,不必接受B单位提供的任何物件,包括不必接受B单位的决算书。

关于建筑施工补充合同的问题

3,工程合同变更

一、工程变更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在规模、功能、技术、外观、法规、材料等方面,对设计图纸的补充和完善,其作用等同于设计图纸,也是施工过程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工程变更相关法规的主要内容:1《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2《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3《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4《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5《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6《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7《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8在建设部与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体)(GF-1999-0201)中,还是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中,在规定了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后均单独一章规定工程变更的处理. 按照工程变更主要来源之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发包人为改变使用功能或基于客观条件等所提出的工程变更; 2.承包人鉴于现场情况的施工条件或遇到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等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3.第三人出于相邻权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4.设计单位为了修正或完善原设计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按工程变更的性质和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一般可将工程变更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改变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的重大变更。例如结构型式的变更、重大防护设施及其它特殊设计的变更等。 第二类改变工程尺寸或工程质量的重要变更。例如改变标高、位置等。 第三类是变更原设计图纸中明显的差错或遗漏,不降低原设计标准下的材料代换和现场必须立即决定的局部修改的一般变更。 二、工程变更与工程签证的关系及其本质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主要是以工程签证的形式来体现,所谓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工程变更和特殊的现场情况并经合法程序认定而发生的费用,通过约定的程序对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损失赔偿等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从其性质上来看,应视为是原工程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工程款结算时的有效凭据。工程签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定性的确认,即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确认的签证;另一类则是既定性又定量、不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确定,而且对变更的事实所需要的费用和延误的时间予以确认的签证。 三、计价原则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
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变更,以及合同主体的变更,通常来讲都是可以的,只要权利的让与人同意,或者义务的受让人同意,一般即可生效。但严格来讲,一份合同的主体变更、权利义务变更,是要原合同主体与新合同主体都签署比较妥当。而且,施工合同比较特殊,往往是通过招标形式选定的中标人来签署施工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合同的主体是不能轻易变更的,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那要进行新的招标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来参考招投标法看是否可以绕过相关法律规定。总的来说,施工合同的变更所涉法律规定较多,一般需要律师出具专项的法律意见较好,否则将来可能出现合同无效或者责任承担不清的法律风险。

工程合同变更

4,建筑合同补充协议范本补充合同怎么写

补 充 协 议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_ 发 包 人:_ 承 包 人:_签订日期: 年 月 日补 充 协 议发包人 :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 : (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自愿、公平、友好协商,双方就 年 月 日签订的就 工程合同(以下简称为原合同)作如下补充协议:一、 写明具体补充的内容。二、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三、 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法人代表或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补 充 协 议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_ 发 包 人:_ 承 包 人:_签订日期: 年 月 日补 充 协 议发包人 :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 : (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自愿、公平、友好协商,双方就 年 月 日签订的就 工程合同(以下简称为原合同)作如下补充协议:一、 写明具体补充的内容。二、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三、 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法人代表或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建筑工程承包补充协议如何来写

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XX建筑工程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工程施工有关事宜进行友好协商,并共同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住宅工程 2、工程地址: 3、建筑面积:51118.13㎡ 4、结构类型:框架结构、地上11+1层、独立地下室1层 5、设计单位: 6、监理单位: 二、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1、乙方负责对本工程土建部分进行施工总承包,承包范围为:基础、主体、装饰装修工程(见本协议附件一: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2、包括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因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增减工程。 3、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内容。 三合同工期(本协议中所列日期均为日历天数计) 1、开、竣工日期 开工日期:2006年10月2日;竣工日期:2007年11月26日;总工期:420天(含法定节假日)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所载日期为准。 施工进度 本工程分两期实施。一期工程为一、二号楼。二期工程为三、四号楼和独立地下室(见本协议附件三:即总平面图)。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并收到施工图后10天内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甲方和监理在乙方施工组织设计提交后的10天内若未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同意。 二层顶板完成时间:一号楼:2006年12月5日;二号楼:2006年12月15日;四号楼:2007年1月20日。 三号楼一层顶板完成时间:2007年1月31日;地下室完成时间:在2007年7月31日。 2、工期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延误二层顶板工期(房屋销售起始工期),甲方按2000元/天对乙方进行罚款;若乙方提前工期,甲方按2000元/天给予乙方奖励,累计奖罚金额不超过4万元。 若总工期延误,甲方按3000元/天对乙方进行罚款;若乙方提前工期,甲方按3000元/天给予乙方奖励,但奖罚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如有奖励或罚款金额在工程决算时办理。 工期不顺延情况: 各种自然因素(如下雨、大风、高低温天气等); 停水、停电、节假日及地方性政策调整等因素对工期的影响(若一周内停电、停水累计超过8小时,工期予以顺延); 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以及擅自变更设计而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工期延误:由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应相应顺延:按《通用条款》第十三条执行。甲方直接分包的施工项目影响乙方施工进度造成的工期延误。 四、本合同工程凡需乙方协助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及其他各项报建、报批、报验、质监、质检、安检等手续,乙方应在甲方提供有关手续后15日内办妥交给甲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为报建合同不可分割之附件,报建合同中与本补充协议有相异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七、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及环庆花园项目部正式成立、乙方按期办妥施工许可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XX建筑工程公司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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