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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有效应,但需要完整的证据链
您好!电子合同有一定法律效力,但因为容易被修改因此司法实践中的证明力偏弱,不建议仅签订一份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2,投资后的电子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我看闪电贷平台上的是电子合同

有(我国新《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 书面形式合同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因此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一种,受到法律保护。 另外闪电贷的合同文本都由专业律师起草,保证了经过平台的交易具备法律效力)
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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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大大电子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您好,法大大电子合同具有和纸质合同相等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也就是说,可靠的电子签名需要满足签名真实、意愿真实、内容防篡改几项要件。而法大大平台通过实名认证、防篡改、第三方取时技术,来保障所签署电子合同满足以上条件。因此,法大大电子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您完全放心签署。如果对电子合同有需求或疑问,可拨打我们的客服热线垂询。(温馨提示:签署合同前,仔细审阅合同内容,避免“入坑”哦!
《合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实质上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普通法的规定。也就是说,数据电子版的一般合同具有与传统纸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那么数据电子版的劳动合同也理应具有与传统纸质劳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简而言之,只要电子劳动合同的内容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那么它就与传统书面形式合同书一样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法大大电子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4,电子合同章具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电子签名法》、《合同法》中相关规定,可靠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受法律认可。《电子签名法》第十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4个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采用权威的数字证书保证签名来源唯一性(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人控制;————电子签名下发由专人专管(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采用专业电子签章软件确保电子签名不被篡改(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利用数字证书与签名内容进行哈希运算,确保内容不被篡改。而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换句话说,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有几个显著特点:身份认证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时间戳技术。每一枚电子印章都需要经过数字证书的认证,具备防伪功能,电子印章上的二维码可以直接查看公司的基本情况,辨别印章真假。至于电子印章的便利性,就更不用提了,在需签章文件中盖上电子印章,方便传递和保留。
合同与协议是同一概念。一份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只要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就可以了。书面形式签订一份合同书,一般包括一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只要双方同意合同书上的内容并在上面共同签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拘束力。 但是,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还要注意合同内容不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另外,有一些特殊种类的合同是需要到国家相关部门登记才能生效的,例如专利转让要到专利局登记等,这种情况一般在你这种合伙做生意中可能涉及较少的。

5,电子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有哪些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合同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大家的视野中。但和能摸得见看得着的传统纸质合同相比,不少人就在担忧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1)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吗?这是大家最关注的电子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在《电子签名法》第四条也有明确的说明:“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所以,只要电子合同的格式和内容是符合法律要求的,那么它和传统的纸质合同就拥有一样的法律效力。(2)什么情况下不能使用电子合同?使用电子合同,首先要确认的是,签署的各方都约定使用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其实电子合同的覆盖面是非常广的,但是有一些情况是不能使用电子合同的,这点在《电子签名法》第三条就有规定:①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②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③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3)电子合同要满足什么条件?根据法律规定,电子合同的保存要满足以下条件:①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②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③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法大大电子合同同时做到了以下三点,保障了其法律效力:① CA机构颁发CA证书/公安部eID认证系统:采用国家机构认证技术,确保法大大电子合同签署主体真实身份;② 防篡改技术:采用国际通用哈希值技术固化原始电子文件数据,轻松识别文件是否被篡改;③ 第三方取时技术:精确记录签约时间。(4)电子签名要满足什么条件?电子签名对于电子合同而言,可以说是灵魂所在,从国家法律的名称是《电子签名法》就可以看出端倪。对于电子签名,国家也有严格的要求,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能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和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①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②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③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④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还有一点是需要注意的,就是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因此,签署各方是不能使用“自己制作”的电子签名来进行合同签署的。
雇佣应当签雇佣合同。 此情况伤害应当有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赔付多少是根据人身损害情况来定的,可以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相关依据:人身损害案件司法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电子合同是《合同法》认可的一种合同形式。但由于电子合同以数据电文为载体,涉及到一系列的技术标准,其中最核心、也最重要的是电子签名技术。 这里说的电子签名是一串数据或代码,它采用数字证书的技术手段来确定签名人的真实身份。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只有使用可靠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电子签名定义如下,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因此,为保障电子签名的可靠性,用户最好在有强大技术保险的第三方平台进行合同的签订,使用具有防篡改、可识别文件签署人身份和签署时间的数字签名技术来签署合同,保证合同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和合同签署的安全性。

6,电子合同有效吗

电子合同和传统纸质合同一样,只不过从纸质版变成了电子版,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现在国家比较支持企业使用电子合同,因为不仅节省了大量的纸张,起到绿色环保的作用,还能帮助企业节省不必要的合同管理成本,可谓是一举两得。电子合同也是未来必然的发展趋势,现在企业都讲求效率,想想以往两方签合同通过快递寄来寄去,浪费很多时间成本。而且以往的纸质合同会发生丢失或寻找困难等问题,这些通过电子合同都能够很好的得到解决。放心签电子合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表明我国法律认可合同的签订包括电子数据的形式,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当事人采用电子数据的形式订立合同,不得仅仅以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通过数据电文实现为理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电子合同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明能力是毋庸置疑的
您好!电子合同要通过合法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签署才有效,必须要用数字证书来签署才有效,法律才认可,才有法律效力,具体你可要参考wosigndoc电子合同签署平台。
在回答有关电子合同的问题之前,有必要先解释解释有关合同的几个概念:(1) 什么是合同《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4)合同生效时间《合同法》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5)合同生效地点《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基于以上几点,我们来看电子合同的法定有效性:(1)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和接收地点《电子签名法》第十二条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 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3) 什么是有效的电子合同:《合同法》结合《电子签名法》,对“有效电子合同”给出了清晰的法律解释:A.什么样的数据电文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电子签名法》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B. 什么样的电子合同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电子签名法》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a)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b)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C. 什么样的电子合同文件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电子签名法》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a)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b)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c)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D.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a)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b)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c)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d)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E.电子签名的身份认证要求;《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即,可简单的理解满足以下条件的电子合同,为“有效的电子合同”:1、 数据电文原件,能够可靠地保持内容完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2、 电子签名,能够标识签署人、签署时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电子签名要求;3、 身份经过第三方有效认证,满足法律规定的认证要求;同时,《电子签名法》提:第14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没有否定“不可靠”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使用“非可靠电子签名”签名的电子合同,需要结合更多的上下游证据来证明其数据、签名的可靠性。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电子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有效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合同的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国,凡属于严重违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合同,应当认定其无效。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无法确认电子合同的形式属于那一种类型,尽管电子合同与传统上面合同有着许多差别,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挡新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立法已经在形式方面为合同的无纸化打开了绿灯。法律对数据电文合同应给予书面合同的地位,无论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电子的,光学的还是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满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应等同与法律上的“书面合同”文件,承认其效力。

7,论述电子合同履行的法律规制

1、电子商务合同主体受新合同法调整  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电子商务交易对象分类,电子商务可分为四类:即商业商业(BtoB),商业消费者(BtoC),商业政府机构(BtoG),消费者政府机构(CtoG).其中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政府机构可将采购办公用品清单在因特网上发布,企业以电子化方式回应,经过选择确定供方,与之达成电子合同.再如:政府机构可实施电子政府计划,利用因特网为企业提供纳税、办理电子营业执照、出口配额招标、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等服务.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个人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对个人社会福利基金的发放以及个人纳税交费等.  上述电子商务活动无论属于哪一类,其实质都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都是合同契约关系.因此,这些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都必然要受到新合同法的调整.  2、电子合同形式受新合同法调整  新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表明了电子合同必然属于新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是无纸化贸易,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网上谈判,将磋商结果做成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贸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标的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交易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违约责任、服务、索赔等合同条款后,双方用EDI签约或用数字签字签约,形成电子合同,传递订单、提单、保险单等,这些电子单证被记录和保存在磁性介质中,储存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内,采用的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此为国内外电子商务市场通行的做法.我国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充分注意到这一点,因此特别规定了书面合同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了电子合同合法的法律地位,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3、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条件  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是经由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的.按照传统的做法,要约和承诺都是人工进行的,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完全自动化、双方利用计算机进行,根据预先编制的程序,通过因特网自动发出要约或表示承诺,而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之间完成的,应如何判断电子合同的承诺是否生效以及该合同是否因此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呢?新合同法在上述条款中做出详细界定,为判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和具有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定界限.  4、合同法赋予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签订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使用计算机电子数据交换,合同主要条款也是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因此只能以电子数字签名(加密)的形式,证明合同的成立.对此,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注意到这一客观现实,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度,按照该条款理解:即电子合同当事人双方既可以直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订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使合同成立生效.间接地承认了电子签名(加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新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管辖权作了具体规定  新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电子合同发出EC电讯可以在任何不同的地点使用计算机系统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发送人拥有计算机的某一地点.如果采用发出生效原则,将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采用收到生效原则更为适宜,因为收到信息的一方所在地点较为容易确定,可以依据传统的判定方法对接收电文一方的有密切关系的营业地和经常居住地进行判定,提出关于订立合同地点的法定证据.因此,该条款的规定为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和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6、新合同法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使电子证据具有合法性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合同、订货单、提单、确认书、转运单、保险单、付款通知、有关票据等电子文件即电子单证是在计算机内磁性介质中传递、存储的电子数据,无法被人识读,只能通过屏幕显示或打印输出文件才能识读,但这只是一种抄录,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原件.因此,客观地说执法部门在受理电子商务违法案件及电子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本不可能取得作为书面证据的原件.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我国新合同法既然已经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也将可读形式的电子证据归为采纳证据中的视听资料类,就说明了我国采纳电子证据是有法律基础的,只要经过国家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电子数据交换(EDI)服务中心的认证和防火墙的技术处理,辨别真伪后,电子单证计算机记录也就是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定性处理.
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省交易成本增进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及公平性等优点,但是它不可避免带来了的一些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 1、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2、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几乎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他们垄断和强制消费者的工具。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其一、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能够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进经济、生产的发展。其二、如果立法不能够对格式合同进行很好地规范,很可能造成泛滥成灾、经济秩序混乱。合同法第39、40、41条对格式合同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规定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义务即:对于提供方在提供合同时,要求格式条款的内容应遵循公平原则;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有提醒对方注意的义务;应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二是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对于违反(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是规定格式条款争议的解释规则。当格式条款的解释出现争议时,应当采取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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