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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费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费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哪些条款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 1. 合同双方当事人 2. 委托管理事项 3. 合同期限 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 管理目标 7. 管理服务费用 8. 奖惩措施 9. 违约责任 10. 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哪些条款

3,物业服务合同可否明确约定物业服务费不包含业主的人身保险财产

制定物业服务合同,首先要依照国家的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否则没有法律效力;其实这两者并不冲突,“物业服务费不报案业主的人身保险、财产保管费等费用”这是对的,但是这句话的前提是你物业公司也履行物业公司所应该做的标准和小区的正常秩序活动,如果说物业管理企业履行了相关的服务标准、协议,那么在业主出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时候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说在出现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时候,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的管理未能达到相关的标准那么物业管理企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可否明确约定物业服务费不包含业主的人身保险财产

4,物业服务合同是不是法律能具体的说一下么

物业服务合同不是法律。法律约束国家公民以及在国家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物业服务合同只能约束签订合同的当事人,而且物业服务合同,经过当事人的协商,是可以变更的。
合同不是法律,只是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性,而法律具有广泛性,对每一个公民都具有约束性。
合同是民法规定的,不管是什么样子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
您好!其实您问题主要是合同与法律的区别在哪里“? 其实合同是依据双方当事人当时的意思表示制定的,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合同以外的人没有约束力,如果有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另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对方追究违约责任。而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例如:刑法、民法等。法律对我国公民及属于法律管辖范围内的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如果你们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存在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指的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只要物业公司未对其明显不利于业主的格式条款作出必要的合理说明,则可以认定其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当然不是法律,法律是具有广泛性,合同范围小只能约束合同各方的,不能约束第三方。合同是依据法律制定出来的,是合同的依据。法律制裁的效力比合同效力强,可以判刑。
物业服务合同,只是依据《合同法》订立的服务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是法律,法律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通则合同法价格法国务院504号令国务院279号令建设部110号令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
一、物业管理前期介入主要是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的相关规定。二、《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相关内容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6,物权法司法解释的物业服务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二○○九年五月十五日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7,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对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由业主支付报酬的服务合同。1)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民事合同。习惯上,物业服务合同又被称为物业管理合同,但它与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职权而与相关单位签订的行政合同具有本质的不同。2)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基础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但其与一般的委托合同又存在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失去对对方的信任,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关系。而在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无论是物业公司,还是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均不得以不信任为由擅自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才可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此外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物业服务合同只可能是书面、有偿合同。3)物业服务合同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是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务服务,如房屋维修、设备保养、治安保卫、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物业服务企业在完成了约定义务以后,有权获得报酬。物业服务合同与涉及劳务提供的承揽合同也存在本质的不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虽也涉及劳务的提供,但承揽人提供的劳务只是一种手段,并不是合同的目的,承揽人应以其劳务产生某种物化成果,并承担工作中的风险,如承揽人未完成工作,则不得请求报酬;而物业服务合同以特定劳务为内容,只要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了约定的服务行为,其余风险由业主承担。4)物业服务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要式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即告成立,无须以物业的实际交付为要件。物业服务企业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参与市场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没有无偿的物业服务,因此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都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因此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因其服务综合事务具有涉及面广且利益关系相当重大,合同履行期也相对较长,为避免口头合同取证困难的弱点,《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要求物业服务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须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其为要式合同。
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与是否有业主委员会没有必然的联系,小区如果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比较容易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和协调,但并不是说一定要求业主委员会才行。 物业服务合同通俗一点来说,就像我们自己家请的保姆,你和保姆之间可以有书面的协议,也可以有口头(事实)协议,协议的内容由你们双方来确定,目前只有参考,没有标准。 一个正规的物业公司,在对业主提供服务的同时,会对所有服务进行测算,经过测算得出管理费应该是多少,然后和业主进行沟通,如果双方认可,则按照这个价格收取物业管理费。就像保姆,只给你做饭收多少钱,又做饭又带孩子收多少钱,这个双方自行约定。如果要说约束的话,只能监督他到底做了这些事情没有。 就楼主的情况来看,主要问题表现在提供服务项目不明确导致的,如果现在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楼主可以多约一些业主和物业公司明确服务项目到底是什么,每种服务项目价格如何,例如:绿化做了要收多少钱,保洁做了要收多少钱等等。 如果依然不满意,你可以向本地房地产部门的物业管理科或者本地的物业管理协会进行投诉,或许能够帮你解决问题。另外,你也可以找本小区的社区工作站要求他们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样也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办法。

文章TAG:民法典关于物业合同的规定解读民法典  关于  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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