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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法论文3000字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建筑技术的发展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为民法上的重要物权类型。按照我国...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制定后,不管是否编撰民法典,我国的民法典在事实上都会形成。...www.wsdxs.cn/html/minfa

关于民法论文3000字

2,我要写一篇民法的论文题目是以法律行为为核心论民法上自由的本

核心应该是自由,民法之自由要紧扣意思表示来写。过程中必须讨论民法自由所涉及的概念外延。何为外延,可以查找逻辑学。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以意思表示自由控制下的合法行为,才能算是法律行为。建议你可以用这么一个思路:第一部分:概述民法自由在中国的权威定义以及社会环境,记住用自己的话概括,不要抄袭。第二部分:(拆分)1.民法自由的起源(查找法制史有关罗马法的相关介绍) 2.民法自由的构成要件(找民法学,最好可以参考一下卢梭的论法的精神) 3.民事法律行为之构成,及民法自由上的表现与特征第三部分:(收尾)综述法律行为的改革可行性,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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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写一篇民法的论文题目是以法律行为为核心论民法上自由的本

3,急求法律基础婚姻法或继承法民法的案例分析论文吖

一婚姻法案例分析: 沈X为了分得单位最后一套福利分房,经人介绍,找到未婚姑娘张X,并如实告知自己的想法,并承诺房子到手后就与其离婚,并给2万元作为补偿,而且不干涉其生活。登记以后,单位新房分到手,沈X与张X去离婚,到门口张X变卦,多要3000,沈X不给,发生争执。当地婚姻登记机关了解情况以后,撤销二人的结婚登记,收回结婚证。问题:1:本案例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什么?2:你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是什么?3:请就本案谈谈你的感受(不少于500字) 二婚姻法论文 列举一个有关离异后子女探望权问题的婚姻法案例(内容不少于500字,注明出处),并以其中的主要法律问题为题写一篇小论文,题目自拟,总体要求:1.观点明确,立意新颖;2.内容充实,层次清晰;3.文面整洁,不得少于1500字! 格式要求 案例: 题目: 文章摘要:(不少于100字) 主要观点概括(不少于300字) 文章正文:(不少于1500) 婚姻法论文(2) 列举一个有关家庭成员抚养问题的婚姻法案例(内容不少于500字,注明出处),并以其中的主要法律问题为题写一篇小论文,题目自拟,总体要求:1.观点明确,立意新颖;2.内容充实,层次清晰;3.文面整洁,不得少于1500字! 格式要求 案例: 题目: 文章摘要:(不少于100字) 主要观点概括(不少于300字) 文章正文:(不少于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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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求一篇1500字以上的关于道德与法律的论文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命题,一直是法学界中诸多学者思考与研究的。但是,迄今为止,仍没有哪派学说能成为通说。我想在这里讲述一下我的观点。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一)、道德的学理含义: 1、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2、道德的特征: (1)、道德是以善恶为评价方式把握现实世界的。马克思说过,在把握世界的过程中,我们通常从科学上把握、道德上把握以及从艺术上把握。在这三种方式中,道德上把握就是识别善恶。 (2)、道德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执行、实施,而是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的舆论和善良风俗(即《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来维持。强制力的不同,源于保证其实施的力量相差异。 (3)、道德在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时候,不象其它的社会规范那样强调人们的个人利益,而是强调他人的利益和社会集体的利益。 3、道德的功能 (1)、道德的调节功能: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和活动,以协调人民之间的的能力。  

5,民法的原则及立法精神1500字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1)立法准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民事立法必须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进行,没有一定的原则指导,民事立法就难以准确体现立法的宗旨,也难以达到立法的目的。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的过程中,就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的确立,就对我国的民事立法起着指导作用。这种作用无论是在制定民事基本法上,还是在制定民事单行法或民事特别法上都有所体现。具体而言,在民法的基本原则确立后,所有的民事立法都应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具体的民法规范也要受其约束而不能与其相抵触。 (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民法的行为准则功能和审判准则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民法基本原则虽然具有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但它却体现了民法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对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有着统帅作用。在我国目前民事立法尚不完善,存在着诸多缺陷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就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首先,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如果遇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就可依据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实施自己的行为,而且可以合理地预期只要自己的行为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就可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其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寻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规范来适用,而且又不能以法无规定不处理时,则可直接依照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对案件作出适当的处理。甚至有学者认为,在现行法对某一现象已有规定但该规定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其适用会导致显失公正时,法院可以不适用该具体规定而直接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不过,在这种情形下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参见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70-71页。 (3)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 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存在缺陷的情形下,可起到弥补其缺陷的作用。事实上,民法基本原则在立法上的确定,正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产物。由于立法者不可避免地存在认识上的局限,立法时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出现的社会现象,同时由于受法律本身稳定性的限制,不能朝令夕改,因此,现行民事法律规范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甚至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桎梏。在此情形下,民事主体就可以直接依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民事活动,人民法院也可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有关案件。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民法基本原则实质上就是原则性民法规范,是具体民法规范的补充。
1.平等原则。 2.自愿 公平 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原则。 3.保护自然人 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5.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6,论文关于道德与公序良俗

把下面的材料整理一下,结合自己掌握的只是进行理顺就是很好的一篇小论文。 先概念定义解释: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有下述几种类型:一是政治国家公序;二是市民社会善良风俗习惯;三是他人人格尊严;四是家庭道德关系准则;五是其他公序良俗。 道德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然而,不同时代与不同阶级,其道德观念都会有所变化。从目前所承认的人性来说,道德即对事物负责,不伤害他人的一种准则。 一个道德沦丧、缺失的国度,不可能有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的经济,也不可能有社会的正常发展、基本社会秩序的存在道德作用的发挥有待于道德功能的全面实施。归纳起来,道德具有五个方面的主要功能: 1、认识功能,道德是引导人们追求至善的良师。 2、调节功能,道德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 3、教育功能,道德是催人奋进的引路人。 4、评价功能,道德是公正的法官。 5、平衡功能,道德不仅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平衡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再进一步阐述区别与联系: 在现代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逐渐成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因而被成为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实际上包括两部分: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在性质上属于一般性条款。因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公序良俗原则,性质上为授权型规定。目的在于,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决该行为无效。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也是社会的道德准则,它与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善良风俗"的区别在于,善良风俗适用于人法中(涉及到性道德和家庭道德),而诚实信用原则则主要适用于财产法中。 公序良俗原则是立法目标、规范性法律文化和社会公众行为的道德依据。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不违法不一定就是高尚,守法也不一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例如将遗产全部.给予二奶,不违法,但违反公序良俗.违法一定违反道德,违反公序良俗一定违反道德,违反公序良俗不一定违法.但是违反公序良俗一定违反民事法律----明确的被写入民法通则的.作为重要的法理原则存在. 最后做出结论: 我认为在民事法律实践上----即有民事法律意义的道德.民事法律和道德没有谁是谁的底线的问题,道德在民事法律上的应用就是公序良俗,两者是一个底线.道德的要求比二者要高.但是不能用于法律实践.

7,关于合同法条款的一篇论文1500字左右 如采用我会追加300个积分

内容摘要:这篇论文主要论述了通过讲述实际例子所联系的关于合同法基本知识,从而让我认识到学习合同法对我们生活中起到的不可代替的作用。 关键字:合同解释,契约自由,意思自治 引言:短暂的合同法学习结束了,起初只是知道合同法是和“法”有关的,通过短暂的学习使进一步的了解了合同法。学习中主要学习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的效力等。为了能让我们更加的认识合同法,老师讲的例子更加让我记忆深刻,生活中难免也会遇见类似的事情,这样我们便可以用我们所学的知识正确的渠道来解决问题。 一,债权物权化 债权物权化,指法律规定是债权具有对抗一般人之效力[1]。传统民法观念认为,债是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人仅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债的相对性逐渐被突破,具有了一定的绝对性,具体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况: (一) 租赁权物权化 该效力集中表现为"买卖不击破租赁"原则,即房屋承租人得在出租人转让房屋时继续享有承租权,该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除此之外,租赁权物权化还包含如下几方面内容:承租人可基于对不动产的合法占有,对第三人侵害租赁物和租赁权的行为,可请求其停止妨害和赔偿损失。在一定条件下,承租人可为转租或租赁权让与之行为[2]。 但也有学者对租赁权是否为债权提出了质疑[3]。认为正确的理解应该是根据买卖合同而取得的所有权不得对抗此前存在的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进而认为这种权利的性质也是一种物权。因此"买卖不破租赁"完全符合民法相关法理,并非属于"债权物权化"情形。笔者认为,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租赁权为物权时,不宜认定租赁权因具有物权性质而就此认定为物权,而只能做边缘化的理解,即其被物权化。这一过程考虑到了人的基本权利居住权,使得房屋管理体制从注重保护所有权人利益向注重保护使用人利益转变,保障了承租人生活的稳定。体现了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的价值取向,使得房屋的利用价值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同时也保护了房屋租赁交易安全。 (二) 债权的公示 债权的设立,本无须公示,因为债权是相对权。但特定情况下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当事人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明示其权利的存在并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例如,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过程中,作为其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故而债权行为往往先于不动产的变动登记,二者在时间上多存在差距,商品房预售便是典型。而在此期间内不动产权利人的其他处分足以危害债权人请求权的实现。基于发生特定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虽然原不动产物权人负有于将来移转物权的义务,权利人也获得要求对方移转物权的请求权,但该请求权毕竟属于债权,由于债权相互之间一般固有的平等原则,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一旦原不动产物权人违约,将该物权移转于第三人并办理登记,则在同一物权之上既有债权又有物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法理,第三人将获得物权。债权人仅得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要求债务人完成原约定的物权行为。这势必不利于债权人的保护。相反,建立了债权物权化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及其他债权公示制度,则不动产物权人所为的处分行为,若妨害已公示登记的债权,则为无效行为,这样可以使不动产请求权得到切实的保护,债权人能切实地实现债权,也能有效地平衡不动产变动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三) 债权的优先力 传统债权理论认为债权是一个相对权,其权利的对象直接指向的是人而非物,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在权利实现的安排顺序上并没有如同物权般规定有先后,因其在权利的效力上都是平等的,所以得平等受偿。然而在债权物权化的进程中,出现了在特定情况下,某些债权较之于其他权利具有特定的优先效力。譬如破产法上的工人工资优先权;海商法上的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上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合同法上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规定。 该规定是为适应社会生活之需要,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出于特殊的政策性考虑因素而做出的特别规定,其作用在于破除债权人平等原则以强化对某些特殊权利的保护。虽然被法律赋予优先权效力的特殊债权其基本性质虽不发生根本的改变,但却在权利的实现上具有了物权的某些特征。 (四) 债权成为物权客体 现代社会,随着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交易手段的多样化,使得债权不仅是种交换的权利,而且其自身也被作为可交换的物,即债权本身就是一种物权客体。 就债权本身作为权利客体而言,权利人在处分该债权或处于债权被侵害的情形时,往往会表现出为一定物权行为的特征。例如在债权人处分其债权时,有类似所有权人的地位。现代法上,债权也具有让与性,即债权人可以依法处分其债权,而处分行为则又是典型的行使物权的表现。从这一现象上看,债权人对其债权具有支配权,故债权人让与、处分其债权时,其地位与所有权人并无本质的区别[4]。又如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即如果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故意破坏,债权人可以据此要求其赔偿。我国现行立法尚未规定侵害债权制度,不过实践中类似的纠纷已经大量出现。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可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但是,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可以看到,债权人的相对义务人不再仅仅是债务人,已扩大到其他第三人。第三人侵害债权时债权人对他也产生了权利,即债权具有了物权的效力[5]。 二、 物权债权化 物权债权化表现在所有权等物权由归属向利用转变,将物权的权能转让与他人,即将占有、使用、收益变成一种权利转让。并且,物权债权化更多的表现为利用所有物的交换价值,来设定担保,获得贷款和融资。物权人对物的现实支配更多地表现为收取价值,获得融资,所有人只需在观念上对物有支配行为,而无需现实的支配行为[6]。在物权债权化的情况下,债权成为了目的,物权成为了手段。 (一) 物权的证券化 物权的证券化主要体现在不动产的证券化上。所谓不动产证券化,即是将不动产上的财产权变成证券型态,更具体地说,是将对土地及建筑物之财产权,由直接支配之物权关系,转变为具有债权特性的证券型态,使原来流通性不强的土地及建筑物财产权转化为流通性较强的证券。物权的证券化主要有以下几种形态[7]: 1. 将不动产的价值形态分成若干份额,以证券的形式对外出售。 2. 美国的土地信托的典型操作模式。开发业者购买一块生地,租给一家由该开发业者组成的公司,并将该土地的所有权信托移转给一位受托人,依据信托契约,受托人发行土地信托受益凭证,而由委托人(开发业者)销售该受益凭证,受益凭证代表对土地所有权(信托财产)的受益权,销售受益凭证所得的资金,用来改良土地。受托人收取租金,负有给付受益凭证持有人固定报酬的义务,并将剩余租金用来买回受益凭证,使开发业者的实质所有权(对信托财产的受益权)的负担解除。 3. 抵押权以证券化的形式转让,在抵押权设定以后,因为抵押权常常由银行所有,银行可以将抵押权转移给一家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以抵押权所具有的权益发行证券。 其次,诸如仓单、提单、商品券等的出现,也使这些证券所代表的物权之绝对权性质淡化。物权的证券化使物权和债权的关系更为密切,这就是说,物权不仅是权利人对物所享有的独占的支配权,而且物权可以作为一项可交易的财产,以具有债权特点的证券形式在社会上流通当然,证券化使得对物的利用更有效率。 (二) 所有权的期限化 在物权发展过程中,逐渐出现了所有权的期限化。所有权的期限化,又称为有期产权,它是通过有期共享购买定式合同产生的一种不动产产权形式。这种定式合同赋予购买人在事先确定的期限排他性地使用特定不动产的权能,通常是由许多人长期或短期相继和轮换使用同不动产,且这种权利可以在生前或死后转让[8]。例如,某人需要固定在夏天使用该市的某个别墅,他可以购买该别墅1月至5月的所有权。从而形成所谓的有期限的所有权。在该期限内,他享有对其产权的绝对的支配权,任何人占用其财产,他都可以以所有人的身份请求排除侵害。在这种制度下,时间对权利的享用起到了限制作用。也就是说,每个权利人只是在既定的时间内享有独占的支配权。 生活是复杂、多变和发展的,而法律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法律技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二者之间总存在一定的差距和矛盾,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物权与债权区分的相对性问题。债权的固有性质侵入物权和物权的固有性质侵入债权,以及二者在特定情况下发生性质上的模糊乃至二权混融、竞合的现象,这只是物权法与债权法在局部领域或某些具体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反映的是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和法律规范中存在的特殊现象。我们不能就此否定物权与债权存在基本的区别。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面对两权融合渗透的问题,理论上仍然存在分歧,法律上依旧留有真空,这也导致了实践中法院裁判的两难。所以,在我们制定物权法及完善债法制度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处理物权与债权发生渗透、融合问题要深思熟虑,在立法技术上要作缜密的处理,妥善的处理好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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