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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大学生就业签约几年

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大学生就业要签约几年的.通常情况下,企业一般会约定个试用期间,且劳动合同一般会在1年到3年. 有如下法律法规 供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希望你心里有底.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大学生就业签约几年

2,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如下: 1、工作定额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确定的,在劳动合同中并没有体现和约定,也不可确定或存在不合理性,所以用人单位不能按第四十条的规定,一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尽管协商一致,也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不管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还是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我代表甲方,我会要求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也有依据; 如果我代表乙公司,我也可以有策略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协商解除合同。 这是一个问题的实际操作问题! 相关的法律条文不要问我,这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是职业领域,抱歉。

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

3,劳动法就业合同问题

勤工俭学中的劳动关系不受现有劳动法的调整,你女朋友不是一个签订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因此赔5000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若单位辞退你,应当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法就业合同问题

4,现在法律规定多大可以签工作合同

劳动法规定,16周岁。特殊行业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譬如杂技演员、运动员什么的。
培训协议与劳动合同无关。你提前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 单位支付了一笔专项费用(通常是上千元上万元)为你做了专业技术培训(不是一般的入职培训,不是老员工带新人)。2. 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3. 单位能够出示培训费发票。4. 你没有做满服务期而提前离职。以上有任何一条不满足,那么你就不用支付违约金。如果单位超过一个月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从你入职满一个月后的第二天起到补订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期间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年满16周岁

5,请问劳动法对于合同的一些规定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 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 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劳动法规定,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为员工办理保险。如未签合同,从第二个月起,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拉不够存款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即便公司要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解聘员工,也要对员工进行培训,经培训后仍不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聘。你公司做法违法,可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提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好。 一、“两份都在单位手里”,暂且不说合同内容是否有违反法律的地方,单独这种持有合同的方式就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也就是您的公司的这种做法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是您处在对合同内容不知情的境地。一份合同如果当事人对于具体合同的权利义务都不清楚的话,那么又如何履行义务甚至享受权利呢。 二、“连签了几年都不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如果合同的具体工作年限这么重要的条款您都不清楚的话,那么毫无疑问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就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过如果您已经在这家单位工作,那么你们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 三、“签了几年都不知道”这种情况您还需注意的是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分别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知到您的合同是哪一种?我想在这份合同中应当对这个劳动期限有了具体的规定只是您个人因为“两份都在单位手里”而不清楚具体内容而已。 四、“想解除的话应该怎么办”,您指的应当是您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您能够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那么您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然后要求接触劳动合同;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在用人单位严重违法的情况下您可以直接接触劳动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对方。 五、“还有违约金的问题”,您指的如果是劳动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中二十二和二十三指的分别是技术培训和保密条款,除此之外不得约定违约金。 您指的如果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的问题,那么依据上述第四项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您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六、“有一条是五年不能解除合同”,这一条的规定已经和法律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强制规定相违背,属于无效条款,您可不必担心。 相知无远近,万里尚为邻。张大律师祝您一切顺利,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你好, 一旦你和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你就受劳动法保护。签合同只是劳动关系确定后的后续程序。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即告生效,在有效期内非经法定事由不得解除。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并且不服从其他安排的,单位才可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要支付额外的一个月工资。你所在的单位仅仅因为完不成业绩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真的解除,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希望可以帮到你。
文件上说如果拉不够存款不给签合同,这是吧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单位接受你为他的员工,就应该在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为员工办理社保手续。否则单位应该承担违法支付2倍的工资。拉不够存款,签了合同的也要解聘,也是不能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赔偿。祝顺利

6,就业协议和合同的问题急

签订“三方协议”注意事项  1.正确区分协议期、试用期和见习期这三个时期,这直接关系到毕业生的权益维护。  协议期:是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始,一直持续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或者双方终止协议为止。在协议期内,双方已经确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试用期:主要针对劳动合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前,而不是试用合格后。过去一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一致。  合同中约定了见习期的,不再另行约定试用期,毕业生见习期为6个月至12个月,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2.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3.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务必注意,它与单位的有效印章上的名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学生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4.试用期与见习期的时间。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有1个月或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中之一,将另一项划去。  5.违约金。由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确定。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指定高额违约金,以此约束学生。学生可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  6.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于“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及时向法庭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7.签订“协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  对于违约现象,协议中写明为“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一方解除协议不当或违反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元”。学生要明白,不能把违约当儿戏,一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会影响自己的诚信记录。用人单位对手持多份协议、“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学生是相当忌讳的。  8.毕业生协议书通常备注事宜  录用条件:双证(毕业证和学位证)、职业资格证和身体健康状况。  违约金:3000元至5000元  9.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常见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过了期还有效吗?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延续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般情况下违约费是多少?  约定违约金的基本原则:一是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承受能力;二是约定违约金时双方要对等。  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的违约金偏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违约程度、实际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损失等情况综合考虑。对于违约金约定偏高显失公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酌情降低。  收取押金是否合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2条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押金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  未获得相应报酬是否可以提出解约?  我国《劳动法》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应报酬,如果单位不履行,可去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后,如对仲裁不服还可在接到仲裁之日起60天内向当地法院起诉,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生效的
这个我清楚 你说的是就业协议,我女朋友也是跟你一样的情况,唯一的解决办法是要是第一家公司办理违约手续,拿回所有的协议,然后拿给辅导员,去申请一份新的协议就可以了 其中的问题是, 第一,第一家单位不同意解约,可能你就要托关系了,因为就算你赔钱,他不解约,你去告他也要一年多才能好,显然不现实 第二,办理违约的时候,最好是到辅导员那里问清楚了,因为还要第一家单位给你开个同意解约的证明 我觉得有两个办法比较好, 第一是跟你辅导员沟通一下,说协议丢了让学校帮你补一份,前提是你前面那份协议没有在学校备案 第二就是去第一家单位实习,然后在试用期不干了,因为试用期是相互选择的,直接与第二家单位签劳动合同,这种方法的好处是你不用违约,坏处是你的户口档案要自己去人才市场挂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到第四十四条是什么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即为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4条是说以人民。老虎洞合同为重要标准而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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