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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定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

您好,其行为是严重违法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其行为涉嫌诈骗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
情形很多,比如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协商无偿赠与财产,低价转让财产等

如何定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

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1. 看他们是否认识,或有关系。2. 看他们直接是否有付款记录。3. 看第三人交易的价格是否正常,偏低就是不正常。4. 看交易时第三人出现的时间,如果在交易后介入,就有可能是恶意。
1. 看他们是否认识,或有关系。2. 看他们直接是否有付款记录。3. 看第三人交易的价格是否正常,偏低就是不正常。4. 看交易时第三人出现的时间,如果在交易后介入,就有可能是恶意。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3,恶意串通行为

(1)拍卖人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拍卖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泛指在拍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真相,为委托人拍卖没有所有权的拍品;串通隐藏拍卖标的物瑕疵;就拍品价格串通欺骗竞买人;串通允许委托人参与竞买等。(2)拍卖人与竞买人恶意串通。该行为是指拍卖人与竞买人串通,损害委托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将应保密的拍品底价透露给竞买人;报价、应价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允许不符合条件的人成为竞买人等。(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该行为是指竞买人之间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所从事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部分竞买人串通,损害其他竞买人的利益。

恶意串通行为

4,房屋买卖中恶意串通怎么认定

出卖人一房二卖,如果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前买受人利益的情形,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但恶意串通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需要依据当事人表现在外的行为等客观情况,结合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对其主观心理进行推定。一般情况下,认定恶意串通可从以下方面考虑:一、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若买受人购买现房却不实地考察房屋、不了解房屋居住使用情况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主观上对侵害先买受人的利益具有重大过失。二、审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若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明显低于在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交易价格,则可能存在恶意。三、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四、审查交易双方的关系、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恶意串通需要满足如下构成要件:第一,双方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恶意,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会造成对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如果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构成恶意。第二,恶意串通的双方事先存在通谋、合谋的行为,这首先是指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即串通的双方都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对方或其他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非法目的,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其次,当事人互相配合或共同实施该非法行为。如果双方的行为符合上述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则构成法律规定的“恶意串通”,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其民事行为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吕振勇律师、靳双权律师

5,如何规制执行中恶意串通行为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行为的特征  手段的隐蔽性。由于法律对案外人合法权益提供了特别保障,这从客观上增加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串通获取非法利益的可能性。被执行人通过人为规避执行,恶意串通案外人达成非法借贷等关系,以虚假的名义、合法的形式非法转移财产,致使法院执行不能,实际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从恶意串通行为本身来看,主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违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的合意,以欺诈的形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达到维护自身非法利益之目的。这种做法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危害性。  获利形式的“合法性”。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后的外在表现形式来看,此种行为具有“合法”的外衣。被执行人通常与案外人签订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担保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虚假合同。从形式上而言,合同完全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具备合同双方的合意与形式规范书面合同。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这些案外人就会手持“证据”,通过合法的程序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执行标的的债权。如果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的恶意串通达成的债务关系是以抵押、质押或者留置等形式确立的,在对执行标的分配时这些案外“权利人”在同等条件下还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最终,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的维护,被执行的财产或者权益又重新回到被执行人手中,既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又对社会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规制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行为的应对  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加以明确。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的行为,应当从刑罚的角度加以规制。在当前我国刑法尚未增加“虚假诉讼罪”这一新罪名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的恶意串通行为,根据其性质恶劣程度以及造成的危害,可对相关当事人分别按照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甚至诈骗罪定罪处罚。这样,既可以有效震慑犯罪,又能够从法律层面树立信用价值体系,有效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加强法院执行审查工作。在案件执行前,做好案件的执行风险评估,尤其是加大对执行期间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力度,严格按照《执行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在案件执行中,发现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举报,对被执行人恶意与案外人进行串通转移财产的,穷尽一切法律手段查清被转移财产的去向、归属。对于经查实确属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而恶意转移财产的,可以通过追加被执行主体或另行诉讼等途径来加以解决。  提高实际债权人风险意识。申请执行人应提高执行举证意识和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意识,并积极参与到执行程序中去。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亦有对实现自己的债权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线索的法定义务。让实际债权人亲自参加执行的全过程,他们才有可能向法院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明材料,为自己的债权实现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
任务占坑

6,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重大误解恶意串通的规定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2009年8月27日,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变更为第六项)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民法通则中民事行为的效力是通用规定,适用于单方民事行为及多方(含双方)民事行为。2、后来颁布的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部分仅适用于合同,单方单方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仍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7,怎样才能证明借款人与银行恶意串通 2012年4月朋友找我担保在某信

我现在正在申诉,想通过打官司解除我的担保责任,因为这里不但存在恶意串通,借新贷还旧贷,还改变了贷款用途,但关键在于我没有证据,我想申诉不成功再报警。顺便再问一不,如果我这个朋友能给我作证的话,这官司能打赢吗?
楼主提供的信息不是很充足,不知道楼主是否签署了相关的协议,担保的性质是保证还是抵押担保?根据以上信息,提供相关法律规定,仅供参考:  1.《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2.《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九条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综上,可知:  1.如果能够证明债务人与信贷员串通欺诈的,保证人可以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2.如果合同约定的是一般保证责任的话,银行应当先向债务人主张债务,否则,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就是说,约定的是一般保证的话,银行必须先向债权人讨债,否则,保证人可以以此理由为抗辩。  但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或者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主张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不知道是否约定了担保的期限,如果没有,则银行应在还款期满后六个月之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4.担保人一共有六人,是全部都是保证,还是有一部分设定了财产抵押呢?另外是否有约定每个人担保的份额,如有,则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份额的,则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即便是承担了担保责任,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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