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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非 诉 讼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相对,不是代理诉讼活动的合同。
你好!说白了就是不是上法院打官司的代理活动,比如代替你去公证处做公证。如有疑问,请追问。

什么叫非 诉 讼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2,律师非诉讼合同范本内容是什么

甲方: 乙方: 一、甲方因 事宜,现委托乙方指派的 律师为其代理上述事宜的有关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具体法律事务为: 三、甲方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配合乙方开展工作,乙方应积极履行职责,根据法律和事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乙方的收费标准,甲方同意于签约后就上述委托事务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律师费共人民币 元。 上述费用不包含乙方到 广州 外办理上述委托事务的差旅费和有关杂费。乙方在甲方支付费用后开始代理工作。 五、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应支付双方约定的律师费,并不得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律师费。 六、乙方无故终止代理,应全额退还甲方已交付的律师费。 七、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 律师函 发出时 终止。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特别约定: 无 。 本人/单位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清楚了解上述每一条款的确切含义。 甲方: 乙方: 很多人一提到律师便想到打官司,其实不是的,所谓的打官司只是律师业务的一种。律师除了打官司,以及在诸如公司上市、国企改制等法律规定必须由律师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的领域外,“不打官司的律师”至少还可以提供以下方面的服务: 1、提供 法律咨询 即对生产经营及公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事务接受咨询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大到公司巨额投资的决策,小到邻里纠纷的解决,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专业的法律问题,律师的咨询意见有助于更好地处理和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和风险。 2、起草、修改相关法律文件 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由律师起草制作、审查修改的诸如合同、声明、 遗嘱 等法律文件无疑更规范、科学,可以避免很多漏洞和风险。 3、日常事务的法律审查 公司业务往来中,如何避免上当受骗、如何防止因合同的不严密带来的风险、如何为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收集证据,在一个不打官司的律师帮助之下,都可以做得更好。 4、参与商务谈判 不打官司的律师与委托人一起参加重大谈判,可以即时发现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也使这种谈判因律师的参与更加规范科学。 5、员工法律培训 不打官司的律师可以帮助企业通过专题讲座、座谈、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等方式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促进企业发展。 6、出具各种声明、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函等,尽可能做到“不战而屈人之兵”,以最低成本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权益。 7、参与公司和个人重大事项的决策。 8、其他增值服务 如律师本身拥有着一定的社会资源,请一个不打官司的律师往往可以实现资源的共享。如利用律师的资源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实现法律服务的增值,实现企业与律师的“共赢”。 总之,生病了才找医生是被动的,注重平时科学的保健预防是主动的。有了官司 找律师 是需要的,但请一个不打官司的律师是明智的,因为,他可以帮助你有效的防范法律风险,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获得更多财富。 以上总结了非诉讼法律合同的范本及非诉讼法律活动种类。非诉讼合同包括收费约定、委托事项、事实根据、约定仲裁等。律师除了打官司以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起草修改法律文件、参与公司和个人重大事项的决策等工作。要想了解更多 律师非诉讼合同 可以咨询律师解答。

律师非诉讼合同范本内容是什么

3,非法律诉讼协议是甚么

指不含有纠纷,无需进行诉讼的事务;或虽已构成纠纷,但不到法院诉讼,仅仅在当事人之间,通过调解或仲裁予以解决的事务,对此类事务构成的协议
目前国际通行的模式就是民商事仲裁。
街道或居委会、任免组织、亲戚朋友调解达成的协议都可算作非诉讼协议。
律师的非诉讼业务,就是有关的法律问题,不需要经诉讼程序,比如工商、税务、谈判、合同签订等
仲裁吧。。。。或是调解

非法律诉讼协议是甚么

4,非诉讼业务律师代理合同的写法是什么

非诉讼 法律事务 委托代理合同 ___________(甲方)因___________事由,委托___________(乙方)的律师 代理 ,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 第二条  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四条  乙方必须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并为甲方保守秘密。 第五条  根据 律师收费标准 ,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___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律师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七条  甲、乙双方如终止委托关系,涉及律师费用结算事宜,应依《 律师服务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一、 什么是 非诉讼代理合同 非诉讼业务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法院、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法律事务,与诉讼业务相对应。 非诉讼代理合同就是当事人与代理律师签订的,为其处理不与法院、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法律事务的合同。 二、 非诉讼业务的分类 咨询及文书服务 1、 法律咨询 及代写诉讼文书。这是每个律师都会涉及的非诉讼业务,但被众律师忽视。解答好法律咨询,既需要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更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否则,只能给当事人带来误导。切记:要把法律咨询当做自己的律师事务来重视,它同时会影响自己的声誉与前程。律师代书包括:诉讼文书,包括 起诉状 、 答辩状 、上诉状、 申诉 状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包括委托书、 遗嘱 等;非法律事务文书。 2、 出具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函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之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事实材料,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阐述,对相关事实及行为提出的书面法律意见。律师函是指委托应当事人之委托,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名义,向委托人指定的当事人发送就相关事务进行声明的函件。 专项法律服务 1、 公司专项法律服务 包括企业的设立和解散的相关事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一般法律事务,投资及项目开发、金融融资、公司证券业务、收购与兼并、企业的租赁、承包、托管、 知识产权 、劳动人事等特别法律事务。 2、 建筑与房地产专项法律服务 包括创设公司阶段中的计划拟定、谈判参与、报审文书准备、代为报批等事务; 土地使用权 取得阶段土地征用、国有 土地出让 、转让中的涉法事务; 拆迁 阶段的文书处理、纠纷解决、文件报送等事务;工程建设阶段中招 投标 文书的准备、起草、审核及工程和设备 合同履行 的监督等事务;房地产经营阶段中的销售、出租、 抵押 融资等环节的事务;物业管理阶段中的相关事务等。 3、 金融、证券、保险专项法律服务 包括金融机构法律顾问服务,存、贷款法律服务,票据、信托、外汇法律服务,期货、债券法律服务,租赁法律服务,国际结算、国际融资法律服务, 保险法 律服务,以及涉及信用卡、电子银行、网上支付、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的设立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4、 知识产权专项法律事务 包括知识产权申报代理,产权管理协助,产权转让代理,专项知识产权代理,权属代理,侵权代理,技术对比咨询,纠纷代理,提供以 著作权法 、 专利法 、 商标法 、 技术合同 法、信息网络法、商业秘密法、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等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业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既为法律顾问,主要负责的还是非诉事务,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所以聘请法律顾问,就是为了避免诉讼事务的产生,使自身的行为更加符合法制规定。例外,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既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法律建议,还要协助企业进行完善的法制化管理,制订章程、合同管理规定、员工手册等,这些既需要律师同时具备经济及管理知识。 5、 商帐管理,非诉催收事务。 6、 刑事非诉讼业务 刑事业务历来是诉讼业务。刑事非诉业务概念的提出,是汉卓律师所在韩冰主任领导下,总结多年刑事辩护经验研发的新型业务。其核心是以避免多发性刑事案件为导向,包括多种类型 职务犯罪 、特定行业领域犯罪等。针对这些犯罪主体和涉嫌犯罪的主要特点,制定预防性措施,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比如金融领域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具有涉案金额大、隐蔽性强、财产损失难以挽回等特点,有些也与金融监督缺位有关联;在很多违规事件的背后往往隐含着违法犯罪的基因。对此从抑制此类犯罪特点上做好内控机制的建立,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和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通过大量司法实践,汉卓律师意识到,很多犯罪原本完全可以采取合法方法解决,这些方法并不是人们通常理解的法律规避。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合法,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律师应该在法律框架之下,最大限度发挥智慧,提供增值性服务。 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 1、 商务资信调查 包括自然人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房产登记、船舶登记、抵押登记、工商登记、 工商年检 、分支机构、投资方、债权、 债务 、投资、资产等情况的调查。 2、 律师见证 接受当事人委托或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以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的名义,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 本服务遵循三大原则:直接原则、公平原则、对强制公证的行为不能予以见证原则。 3、 律师代办公证。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有关公证事宜的一种非讼法律事务 通常做法是:对托人提交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和政策的结论;在双方当事人的签订的法律文书上,应写上法律评语,在见证的法律文书发生纠纷时,律师有义务证明见证的内容,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 律师陪购 (1) 审验 商品房 的开发、销售资格。包括对开发商、销售代理商、建筑承包商的主体资格,立项、土地、规划、施工、销售等政府批复,开发商资信证明、银行担保等资金状况方面进行审查,为 购房 人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 审查签订 购房合同 。协助购房人尽可能地从文字上完善合同条款,针对面积差异、交付时间、交付质量、保修期限、 产权过户 、 违约责任 等重要条款,依法据理提出合理方案,并与开发商洽谈,争取最大限度维护购房人的合法利益。 (3) 监督购房合同履行。预售合同签订以后,进行经常、谨慎的跟踪服务,关注开发进度、预售资金的使用、预售房屋的权属、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等情况。对可能产生影响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第一时间通知购房人,及时作出应对。 (4) 审查房屋交付情况。对照合同验收商品房的交付时间、面积、质量、规格等方面是否与约定相符;审查水电、通讯网络、公共配套设施、环境配套等附属内容的到位时间、质量是否与约定相符;确定保修期的起止日期,签订保修合同;督促开发商办理产权登记事宜等。 (5) 解决纠纷争议。对全过程存在的签约、履约纠纷,代表购房人与开发商进行民间发生的切磋、谈判。对于合同的根本性违约与重大变更事项,在恰当的时候,代理购房人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 5、 代理合同、协议的谈判、协商、草拟、审查、修改等。合同、协议在律师的参与下,制订的将更为规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也为将来的纠纷提前打下预防针。合同方面的律师事务分为三阶段:备约阶段。此阶段,律师可从委托人处获取尽可能多的信息,包含委托人、合同对方,并拟制出谈判方案。同时,还应为委托人讲解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缔约阶段。此阶段,合同双方会就相关事项进行谈判协商,律师参与谈判,亦可向对方说明己方要求法律依据之所在;履约阶段。 合同生效 后,并不意味着必然能够履行完毕,实际情况需要合同中止、变更、解除时,律师可以代表委托人与对方协商解决。 在您遇到如以上事情时,可以有很多的处理方法,在选择如何处理类似这样的事件,还是建议您结合实际情况和律师一起做出合适的解决方案,在非诉讼业务律师代理合同的这方面问题上,必须做出合乎自身利益的决定

5,法律文书具体有哪一些

□刑事自诉状  □刑事答辩状  □民事起诉状(非公民)  □民事起诉状(公民)  □民事答辩状  □民事反诉状  □民事上诉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用)  □宣告失踪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先予执行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  □公示催告申请书  □管辖异议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控告状  □民事撤诉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中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事行为能力)申..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房屋租赁合同  □借款合同  □居间合同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保证合同  □仓储合同  □抵押合同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合同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工矿产品订货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加工定作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  □劳动合同  □买卖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委托辩护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  □修缮修理承揽合同  □一般财产租赁合同  □赠与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申诉状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行政答辩状  □行政起诉状  □行政上诉状  □行政再审申诉书  □宣告失踪申请书  □宣告死亡申请书  □证据保全申请书  □支付令申请书  □指定仲裁员函  □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  □仲裁保全担保书  □仲裁答辩书  □仲裁反诉书  □仲裁协议书  □专利实施许可证转让合同  □专利权转让合同
法律文书你说的很全面了。笔录包括:接待笔录、问话笔录、讯问笔录、开庭笔录、宣判笔录、执行笔录、勘验笔录等。

6,如何写好非诉讼法律文书

多借鉴一些成功律师的非诉法律文书。其结构大致都是类似的,事实、理由、结论三部分。同时注意适当使用法言法语。
首先态度上一定表述顺从。然后询问主管关于该文件的起草意见。文章重要,态度也重要。
非诉讼类案件文书目录及顺序一、 法律援助申请书; 二、 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三、 经济困难证明或相关证明; 四、 案件证据材料及接收凭证; 五、 法律援助审批表; 六、 法律援助决定书; 七、 法律援助告知书; 八、 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 九、 授权委托书; 十、 仲裁申请书; 十一、 调查笔录; 十二、 调解、仲裁笔录; 十三、 代理词、答辩状; 十四、 调解协议、仲裁裁决书; 十五、 文书送达证; 十六、 结案报告表;十七、 法律援助案件回访笔录。xx县法律援助申请书申请人: ,男(女), 族, 岁, 文化, 系 省 市(县)人;现住: ; 职业: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案 由: 申请事项:由于我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法律服务等费用。因此,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特此向xx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特此申请呈xx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人:年 月 日民事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编号: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案 由: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申请人: 工作单位: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无误,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申请人或者 出证单位(公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1.出证单位是指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无相关单位的,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为出证单位。2.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申请人仅填报个人情况。3.重大支出是指自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家庭或者个人重大支出。xx县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材料接收凭证
1、多和主管沟通,问清楚要的是什么。2、多借鉴网上的文章,把主管关注的点讲清楚。不一定是写得不好,可能单纯就是不合主管心意罢了

7,非诉讼方式有哪些

协商调解等等
非诉讼业务是什么所谓非诉讼业务是指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代理法律事务的业务。非诉讼业务在单位或个人的法律事务中所占的比例基本上在80%左右,也是律师业务的主体。非诉讼业务的范围:一、法律顾问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中外经济组织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二、公司业务1、为企业(公司)设立注册、变更、并购、改制、重组、产权界定、产权交易、资产置换、破产等公司业务提供法律服务。2、办理免3c认证。3、办理商标注册。三、证券为股票、债券、基金的发行、转让和期货交易等证券业务提供法律服务。四、金融起草、审查银团贷款、项目贷款、抵押、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的相关文件或参与谈判。五、知识产权接受委托,代办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与版权登记;代理技术、商标权、著作权转让及许可;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顾问和调查。六、招标、投标接受委托,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技术交易、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投标等各项招投标业务提供法律服务。七、建设工程提供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建设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代理。八、投资接受中外法人、公民委托,提供实现其投资项目所需要的一系列法律服务。九、房地产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开发、建设、按揭、工程承(发)包、预售、销售、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的中介、见证、代理等法律服务。十、涉外业务为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国际贸易、涉外合同、涉外融资、涉外知识产权、涉外民事法律事务等涉外业务提供法律服务。十一、保险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各类保险业务的咨询和代办,代理索赔、理赔、追偿等事宜。十二、税务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关于中国税收环境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代理税收申报、减免税申请等。十三、消费者权益接受委托,为消费者权益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十四、私人律师接受公民个人聘请,为其本人或应其要求为其近亲属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十五、律师见证接受当事人委托或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为确保当事人实施某项重大法律行为的真实、合法,提供律师见证。十六、法律咨询、调查、代书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各项法律事务的咨询或调查、各类法律文书的代书。十七、其它法律、法规、规章不禁止的其它非诉讼法律业务。

8,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非诉讼业务收费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一般按件收费或按时收费:按件收费的标准,可以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并可以在此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0%收费;按时收费的标准为1000元-3000元/小时。涉及下列非诉业务的参照以下标准收费:1、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建议书、律师意见书、律师见证: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一般按件收费或按时收费:按件收费的标准,可以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并可以在此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0%收费;按时收费的标准为1000元-3000元/小时。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1)按合同标的额收费,但每件(次)基准收费4000元 。(2)合同标的额比例收取律师费(累加收费):10万元以下为4000元;10万—50万元为3%;50万—100万元为2.7%;100万—500万元为2.4%;500万—1000万元为2.1%;1000万—5000万元为0.9%;5000万元—1亿元为0.5%;1亿元以上为0.2%。3、公司改制按所涉及的金额的以下比例收取律师费(累加收费):100万元以下为100,000元;100万元—500万元为5%;500万元—1000万元为3%;1000万元—5000万元为2%;5000万元—1亿元为0.9%;1亿元以上为0.2%。4、股权转让、股票上市、参与破产程序参照公司改制收费标准执行。5、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0.9%—1.5%收取律师费。行业指导价名录下的服务项目,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与当事人协商增加收费,一般应在收费标准规定的5倍以内进行协商。
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一般采取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按涉及金额收费。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的王平锋律师介绍说,金融类非诉讼法律项目是按照涉及金额分段比例累加收费的。
一、解答法律咨询不涉及财产关系30元至100元/小时;涉及财产关系50元至200元/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二、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固定收费,按年度收费标准为1万至30万元。2、如代理顾问单位参加案件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聘请法律顾问协议约定要另行收费的,双方应根据收费标准另行签订合同,确定收费数额。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声明、启示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300—10000元/件。2、代书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申请书及其它诉讼法律文书和申请仲裁书等300—3000元/件。3、代书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文书300—5000元/件。4、律师函500—30000元/件。5、资信调查1000—100000元/件。6、办理房产见证,住宅每平方米6元,商铺每平方米60元。7、参与企业改制、出具法律意见书、项目法律服务,根据标的数额或涉及财产标的数额的一定比例由双方协商收费。按标的收费的标准是:标的 收费比例 1000000元以下部分 4% 40000元1000001元至500万元部分 2% 80000元5000001元至1000万元部分 1% 50000元10000001元至5000万元部分 0.5% 20万元50000001元至10000万元部分 0.4% 20万元100000001元至2亿元部分 0.2% 20万元2亿元以上的部分 0.1%按以上比例不足40000元的,按40000元收费。双方也可按工作量和项目的复杂程度协商收费。8、审查、起草、修改合同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等,根据合同标的数额或涉及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由双方协商收费。按标的收费的标准是:合同标的 收费比例100000元以下部分 2% 2000元100001元至50万元部分 1% 4000元500001元至100万元部分 0.5% 2500元1000001元至1000万元部分 0.3% 27000元10000001元至1亿元部分 0.2% 180000元1亿元以上部分 0.1% 9、计时收费,根据律师的资历和水平,每小时300元—2000元。10、办理本收费标准未规定的法律事务由双方参照以上规定协商收费。11、办理案件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可与当事人协商收取专家论证费。在办理案件中有可能遇到危及人身安全情况的,可与当事人协商收取人身安全保障金。12、对交费有困难的经委托人书面申请,律师事务所批准后可酌情减少收费,但不得少于应收费用的60%。以上标准如与国家规定的标准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9,民事非讼程序包括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中就非讼程序的共同规则做出了规定,主要有:(1)优先适用非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5章非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在遵循非讼案件法律性质的前提下,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中相应的程序规定。(2)审判组织的特别性。除了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之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3)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非讼程序。法院审理非讼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非讼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4)审限较短。适用非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一般较短,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则由本院院长批准。(5)实行一审终审。按照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一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形式确定力),申请人对于一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6)非讼判决不具有既判力(实质确定力)。非讼判决确定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不能按照再审程序对该判决提起再审,但是原申请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重新申请,请求法院依照非讼程序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非诉讼法律案件具有两个特征:(1)非诉讼法律案件的内容,既包括无争议、无纠纷的法律事务,又包括已经发生争议的法律事务;(2)非诉讼法律案件的解决途径,是既不需要提交司法机关审判,又不必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而是通过法律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通过法律人员进行诉讼外调解,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提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我国立法上有关非讼程序的共同规则:(1)审判组织的特别性。除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之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2)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非讼程序。(3)审限较短。适用非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一般较短,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则由本院院长批准。)(4)实行一审终审。(5)非讼判决不具有既判力(实质确定力)。即:非讼判决确定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不能按照再审程序对该判决提起再审,但是原申请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重新申请,请求法院依照非讼程序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广义的非讼程序(现代的非讼程序):现行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已删),由于其适用于解决案件的非讼性, 与之相适应的程序也带有明显的非讼性。督促程序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争议为假设前提,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 支付令即可产生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了有效异议,督促程序程序便告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也不具备双方当事人,程序建立在对票据权利没有争议的基础上。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并提出了与申请人对立的主张, 公示催告程序便告终结。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并不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审理和裁判。不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因而也具有明显的非讼性。(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删除该部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中就非讼程序的共同规则做出了规定,主要有: (1)优先适用非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5章非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在遵循非讼案件法律性质的前提下,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中相应的程序规定。 (2)审判组织的特别性。除了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之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非讼程序。法院审理非讼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非讼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4)审限较短。适用非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一般较短,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则由本院院长批准。 (5)实行一审终审。按照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一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形式确定力),申请人对于一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 (6)非讼判决不具有既判力(实质确定力)。非讼判决确定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不能按照再审程序对该判决提起再审,但是原申请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重新申请,请求法院依照非讼程序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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