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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看你补充协议的内容而定的,不能一概而论的:1、如果补充协议涉及到合同约定的主要标的物的,并且双方对标的物做了新的变动的,那就视为对合同的变更了;2、如果补充协议没有涉及到合同约定的主要标的物的,只是对其他一些做了一个变更,那就是合同没有对主要标的物做了变更的。

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2,购房合同主合同与补充协议问题

补充合同经合同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中与原合同有冲突的地方,补充合同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冲突部分以补充合同为准!
与原合同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其他原合同的内容。如果惩罚是小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指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越高高于30%)更高,可以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额。

购房合同主合同与补充协议问题

3,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外签定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您好,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外签定补充协议只要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就有效,当合同与补充协议中存在差异时应以补充协议的条款为准。“补充协议”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外签定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4,合同的补充协议优于主合同吗

主合同才是属于的主要的,补充协议是次要的。不能优于主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补充协议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

5,建筑合同什么情况下签补充协议

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 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 签订建筑合同补充协议的情况: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据此,只有主合同生效,因质量、价款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造成履行困难的情形下,才能通过“协议补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以利于主合同的履行,从而实现当事人订立主合同的目的。 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签订合同的补充协议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严格一致。 2、补充协议的形式应当与原合同一样完备。 3、严格防止与原合同发生内容矛盾。

6,补充协议的工程名称还属于主合同吗

您好,“补充协议”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内容,也可以说是非主要条款,因此补充协议的工程名称是主合同的内容。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么谈不上“协议补充”。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以及《合同法》总则、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主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三:即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这些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主合同不成立,谈不到生效,更谈不上履行。此时,“补充协议”没有存在的前提。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必备条款达成的协议,不是“补充协议”而是一个“新协议”,对“新协议”中的非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有“补充协议”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规定,“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补充的首选方式,即当事人对于主合同中的上述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首先赋予当事人“协议补充”。只有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才能按照主合同条款进行体系解释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进行补充。只要上述方式之一就能补充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就不能适用第62条规定的任意性规范。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首先要说的是涉及到实质内容的补充协议必须要到主管部门重新备案,否则协议是无效的,这就是黑白合同的问题,参见司法解释。你说的补充协议就属这一类性质,因此必须重新备案。 单价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应是一样的,但如果合同后,物价上涨幅度很大,此时补充协议中的单价就没有理由按原合同的单价了,应另行商定。

7,补充合同与原合同的关系

补充协议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基本关系。法律分析补充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的,补充合同不能对主合同补充太多的新规定。补补充协议对主合同的实质要件进行了较大的补充修改,这些补充和修改已经符合合同变更的要求,应该称之为合同变更。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严格一致。补充协议的形式应当与原合同一样完备。严格防止与原合同发生内容矛盾。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且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的话,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效力是同等的。在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发生冲突时,视为对主合同的变更或撤消,其效力优于主合同。即补充合同中与主合同相冲突的条款,补充协议的条款优先适用。双方需要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补充原合同的效力范围,明确补充主合同是在原来的范围之内生效还是有所变动、如何变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补充合同如果北双方认可,那么补充合同中与原合同中相左的内容将以补充合同为准。原合同没有涉及或者涉及北补充合同从新认定的,也以补充合同为准。
不补充合同实际已经对合同期限进行了变更,应当以补充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补充合同是原合同的延伸以及原合同中未明事项的补充。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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