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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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复议是当事人和公民的诉讼权利之一。对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当事人或其他公民有权申请重新复查处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申请复议的范围较广,如控告人在司法机关不予立案时可要求复议,对司法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免予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都可以在认为有错误的时候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还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08条本条规定了起诉合格的四个条件。首先,原告大多数是作为发生争执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而起诉,也可能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权益负有照顾、保管职责。其次,本条中规定的是“明确的被告”,而并不是“正确的被告”,因此只要求起诉的对象明确即可,正确与否留待法院的判断。同样,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即可,也不要求必须是“正确”或者“正当”。另外,第四个条件是要求符合受诉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主管和管辖是两个概念,前者着重于法院与其他机构的分工,而管辖的概念可参照本法第一编之内容。对于任何不符合此四个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在立案之后才发现的应当驳回起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度百科-申请复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是什么
你好,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民诉法108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通常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在民事诉讼中,对诉讼主体的审查是必须且重要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明确适格的原告、被告即成为民事诉讼案件的重中之重,如不重视,可能出现被驳回起诉的法律后果。下面试用一案例说明适格诉讼主体的重要性:原告A与被告B、C共同向一煤矿投资,并签订共同投资协议,因与其他投资人产生纠纷及其他原因,A退出煤矿经营,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欠缺,并未签订退出协议。B、C经营煤矿过程中,又将自己的投资权益转让给D。后来,煤矿效益见涨,A利用其原有投资协议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他投资人确认其在煤矿的投资权益,并要求现煤矿经营者退出煤矿,但在其起诉状中,仅列明原投资人,而对现煤矿经营者并未列明。本案最终审理结果是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原告A有几点错误:一是其与煤矿已没有投资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二是其在起诉状中虽有诉讼请求,但又未明确该诉讼请求指向的被告,因此,其起诉被驳回也是理所应当之事。基于上述,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时,确定适格的诉讼主体是非常重要的,这关系到原告的合法权益能否切实得到法律保护。二、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这关系到原告的民事权利能否实现。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原告在起诉时,诉讼请求不明确或错误的情况,最终导致原告的利益受损。下面通过一些案件予以说明:1、原告为A公司小股东,由于A公司控股大股东非法侵占A公司利益,原告为维护其利益,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其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大股东)将其非法侵害A公司的利益归于原告。本案本应属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小股东代表诉讼,该案件的诉讼利益应当归于A公司,但在案件起诉时,由于原告代理律师错误的认识,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大股东)将其侵占A公司的利益返还给原告(小股东),由于原告的诉讼请求错误,导致该案经两级法院多次审理,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A公司向B(自然人)1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并约定了利率,然而到期后,A公司没有向B偿不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B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约80万元。案件经一审、二审等程序,最终判决A公司返还B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80万元。本案看起来似乎没有问题,但实际上,B的利益受损。原因在于,B在起诉时将本金1000万元的利息固定为80万元,即仅要求被告A公司支付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而对案件审理及执行程序阶段(时间跨度达二年之久)产生的利息没有请求,最终导致B可能取得的利息受损。上述两起案件,均因诉讼请求的不当,导致案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损,因此,诉讼请求的明确、具体以及如何最大化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律师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就需要律师在工作时,要认真、细致、充分。上述第2例案件中,诉讼请求如写为“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至全部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80万元)”,就能更加充分地保护B的合法利益。三、民事诉讼管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管辖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之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管辖,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从最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角度选择管辖法院甚至创造选择管辖法院的机会,对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归定是什么
您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如下:第一百五十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7,民事纠纷起诉可以要求被告承担交通费吗
1、“这应该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吧?”:是,侵占他人财产。 2、起诉的程序:写好起诉状,带上你的身份证、相关证据复印件,到法院的立案庭请求立案,等待法院通知参加审理。 如果你有朋友“允诺的文字记录”,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三个月内肯定有结果。 补充: 1、不值得请律师,因为:案情简单、数额不大,事情也不复杂。 2、这种事,可能会按件收费了。但具体收多少,还是去问你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吧,因为各地收费标准相差很大。 补充:看看《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就行了: (1)《民诉》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诉讼管辖(也就是在哪里起诉):“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六章证据、第七章第二节送达、第九章财产保全、第108条起诉条件等。
8,法院遇到被告不适格案件适用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对吗
对此类案件,我们在立案时虽然严格审查把关,但仍避免不了上述问题的出现。由于此类案件的被告大部分属于无固定职业的社会闲散人员,有的户籍所在地属空控户,并无房产或住处,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居住地有的也只是被告曾经住过的临时居住地。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目前法院一般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公告送达。但公告送达后在审理上仍有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法律文书上如何确定被告真实居住地。另外,公告送达给后期执行工作也带来很多不便,因为居住地不真实,致使案件难以执行。请问对此类案件,能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信中所述原告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真实地址,人民法院能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问题,我们认为不能适用该项规定。因为所谓没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的对象找不到适格的主体,即无法确定具体要向谁主张权利,对于这种没有明确讼争主体的情况,定纷止争也就无从谈起,所以人民法院才要依法予以驳回。而本案中并非被告主体不明确,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被告住址不真实,可能会导致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或送达法律文书的后果,但这对于被告作为诉讼主体没有影响。法院驳回是正确的,你直接起诉它的直接负责人或者经营者就行了。
9,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是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复议具体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应在接到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后,及时提出复议申请即可。一般来说,裁定书中往往会指定可以复议的期间(指定期间也具有法律效力)。财产保全一般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还有执行、涉外等财产保全),且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执行,对方当事人有申请复议的救济权利,但对复议期限没有具体规定。扩展资料: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诉讼中的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即担保不是必须的,法院在这里有裁量权。担保人提交人民法院的保证方式主要为保证金、土地或房产等不动产以及银行保函、信用担保、担保公司担保。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诉讼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你好。你要的法条如下: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东方法眼收集整理,本文网址: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1543-5.htm有问题可以继续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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