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法房屋设立抵押抵押权是登记对抗还是登记生效谢谢

关于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我国对于不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对于动产抵押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主义,是指抵押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发生效力的要件,换言之,未经登记,抵押权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抵押当事人之间也无约束力,亦即抵押权根本不能成立。

物权法房屋设立抵押抵押权是登记对抗还是登记生效谢谢

2,抵押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生效。抵押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同一般合同的生效一样,抵押合同的生效也须具备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标的确定与可能四项要件。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以下五种:(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三)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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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抵押权是不是不登记就不生效

正确。依据是物权法第180、187、188条。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意思就是说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以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此时抵押权人不一定享有抵押权,对外也不一定享有抗辩权;同时,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抵押权人对外享有抗辩权的必要条件,不管抵押权是否登记,都不影响原抵押合同的生效。

不动产抵押权是不是不登记就不生效

4,抵押权登记是抵押权的成立要件还是对抗要件

即以某些物和财产权利,如建筑物和其它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除此之外的财产,采取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是否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照此,需要办抵押物登记的是抵押权的成立要件,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协商是否办理登记的,是对抗要件。 如有错,请大家及时纠正!
个人感觉淘米学长记忆有一点偏差(如果小弟错了还请淘米学长指正) 我国《担保法》对抵押物登记采取区分原则。即以某些物和财产权利,如建筑物和其它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除此之外的财产,采取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是否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照此,需要办抵押物登记的是抵押权的成立要件,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协商是否办理登记的,是对抗要件。 如有错,请大家及时纠正!

5,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抵押中1已生效的抵押权未经抵押权人同

1. 以目前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抵押有两种:一是船舶、航空器、汽车(特殊动产);而是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之外的动产。根据物权法15条,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是分离的,所以即使未经同意转让,该转让合同是有效的。对于物权效力而言,理论上第三人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权。2.楼主假设的这种情况,我认为只适用于船舶、航空器、汽车等。对于这三种特殊动产,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这就取得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转让合同依然有效,但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获得物权。3.如果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则如果未登记就不是能否对抗第三人的问题了,而是抵押权根本就不成立。4.对抗是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具有对抗效力”指能阻止物权的非正常变更。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个人感觉淘米学长记忆有一点偏差(如果小弟错了还请淘米学长指正) 我国《担保法》对抵押物登记采取区分原则。即以某些物和财产权利,如建筑物和其它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除此之外的财产,采取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是否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照此,需要办抵押物登记的是抵押权的成立要件,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协商是否办理登记的,是对抗要件。 如有错,请大家及时纠正!

6,抵押权是否需经登记才有效

  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抵押权并不是仅仅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下面的一段文字应当能解释你的问题:   抵押权登记是导致抵押权获取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安全,保护抵押财产关系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强化抵押担保的社会功能,避免纠纷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抵押权之登记效力的主张,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登记要件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外,还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权成立之效力;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只须在当事人间达成抵押合意即可。但对第三人不产生公信力,若要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我国采取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辅的原则。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飞行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进行动产抵押的,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另外,关于抵押合同,即便是采用登记要件主义,如上述第一点所举的例子。但是合同的存在仍然有其必要性。因为抵押权的生效是物权法范畴的概念,而抵押合同的订立则是由债权法来规制的(在此具体是合同法),当抵押权登记不成功是因为一方违反了抵押合同中规定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就可以根据合同中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合同责任。如果这样的抵押合同被认为是没有存在的意义,那么一方的权利被侵犯,就很有可能无法得到救济。

7,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的概念

1、不动产抵押登记具有设定抵押权的效力。如当事人只订立不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  2、动产抵押登记具有确定抵押权优先的效力。动产抵押的,在设立抵押合同后,抵押权即设立。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但对于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在以抵押物的变现受偿时具有优先效力。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简单来说,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一种对抗效力。因为动产的抵押权设立是以交付(而非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在抵押物上享有他物权(如留置权、质权或其他抵押权)时,那么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而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则取得了这种对抗效力。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是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产生的,因为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是交付,而一旦办理了抵押登记,公示方式就为登记,在物权法原理上,登记的公信力要大于交付的公信力,因此,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效力随之产生。希望能帮到你。
执法内容及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工商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申请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3、抵押物清单; 4、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5、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 6、双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7、双方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明; 8、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证明; 9、抵押物有效状况资料; 10、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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