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能主张合同无效是否有时间限制

个人认为,合同当事人、与相关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及有权的国家机关,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主张合同无效,应该没有时间限制。

谁能主张合同无效是否有时间限制

2,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主张 合同无效 没有 诉讼时效 的限制。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由于确认权属于形成权,故不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 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3,确认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无效合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限制,就应遵循《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其期限应为一般诉讼时效,即二年。但是,对于确认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计算,则不能简单按照有效合同进行确定。实践中,对于确认合同无效,在提起方式上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诉讼或申请,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在审理或仲裁过程中,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合同效力,认为合同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有关无效情形,确认合同无效。相关的文章你可以参考http://www.dalianlaw.com/archiver/?tid-2787.html

确认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4,主张合同无效的期限有多久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5,承租人主张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1、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2、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3、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4、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6,劳动合同无效的时间是多长时间我是03年签的

第一个问题“劳动合同签满3年的试用期为多长时间?”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民法通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解读:“三年以上”包括“三年整”,“超过六个月”不包括“六个月整”。这句话说明白点就是:三年或者比三年还长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比六个月长,但是可以是六个月。所以第一个问题的答案从法律上来讲就是,试用期最长可以为六个月。但是,请注意啊,还有但是——绝大多数劳动监察部门的同志们法律知识都不扎实,大多数劳动仲裁委的同志们法律知识都不是特别扎实,因此建议,签3年的合同,试用期还是比6个月短一点点的好,免得我们的同志们脑子转不过来,有理讲不清。第二个问题很简单——发生劳动关系就得上社保。这个问题与是否在试用期无关,甚至与是否签了劳动合同无关。
劳动合同无效的时间看具体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7,主张合同无效应具备哪些条件

正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所以出租人不能直接解除转租合同,只能诉请法院确认!  1、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不能解除该转租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其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这是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出租人不能解除承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转租合同,但是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转租合同无效。  2、房屋转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而且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房屋转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  (2) 转租合同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虽然一般要求租赁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转租的约定条款,但无论有没有转租约定条款,承租人都要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否则转租合同无效。  (3) 转租合同具有附随性,其约定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约束条件。首先,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其次,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而且,在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3、转租的限制条件主要是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  那么为什么规定房屋转租的这个限制条件呢?根本原因在于租赁权权能及性质法律上不明确。如果明确转租权的存在是一种固定确定的权利的话,限制转租就没有什么太大的实际意义。首先, 出租人目的是获取租赁房屋财产的收益,是自己经营财产的一种方式,说是经营,是因为如果没有经济效益,那就是出借而不是出租了。可以看出, 出租人是以财产收益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的,而限制转租好像适得其反: 因为承租人也具有使用财产效益最大化的必然倾向,转租的前提是该承租的财产在转租后能获得更大的效益。如果限制太多,转租的动力就会减弱,一方面财产得不到转租后的最佳利用;另一方面原出租人租金也得不到有利的保证。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8,当事人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所产生的纠纷应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划分主要体现在下列法律法规中: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石家庄劳动律师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当事人应就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进行举证。
当事人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产生的纠纷,应就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进行举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9,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合同无效的结果是合同自始无效,所以诉讼时效应该从合同订立之日起算,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二十年内提出主张。
主张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学术界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主要是追求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故确认合同无效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否则基于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就有可能永远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交易安全。第二种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一、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无效,因其违反的是公共利益,自始至终都没有效力,因此,不应因其时间的长短而改变其客观存在状态,也不会因时间经过了若干年就变为有效合同。二、诉讼时效适用的标的限于请求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诉讼时效适用仅限于请求权,而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形成权。虽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也会主张返还财产与赔偿损失,但其实是提起了两个不同的诉讼,即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只不是为了方便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将两诉合并审理。有人认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属于请求权,但诉讼时效中的请求权属于实体法上请求权,而非民诉法上的请求权。三、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一定必须破坏社会秩序,引起交易不安全。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由此所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折价补偿。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将取得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且该第三人是善意的,则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第三人所得的利益。
如何起算时效期间? 在合同之诉中,诉讼时效是从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的,即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说明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的合理期间内,债务人没有履行时,债权人的权利即受到侵害。这就是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 但是,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自始无效,无效的合同,其约定也是无效的,包括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根据《民法通则》五十八条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九条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的合同,自签订之日便没有法律效力,使得民事关系发生变化,由合同之债转变为侵权之债,显然不再是合同之诉,而是侵权之诉。 合同无效,形成无效的民事关系,依过错责任原则分清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无效合同纠纷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则在超过诉讼时效时,请求人便丧失胜诉权。 有人认为,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而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受时效制度的限制,必然使违法的合同经过一定时间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无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符。 笔者认为,无效合同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此并不必然导致违法行为得到法律保护,相反,若无效合同不受时效限制,反而给予了违法行为更多权利。 《民法通则》建立的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使权利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及时了结,既促进民事流转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和财产关系的稳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并未特别规定是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而排除无效民事行为。无效合同也是经济活动中派生的,也有权利义务关系,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并承担过错责任,请求返还财产及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都属于民事权利,当然有诉讼时效,并且无效合同往往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根据非法活动不能获得比守法时更多的权利的公平原则,无效合同也不能超出诉讼时效期间的制约,否则,便是对非法行为的鼓励和放纵,是不允许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第二款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请求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失。法律的明确规定表明,无效合同同样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 当合同在履行过程而没有被砍认为无效合同,且按照有效合同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时,一方当事人起诉,并未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如果认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则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因为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却在违法而导致合同无效时获得了比有效合同更长的诉讼时效。如果认为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据何在?因为有效合同计算诉讼时效,是以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来计算的,既然合同无效,合同的条款自然归于无效,合同之债转为侵权之债,不再按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来计算诉讼时效。 是否可以认为从合同签订之日,合法权益即受到侵害,便产生了侵权责任,时效即应从此时开始计算?但是,合同在被认定无效前,就认为在合同签订之日便产生了侵权责任对于无过错方是不公平的。无过错方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这样计算时效,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是相抵触的。怎样确定无过错方?当合同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时,应当认定为签订之日即为相应当事人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至于其实际是否知道在所不问。若当事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财产,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即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其诉讼时效期间从此时开始计算;而对方当事人则应从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之日起计算其诉讼时效期间;若当事人没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合同无效,则应以判决认定合同无效之日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 当无效合同包含无效的担保合同时的诉讼时效难以确定,关键在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难以确定。
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申请撤销合同请求权与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性质同一,即均为形成权,因此,关于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法理相同。从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性质进行分析,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虽表面上称为请求权,但其性质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故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该形成权受期间限制,也应受除斥期的约束而非诉讼时效的约束。第一,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应属确认之诉,而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第二,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提出,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第三,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最后,无效合同的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并不会必然影响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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