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建设工程分包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的情形有哪些

发包人与总承包人订立合同,总承包人就是通常指的中标人。总承包人经发包人的同意可以把非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工程转包给有资质的第三人(分包人)。这是程序上的合法转包。生活中的非法转包就是指没经过发包人的同意转包,无资质的人承包,包工头属于最后的施工人。

什么是建设工程分包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的情形有哪些

2,违法分包的情形有哪些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对违法分包所下的定义,以下情形属于违法分包: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违法分包的情形有哪些

3,存在哪些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你所做的就属于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存在哪些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4,根据118号文存在哪些情形的属于违法分包

转摘参考:一、违法分包行为⒈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2004年4月1日起施行);⒉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即违法专业工程分包(依据同上);⒊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 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进行处理(《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二、转包行为⒈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⒉分包工程承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再次分包(《建筑法》);⒊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庠.....
你说呢...

5,建筑安装业分包有几种形式呢哪些属于非法分包呢

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以下情况的分包是禁止的:  1、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4、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5、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6、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以下情况的分包是禁止的:1、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4、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5、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6、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合同不用想,就是你承包这个工程所要签的合同。合同签订后你需要负责整个工程的施工,包含很多方面。劳务分包类似于人贩子,就是你手上有人,你就负责向各个工地或是各个工厂什么的派人去做工。只负责施工,提供人,其它不用管。业分包?你是不是指分包工程啊。就是说,你负责建一栋楼,但这个楼的施工中包括了管道施工,防水施工,消防等等,这些都是可以分包给专业的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的。总包方只负责主体的施工和对分包方的管理监督。写的太乱,满意就给分,不满意就砸鸡蛋

6,建筑工程中转包和违法分包有哪些情形

1、有些中标企业擅自转包。有的中小型企业为了谋取利润,在没有征得招标人同意的前提下或者是通过关系,将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的、本身就没有多大利润的项目,转包给他人,自己按一定的比例提成,净得一些利润;至于施工成本、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一些问题,原中标人一概不理。这种行为势必使二手承包商在工程成本中获取利润,导致工程偷工减料、粗糙劣质。 2、中标的项目经理私下转包或转包后再次转包。这些项目经理大都是乱挂靠企业的。他们在挂靠时办理投标报名手续期间,就已经交了部分挂靠费用,若中标后,还将按中标价4-8%比例提成;而挂靠中标的项目经理自己想得些纯利润就转手给他人承建。这种转包行为比企业转包更具有隐藏性,人们往往注意建筑企业是否变化而不注意项目经理的更换,所以有的工程能被项目经理转包二三个人,而招标人却全然不知详情。 3、不按规定履行转包、分包手续。有的中标企业和项目经理因与地方群众有着十分尖锐的矛盾,短时间内实在无法协调解决好,或者施工条件突然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必须要转包的工程以及招标时充许分包的工程,私自决定给他人施工;不让原招标人审查承接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不到招投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转包或分包手续,更谈不上报建管部门备案了。 4、有些施工企业将中标工程视为直接分包的自留地。有的中标企业与招标人合同签订后,私自将主体和关键性工作转包于他人施工,从中牟取利润。在工程招标时,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中就已经载明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工程的主体与关键性工作不转包和非法分包,而中标企业私自转包于他人,不论其转包于谁,其资质如何,都是错误的。某二级建筑公司在一教工宿舍楼工程施工招标中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私下立即与三个公司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与一个三级建筑公司签订了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与一个水电公司签订了水电工程施工合同、还与一个装璜公司签订了装璜施工合同。而自己没有一个项目经理参与施工,充当了皮包公司的角色。在施工过程中,双方配合不好相互攻击揭短,施工进程不一,延误了工期,暴露了很多问题。

7,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的几种具体表现形式

一、分包不经发包方批准,造成违法分包。实际操作中,由于分包管理不严格,合同法的意识不强,大量的分包均没有经甲方许可。许多承包商因为专业分包的存在,认为所有分包都是正常合理的,即便不是所有分包都合理,土建等非主体结构分包应该没有问题,而且对于分包认为甲方应当知道,不存在违法的问题。所有的工程建设合同文本一般都有“本工程不允许分包、转包或者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分包”等规定字样,但许多人对此熟视无睹。例如,某石化项目场地平整工程由某建设集团公司中标并负责承建,标的额1.4亿元。该建设集团公司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工程分包给16家分包商,涉及分包金额4000万元。该工程甲方在有现场代表、委托了监理的情况下,对承包人的分包行为失察,以包代管,也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最终造成了工期延误,耽误了生产。  二、分包商选择不规范,资质审查不严。许多承包人对于分包项目的分包商的选择缺乏竞争机制,基本没有再招标,多数选择推荐谈判方式,随意性很大,分包商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某工区土方量28万立方米爆破开挖拉运工程,由蕲春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分包,标的额520万元,该公司注册资本金50万,而签订合同额520万,几乎超过10倍,明显违反建设部关于公司不能承揽超过注册资金5倍的合同额的规定,而且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营业执照也未经过年审,合同档案里也没有建筑资质证。该工程由于具体施工人资质不到位,装备不能满足需要,引发了质量问题。  三、已分包工程涉嫌再分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分包后不能再分包,但由于实际工程量大,许多队伍中标后,由于没有足够的人员满足工程建设,存在已分包工程再分包的可能。既有可能分包土建部分,又有可能分包主体工程,既有可能分包给个体户,又有可能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例如石化项目场地平整工程,某建设集团公司中标后将部分工区内土方爆破开挖拉运工程分包给自贡市某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委托南方某建筑集团公司个人具体负责施工。该工程后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引发经济纠纷。  四、主体工程违法分包。有的单位不但分包土建等非主体工程,而且分包线路安装等主体工程,构成违法分包。例如,某网电钻机供电工程,某局在中标后,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分别与四川某送变电工程公司、重庆某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将此工程关键线路部分进行了分包。  五、肢解工程以分包名义转包。例如,石化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地下管网工程,合同额550万元,合同约定不允许分包或转包。该建设公司在无发包方任何批件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工程全部肢解分包给了5家单位,自己没有一点工作量,而且认为只是专业分包问题。最后发包方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整体工程非法转包。某石化地面集输道路改造工程,由于道路坡陡路滑,路面毁损严重,经内部推荐,由某建设总公司负责承建,合同标的额170万元。后该公司由于内部人员不足,和新疆某建设集团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负责建设该工程,工程内容完全相同,属于整体转包。  此外,工程建设中还存在明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以劳务分包掩盖工程分包的现象。例如某通信基站工程,承包人石化某建筑集团公司分包给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包含了工程建设的全部内容,合同中所附的工程量计价清单,约定的是工程项目定额的综合单价,而不是劳务的人工单价,明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
区别则主要表现在:1、在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2、分包行为,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内容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等违法分包行为,则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为法律所允许的,而转包行为则被法律所禁止(法律依据见《合同法》第272条、《招标投标法》第48条、《建筑法》第24条的规定)。拓展资料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明确禁止转包并对转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首先,转包行为无效。如前文所述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禁止转包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司法解释》第四条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其次,转包人因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所获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再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按照《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虽然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合同无效,但如果转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承建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张工程价款,并且按照《司法解释》第二十六的规定,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转包人)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最后,转包工程的,转包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的转包行为不仅严令禁止,而且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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