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违犯法律法规决定绝对的无效。合同可撤销指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与无效的合同最大的区别为:可撤销的合同,法律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即厉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则该合同无效,也可以主张合同不撤销,改变相关内容,对合同做费根本性修改,则合同仍然有效。而无效的合同子订立之时起,就自始无效,当事人没有意思自由的权利!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有哪些

2,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1、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2、可撤销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具有明显的违法性。3、无效合同虽然合同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可撤销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3,无效合同和撤销合同区别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明显区别。第一,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第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第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第四,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无效合同和撤销合同区别

4,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一、产生的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程序由撤销权人启动;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是违法的,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权主动干预。三、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无效合同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可撤销合同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四、法律责任不同。无效合同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一般会产生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五、期限限制不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如果要行使撤销权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撤销权人丧失了撤销权,不得行使撤销权,合同有效;无效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5,合同无效与撤消的区别

  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因而绝对不许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的情形。  (二)无效合同的原因有几项: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缔约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  第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可撤销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存在可撤销原因的合同。所谓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  (二)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尽管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使合同自始不生效力,但是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仍存在明显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内容上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  第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撤销权人亦可以不要求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变更合同部分内容。  第三,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着期限的限制问题。  (三)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1、欺诈。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2、胁迫。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诱因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具备如下要件:  (1)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2)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3)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4、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行为人受到较大的损失,以至于根本达不到缔约目的。  5、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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