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变更工商手续

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变更申请书、出资情况表、章程修正案。

股权变更工商手续

2,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如何办理

不需要股东会,但需要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依据为《公司法》第72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如何办理

3,股权转让后工商变更需要什么文件

1、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转让股权的决议2 、股权转让协议3、 公司新股东会决议(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2)重新选举董事、监事人员(如董事发生变化须提供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如原董事会成员不变的也须说明原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变);4、向私营企业或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须提供验资报告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6、新股东身份证原件;7、 股东选举董事、法定代表人决议;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9、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10、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报告;11、新股东承诺书;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简历13、原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14、 新股东身份证明,非当地户籍的需要暂住证,法人股东需要经工商局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5、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由于地区差别,不同的工商部门对于材料的需要有所不同,以上所列仅供参考。
不知道你的企业是什么类型,具体的你可以去工商网上看看。我下面大致列一下:1、变更申请书(可在工商网上下载)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可在工商网上下载)3、如果你是外资企业的话,需要提供经委或商务厅的皮肤和批准证书4、你转股后的高层人士变动的任命书、委派书、免职书5、原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就是决议办理股权变更,要写明转股比例、是否涉及企业性质的变化、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否有变化、章程的重新起草等。。。)6、新投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7、全体董事与监事的身份证8、股权转让协议书9、原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这个要原件,要交掉的)10、新公司的章程大约5个工作日办结

股权转让后工商变更需要什么文件

4,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深圳公司在经营期间,有时候需要对公司一部分内容进行变更,而公司可以变更的内容 ,除了营业执照上的纳税识别号,成立日期不能变,其他的都可以去进行变更:法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股权、注册资金等等,我们就来讲述一下,各项变更分别需要哪些资料:1、变更法人:所需资料: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新旧法人身份证原件(变更法人需要提前预约,非全流程,一般时间在5个工作日左右,以预约办理的时间为准)2、变更股权:所需资料:新旧股东身份证原件,公章,变更后的持股比例,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变更股权需要提前预约,非全流程,不同区预约到的时间不一样,以预约办理时间为准)3、变更注册资金(增资):所需资料: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所有股东的个人U盾,新的注册资金(变更注册资金为全流程办理,一般时间为3-5个工作日左右)4、变更注册地址:所需资料:新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法人U盾(变更注册地址为全流程,时间在3-5个工作日左右,现在变更注册地址比较严格,如被驳回需要准备租赁凭证)5、变更公司名称(三证合一企业):所需资料:新的公司名称,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变更公司名称为全流程,时间在3-5个工作日左右)6,、变更经营范围:所需资料:新的经营范围,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法人U盾,公章(变更后需要去国税局备案,所以需要用到公章,变更经营范围全流程,时间3个工作日左右)上述为整理的各项变更所需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政策有变,所需资料按照最新政策准备。
办理债转股工商变更登记的流程1、办理债转股工商变更登记要准备什么材料?企业在准备债转股登记资料清单时,至少应准备以下资料:a、债转股合同;b、股东会审议债转股决议;c、股东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决议;d、验资报告;e、修改后的《公司章程》;f、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g、债权转股权承诺书/裁判文书/和解文书等。

5,转让股权后工商变更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股权变更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不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称“公登条例”)第九条规定,“登记事项”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而不包括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因此,如果仅仅是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且该等转让并未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则该等股权转让无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例如:腾讯众创空间股东甲、乙各持股50%,股东甲将其中的30%转让给乙,甲持股20%,乙持股80%。腾讯众创空间股东在股权转让前后均为甲、乙,此次转让未导致腾讯众创空间股东名称发生变化,因此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从工商登记角度而言,新的公登条例实施后,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系登记事项,只要“股东名称”没有发生变化,就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如果“股东名称”变化了,包括股东更换和股东更名,则均需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均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你没有看错,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均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这会出乎很多人的“意料”,甚至很多专业人士都会表示不解。但目前的操作实践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可能还有人会将信将疑:“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都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吗?”我们肯定的告诉你:是!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仅限于“股东内部不引起股东名册发生变化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则是“所有的”。 立刻会有人质问:不对啊!公登条例不是说“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登记事项吗?我们要提醒你:公司登记条例说的是“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而不是“发起人”。两者有什么区别,下面会详细讲解。 根据公登条例相关条文的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登记事项的范围,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而且可以肯定的告诉你,至少目前在上海,工商部门并不受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业务。
你好!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股权变更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如何办理

1、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不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称“公登条例”)第九条规定,“登记事项”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而不包括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因此,如果仅仅是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且该等转让并未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则该等股权转让无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例如:A公司股东甲、乙各持股50%,股东甲将其中的30%转让给乙,甲持股20%,乙持股80%。A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前后均为甲、乙,此次转让未导致A公司股东名称发生变化,因此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从工商登记角度而言,新的公登条例实施后,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系登记事项,只要“股东名称”没有发生变化,就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如果“股东名称”变化了,包括股东更换和股东更名,则均需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均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你没有看错,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均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这会出乎很多人的“意料”,甚至很多专业人士都会表示不解。但目前的操作实践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公登条例相关条文的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登记事项的范围,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而且可以肯定的告诉你,至少目前在上海,工商部门并不受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业务。(搜索微信公众号“投黑马”帮您发现价值,寻找黑马!)   二、对于无需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申请备案   对于以上两类无需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本身均不需申请备案登记。如果涉及章程修改,则须根据公登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如果涉及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则须根据公登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三、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说明   1、“发起人”是一个特定称谓,非等同于股东。   发起人,简而言之,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人、设立人。“发起人”仅是一个特定称谓,仅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行为的实施者,这一称谓不会转移给任何其他人。比如张三是A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则不管张三是否再持有A公司的股份,张三将永久保留“发起人”这个特定称谓。股份有限公司架构下的“发起人”是特定时点的特定称谓,不仅后面进来的股东不能称为“发起人”,“发起人”转让全部所持股份后,其依旧是公司“发起人”。   这样就比较容易理解,为什么“发起人”无需变更登记了,因为“发起人”根本不因股权转让而发生变化。   2、无需办理章程备案。   如前所述,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之初,其公司章程一般仅载明“发起人”,而非“股东”。因此,即便发生股权转让,“发起人”并不发生变化,因此无需修改章程,亦无需办理章程备案。   3、如何确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   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大致流程是:股票背书+股东名册记载。因此,可以根据持有股票情况及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内容来判断股东身份。此外,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情况,股权转让协议书文本等也是间接、辅助性判断依据。   当然,对于一些具备特殊条件的公司,比如国有公司,因其所涉股权转让需要进场交易,产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可以成为重要的判断依据。实践中还有一些进入地方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股交中心出具的《交割单》作为重要的判断依据。   4、对于备案各地做法似乎并不统一。   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变更登记,各地做法基本统一。但对于所涉“备案”手续,各地做法似乎并不统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出台“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 (2011) 37 号]”,指出“允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章程备案”,但并未真正实施。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则出台过 “关于浙江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更章程备案的操作意见”[浙工商企〔2010〕8 号],明确指出明确指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股份记载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章程备案登记。”
填写公司变更表,提交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同时填写共同委托人证明等。具体可去当地工商局窗口问一下。

7,我公司将进行股权转让转让后到工商去办理变更要那些手续

用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东变更
你要先告诉我,你的企业性质。内资和外资的办理方式材料都不一样的。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概述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股权转让的实施程序 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方面,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如何才能保证股权有效转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登记变更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实践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的手续繁琐而不为从而留下隐患。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还应当注意法律对转让主体、内容、程序上的一些规制。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之,股权转让是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股权转让模式的好处 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 1、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机构持股比例达到发行在外股份的30%时,应发出收购要约,由于证监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从而可以在不承当全面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轻易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权,大大降低了收购成本。 2、目前我国的同股不同价,国家股、法人股股价低于流通市价,使得并购成本较低;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得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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