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买卖协议和房产证哪个有效

你好:有效,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房屋买卖协议和房产证哪个有效

2,房产买卖协议和买卖合同以哪个为准

一般而言,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为准。如果有合同因为存在问题,导致合同无效,那么就以有效合同为准
居间协议是和中介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订立的。建议你积极协商,必要时委托律师办理。

房产买卖协议和买卖合同以哪个为准

3,房屋协议书与房屋买卖合同哪个法律效应大

合同的效力大,通过中介签的协议书只是预约登记,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在法律上不是正式合同。
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违反该协议将承担违约责任。但签订协议或合同并不导致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房屋所有权必须到房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后才转移,也只有这时房屋买卖才真正实现。

房屋协议书与房屋买卖合同哪个法律效应大

4,网签购房合同与实际购房合同哪个有效

王某于2008年经中介介绍从刘某手中购买一处住房,双方商定房屋价格为120万元。在中介的帮助下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金额为120万元,同时为了避税,在中介的提议下双方签订向房管局备案的网签购房合同金额为80万元。因此,同一笔购房买卖交易出现了不同价格的两份购房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向刘某支付了40万元的首付款。之后因王某未能向银行及时贷款,刘某与王某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如果王某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向刘某支付剩余购房款的话,王某之前缴纳的所有购房款均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之后王某仍未能向银行贷款,故刘某将房屋卖与他人,网签购房合同价格仍为80万元。另王某缴纳的40万元首付款作为违约金均未退还。点评:郭子福律师认为,双方为避税,将120万的实际购房价格写为80万元向房管局备案,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种合同无效。因此,王某与刘某签订的80万元的购房合同应为无效的合同。方案一:王某虽然未能及时向银行贷款缴纳购房款,但是40万的违约金过高,应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违约金过高,降低违约金。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三倍。具体到本案中,也就是刘某前后卖房中的损失的三倍为限,40万元如果超过刘某损失的三倍就是过高了,超过部分的违约金约定应为无效。但是本案中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在王某,虽然房价是不断上涨的,但是王某却无法举出证据证明刘某没有损失,因为刘某之后卖与他人的价格备案仍是80万元。而王某与刘某签订的购房价格确实120万元,如此而来刘某的损失就是40万元了。因无法得知刘某卖与他人的实际房屋价格,所以该方案并不是明智之举。方案二:王某与刘某的购房价格是120万,而备案价格确是80万元,应为无效,那么主合同无效,补充协议亦为无效。故40万不能作为违约金,应与返还王某。郭子福律师认为,本案应选第二种方案,双方以为避税,只是备案购房价格与实际价格不同,而导致合同无效。而备案合同是对外公示的合同,具有公信力,是该房屋买卖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其基于主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亦为无效。因此,将40万元作为违约金的补充协议是无效的。
我是要问,网签价格高于成交价格时,网签价格能作用为下次买卖房子的依据吗,不是说该房子下次就是现在网签的价格。
这俩合同应该一样,一个是纸质的,一个是网上签的,都有效。

5,购房协议与购房合同有什么区别

一般情况下,购房协议是指买卖双方之间初步达成买卖共识后所签订的定金协议,是作为开发商在不具备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之前的一种协议,认购书具备担保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担保效力。而购房合同严格意义上讲是在房产交易中心备案过的正式合同(网签合同、开发商的买卖合同)。
协议和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主要就是侧重意向,合同更侧重细节!合同只不过比协议更具体一点!
些购房者由于对认购书的认识程度不够,在签订时较为随意,为自己带来了不少麻烦。作为开发商在不具备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之前的一种协议,认购书具备担保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担保效力。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如果认购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符合协议书约定的生效条件时,该协议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开发商和购买人均应按照协议书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由此看来,具备了上述条件、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认购书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如果认购书中,对于房屋的房号、面积、价格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做了较为明确的约定,那么认购书可以被看作为一份预先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对于认购书内容做出了更为具体的约定;而如果认购书中没有约定上述内容,则其只是一份购房意向书,不具备合同性质,也就没有合同的约束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应与购房者订立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应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也就是说,如果是具备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的认购书,其内容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即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要对其中的条款进行仔细阅读,认真思考,切不可盲目行事。 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应仔细斟酌其中的各项条款,并重点关注关于定金的条款、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及认购书协议的生效、失效时间等内容。同时,应特别注意其中有无超出法律、法规范畴的“霸王条款”,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协议只是先前说出 提好的 合同是对方达成里面的条款 而对方签字的凭证
购房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应相当大的,

6,房屋买卖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应的区别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了,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一定可以买到房子,必须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合同,才可以确保买到房。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买卖议的有效性,是合同条款能否执行的前提。如果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无效,无论双方对合同条款设计得多么缜密、全面,除了个别约定争议管辖机构或者审计单位等程序性条款之外,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将无法适用,可谓“釜底抽薪”,即使您一直诚信守约,也无法依据合同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一)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构成要件 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结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之规定,一个有效的买卖合同需要具备两个要件:第一、合同成立;第二、合同合法。为了能够清晰地表述第二项构成要件,可以将 “合同合法”分解为以下三方面:(1)合同订立主体合法;(2)合同标的合法;(3)合同内容合法。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释明了合同成立的几个要素,即:(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2)标的;(3)数量。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只要合同具备上述要素,一般来讲,法院会认定合同成立。 此外,合同法中列举了合同成立的几种特殊情况: (1)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依照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买卖议的有效性,是合同条款能否执行的前提。如果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无效,无论双方对合同条款设计得多么缜密、全面,除了个别约定争议管辖机构或者审计单位等程序性条款之外,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将无法适用,可谓“釜底抽薪”,即使您一直诚信守约,也无法依据合同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一)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构成要件 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结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之规定,一个有效的买卖合同需要具备两个要件:第一、合同成立;第二、合同合法。为了能够清晰地表述第二项构成要件,可以将 “合同合法”分解为以下三方面:(1)合同订立主体合法;(2)合同标的合法;(3)合同内容合法。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释明了合同成立的几个要素,即:(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2)标的;(3)数量。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只要合同具备上述要素,一般来讲,法院会认定合同成立。 此外,合同法中列举了合同成立的几种特殊情况: (1)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协议的合法性 我们要理解这个问题,无论从立法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讲,更多从合法性的对立面去考察,即合同是否存在不合法的情形,分述如下: 1、合同的订立主体是否合法 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在下述情况下,合同订立主体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1)购房人不具有法定购买资格。 比如,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买房人购买此种房屋,一旦双方发生争议,法院有可能以购房人不具有购房资格,判决合同无效。 (2)到法院或仲裁委开庭时,出卖方仍未取得房屋处分权,权利人亦不予追认的。 2、合同标的是否合法 合同标的不合法的情形有: (1)房屋管理机关不许上市的央产房、军产房或者涉密单位的房屋。 (2)不具有上市条件的经济适用房或者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回迁房等房屋。如此类房屋购买时间不满5年。 3、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法。

7,房屋买卖合同哪个有效

补充:这种事情,应该多做打算,如果是亲笔所写就算一个欠条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有条件,做个公证也是可以的。房屋交易处的那一份合同,就是用来确定交税的那一份是相对重要的。因为它是确定双方的交易金额及所交税款是重要凭证,具有相当的全威性及法律公证性。而一旦发生纠纷时房屋交易中心所保存的那份房屋交易处的合同不能完全解决纠纷的时候,你们手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做为一个辅助补充材料,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一主一辅,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所以建议妥善保存和购房人已经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人已经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尽量详细、明确。附:避免二手交易纠纷房屋交接时需注意的环节房屋交接是容易引发二手房纠纷的一个环节。交房时,卖方履行交房和结清相关费用义务,买方履行验收和支付相应价款义务。 维修资金余额的结算与更名。买卖双方通常都会在合同中约定维修资金的结算方式,但有时约定过于笼统,只写“送”或者“不送”。实际操作中,房屋交接时会遇上例外情况,卖方尚未缴付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部分已经使用。由于买卖合同约定不明确,卖方通常认为维修资金是“送”的,未缴部分或不足部分当然由买方自行缴付。买方却理解为,卖方应当足额缴付后,再将维修资金移至买方名下。因此,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维修资金的结算数额。 水、电、煤、电话、物业管理费等生活费用的结清手续。由于双方疏忽,未于房屋交接时对日常生活费用进行结算,等买方入住后,收到上述账单时,才发现卖方欠缴大量费用。再回头结算时,房东早已音讯全无。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修及附赠家电、家具验收。买方在交房时容易忽视对下水道堵塞和墙面洇水问题验收。附赠的家电、家具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所附赠家具、家电的数量和品牌等,或者采用图像资料作为合同附件。 户口迁出问题。按照交易习惯,卖方应当在过户或交房前将房屋中入住的户口迁出。因暂无能够入住户口的房屋或子女就学等原因,有些卖方会要求推迟户口的迁出时间。 建议买卖双方采用下述办法降低交易风险。首先,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上述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即使发生纠纷,买卖双方也可以有章可循。其次,将义务与权利捆绑,提高卖方履行交房义务的主动性。交房时间位于交易流程的最后环节,买方应预留一部分相应房款待卖方交房时再支付。最后,房屋交付后,双方应签订一份房屋交接书,以书面形式确认双方对于房屋交接事项的认可。对维修资金更名、户口迁出等无法按期完成的事项,签订房屋交接书时将何时完成写入其中,以便买方将来要求卖方履行。
最好是两者保留,因为那是你房屋买卖的证据,有什么不妥的到时候都可以拿出来公证,现在房屋问题太多了,一个不留神被骗了还不知道是为什么,朋友,建议你还是把一切房屋的凭证都收好,以免以后吃亏 当然。最有效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啦,那是你的交易凭证,那个缴税的是次要的一个,我只是建议你,如果两种都有,务必都妥善保管,只能有一样的话,还是提醒你收好房屋买卖合同,只是在上面最好是详细点,能让律师公证下最好,觉得没必要花那个钱的话还是写得详细些好
没有 只要您是走正规手续签订的合同那就没有期限 签完合同最好是第一时间去交易中心过户 如果你要是卖房最好等买方把钱给你的同时去办过户 这样最保险
当然以房屋交易中心留存的合同为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而且到时候你总不能说自己是为了偷逃国家税款而伪造了此份合同吧.补充回答:在你的问题“房屋买卖合同哪个有效?”中,你问到“我想知道具体涉及到纠纷的时候应该以哪个合同为准?房屋交易处的合同是由房屋交易中心保存,我们双方手里都没有! ”我补充回答一下:房屋交易处的合同是备案用的,是双方交易的依据,也是纳税的依据,合同备案的本意即是为了避免双方合同不一致产生纠纷,从而由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对交易合同(双方均认可)进行保存,已备查询。因此在双方产生纠纷时,除非双方都承认此备案合同为假合同,并甘愿接受逃税的严厉处罚,如有一方说备案合同为真合同,而对方持有的是假合同,原则是应以备案合同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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