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1 签约审证失误致损案

中国东方公司向外国某B公司出口一批冻虾,双方合同约定,装运期为1993年5月,采用不可撤销信用证,凭卖方开具见票后30天付款的跟单汇票议付。

案例1 签约审证失误致损案

2,10个无效合同的例子

10个无效合同的例子   10个无效合同的例子,大家在生活中也都会经常碰见各种法律事件,所以说法律在现实中无处不在,法律的知识非常的丰富,比如说关于合同的法律知识,下面是10个无效合同的例子。   10个无效合同的例子1    1、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有一对夫妻想卖房,于是跟隔壁老王商量好了以300万卖给他,但是夫妻俩又想避税,于是妻子就让丈夫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妻子带着房子跟隔壁老王结婚,并与老王签合同、过户房产,老王直接把钱打到了妻子的账上;这时候,丈夫却联系不上妻子和老王了。   这时丈夫才明白过来,这是妻子和老王合伙在骗自己的房子。   这样的合同有效吗?答案当然是无效的,这种情况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丈夫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妻子和隔壁老王追回房产。    2、违反社会公德的合同无效   张三中彩票后一夜暴富,买房又买车,还找了个年轻貌美的老相好。张三想天天见自己的老相好,于是就在自己家楼下租了个房子让老相好居住。   除此之外,张三为了让老相好心甘情愿地跟着自己,于是跟对方签订了一个借款协议,名义上约定借五十万给老相好,实际是给老相好当零花钱使用。   之后,张三媳妇发现了这事,在要求还款无果后,张三媳妇就拿着这个借款协议和张三的租房证据将张三的老相好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这个借款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无效,张三的老相好不得不将五十万退还。    3、苦肉计、约定免责,无效   三国时期,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黄盖和周瑜约定,让周瑜使劲的揍自己,周瑜不用对此负责。   虽说他们的苦肉计取得了成功,但是如果将周瑜和黄盖的约定放在2021年新出台的《民法典》里来,其中不合法的事儿可就太多了。   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自然人的身体权、生命权和健康权,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而不需要负责,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因为只要你的行为使得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损害,即使你们在合同中约定了免责,这也是无效的条款。    4、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担保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十七条规定: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1)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5、公司未召开股东会即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无效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就为其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各方应根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6、民间借贷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8、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已经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一方必须是具有职权的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   如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是村民委员会、拆迁公司等民事主体或其他不具备职权的主体,均可以它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由确认所签订的行政协议无效。    9、为借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系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法律行为,双方的交易情形更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房地产买卖协议》因系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房屋应当返还给原告。    10、股权转让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虚假的无效   意思表示与实际真意不符,虚假的意思表示与相对人通谋,目的在于欺诈第三人;   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隐藏双方间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阴阳合同:为掩盖交易各方的真实意图而签订的工商登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实际履行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或者两份合同均为有效,而工商登记的阳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除规避法律义务条款无效,其他为有效。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从一开始订立合同时就要规避合同无效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签约前确认对方当事人是否是适格的签约主体,以免因为其没有签约资格而导致合同无效。   (2)在签约前要判断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是否合法,如果违法,应拒绝签署并要求修正。   (3)仔细查看合同的条款,防范合同条款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仔细拟定合同的所有条款,确保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显失公平、不属于明显的霸王条款,明确约定各项内容,让合同成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有力武器。   (4)签订合同前,就合同事宜咨询律师,由律师来分析利弊、出谋划策,最大化地避免合同无效的情形发生。   10个无效合同的例子2    无效合同的种类包括以下四种:    1、第1种: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第2种:订立合同的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善意取得。   3、第3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4、第4种: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无效合同的定义: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   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10个无效合同的例子3    合同无效的界定   法律对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评价表现为确立一个合同有效要件的评价标准,符合该标准的,赋予当事人的合意以法律上的效力;对于不符合该标准的,则视情形赋予合同无效、未生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等法律后果。《民法通则》54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该法55条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三个实质要件,因此该条可以被认为是合同有效的评价标准。由于否定合同效力是法律对合同的最严厉的否定性评价,因此当合同仅轻微欠缺《民法通则》55条规定的要件时,例如一方以欺诈的手段损害合同相对人利益而非国家利益的场合,法律赋予受损害方撤销权,而并未直接否定合同的效力。   合同只有在严重欠缺《民法通则》55条规定的有效要件时,法律则不允许合同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发生任何效力,而是直接规定其法律后果,此时,合同即为无效。   由于《民法通则》55条的规定较为抽象,自《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合同是否无效则应根据《合同法》52条、53条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   合同无效不同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效力的判断是基于合同已经成立的情形,在合同不成立时,尚未到达评价其效力的阶段。因此,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后者,合同欠缺成立要件。

10个无效合同的例子

3,因样品出错引发的合同纠纷

隐藏的瑕疵,可以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因样品出错引发的合同纠纷

4,求一个经济合同改错

第一个错误,合同中应该具体指出先交一部分费用和剩余尾款的具体金额,不能含糊。第二个错误,合同中指出开工完工的时间不具体,应具体指出日期。(这道题,我在公文课上听老师讲过)求采纳 谢谢
这个我就不知道了
在东厂场建造完成后支付全部尾款

5,就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配方错误是否意外回答下面的案例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如实告知各项事宜但对于投保人来说,只要是保险人问的问题就得回答,如果保险公司没问清楚或是没问的问题,你就不用回答(虽然你没告诉保险公司你从事的工作性质,但你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你要搞清楚吴某是何时投保的,因为保险法中有一条非常重要的条款:“根据新《保险法》,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这既是对投保人的呵护,也将对规范保险市场经营产生积极影响”把这句话多读几遍,读到自己懂为止 还有一个:在吴某投保初期,保险公司肯定会调查吴某的工作性质,如果保险公司知道他是从事危险行业的或是拒保行业的,在30天内不撤销保险合同的,视为保险公司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此合同有效

6,商务谈判因合同疏忽导致失败的案例

唯冠与苹果的商标权之争提供了最新最佳的案例:2000年,唯冠集团台湾子公司唯冠国际注册了iPad在欧洲与世界其他地区商标。次年,唯冠大陆子公司深圳唯冠注册了iPad中国商标。当时,苹果的iPad还未出世。这种抢注情况在全球都很普通,据说,在全球各国,ipa从a到z的商标都已被抢注,大多闲置弃用,只是唯冠集团侥幸抢得了iPad。苹果为了保持品牌的全球一致性,就在英国设立一家名为IP的壳公司出面购买iPad商标,这样苹果公司就可以“廉价”购得。算盘是如意的,比如唯冠国际就以3.5万元贱卖了手中奇货,以至其后大呼上当。但苹果公司并未意识到,中国内地iPad商标的所有权并不在唯冠国际,而是在深圳唯冠的手中。最终难以想象,苹果公司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2012年7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双方达成和解,苹果向唯冠支付6000万美元。

7,违约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

今年1月19日凌晨4时许,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女教授欧阳洁跳楼身亡。欧阳洁生前曾与中山大学翻译学院副院长、翻译研究中心主任王东风签订一份翻译合作协议,由王东风所在的翻译研究中心为欧阳洁的3本管理学著作进行翻译。欧阳洁父母认为,女儿的死,和女儿与王东风的合同纠纷有间接关系。就这份翻译合同,欧阳洁的父亲欧阳周向天河法院起诉王东风违约,要求王东风支付违约金26万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开庭。王东风称:他严格执行了翻译合同,欧阳洁的死与他无关。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欧阳洁与中山大学翻译学院副院长王东风以及中山大学管理学院签订三方翻译合作协议,约定由王东风翻译欧阳洁的3本管理学著作(《决策管理――理论、方法、技巧与应用》、《国际管理挑战赛赛前必读》、《市场预测与决策分析方法》),3本书合计126万字。该协议内容十分简单,未就翻译质量作出具体约定。仅约定欧阳洁需要支付给王东风3笔费用,合计30万元。欧阳周提出,虽然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3本书的翻译要达到什么水平,但王东风组织了一批学生翻译,导致翻译出的文稿质量不合格,被皮尔逊公司退回。欧阳周认为,在合同没有具体约定翻译质量的情况下,应当参照行业标准。王东风所在的翻译研究中心只是一个研究机构,不是营利性机构,没有资质去为管理学专业著作进行翻译。“如果欧阳洁在这个问题上犯了错误,那么王东风作为专业人士犯了更大的错误。”在没有资质的前提下,王还组织没有翻译资格的学生对该书进行翻译,直接导致翻译质量不合格,书稿被退回。此后,欧阳洁为了让书稿达到出版标准,又出资让他人翻译书稿,给她经济上带来很大困扰,回老家借钱时曾在家人面前痛哭。王东风的律师提出,翻译质量并无问题,而是欧阳洁一直都有资金问题的困扰,到译稿已经完成时欧阳洁都未能全额付款,至今仍有4万元未付,如果说违约也是欧阳洁违约。欧阳洁也知道不是由王东风本人翻译,有一批学生在翻译书稿。协议并未说明要由王东风本人翻译。年过70的欧阳周和陶琪参加了长达3个小时的庭审。陶琪向记者表示,打这个官司并不是为了钱,而是要讨个公道。法庭建议双方调解,王东风的律师表示,如果要补偿愿意补偿1.5万元,对此,欧阳周表示,如果补偿数额太低他不会接受。
同问。。。

8,举些几个缔约过失的例子注意不是要定义谢谢

顾客为购物摔伤 商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情】2005年1月20日上午9时,张某到市中心一大型超市准备购物。由于当时是雨后初晴,天气寒冷,加上超市刚刚开门,其门前台阶上尚有一层冰未清理,当张某刚跨上该台阶,即摔倒在地。超市保安随即将不能动弹的张某送至附近的医院,并通知了张某的家人。张某经医院诊断为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15日,出院后休息3个月,花去医疗费2500元。事后,张某向超市索赔,超市以张某未进入超市营业厅购物,双方之间并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其没有义务承担顾客在营业厅外的安全责任为由拒赔。2004年10月8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人民币7321元。 【审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为购物而前往超市,其目的是与超市订立买卖合同。张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行为,在此过程中受伤,超市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张某在上台阶时,未仔细观察,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自身也有一定责任。据此,法院判定超市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合计五千元。 【评析】本案尽管张某尚未进入超市营业大厅,没有进行购物消费,但张某前往超市的目的是为购物,其行为是一种欲与超市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行为。因此,张某应认定为缔约一方的当事人,其为此而受伤应按照《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处理。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而履行必要的义务,这些义务因合同尚未订立,不属于合同确定的义务,而是一种合同前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这种附随义务不管合同是否订立,只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赔偿。超市作为商业零售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其对前来购物的顾客有按照常识进行照顾、提醒及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护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等先合同义务。本案中,超市对其门前的结冰可能导致前来购物的顾客产生伤害是明知的,但其未轻信可以避免或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未及时清理,导致事故的发生,超市主观上有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同时张某所受到的损害与超市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而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先合同义务,当事人之间尚未正式订立合同,故受害人的损失以直接损失为限;对于当事人所受的间接损失,义务人可不予赔偿。
顾客为购物摔伤 商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上的过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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