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违反劳动法吗

如果用人单位招聘,录取劳动者,但签合同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那么就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反映到劳动局解决。

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违反劳动法吗

2,用人单位只签劳务合同违法吗

如果公司与劳动者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只签劳务协议是违法的。如果公司与退休返聘人员只签订劳务协议不违法。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只签劳务合同违法吗

3,用人单位和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合法吗

这才是知法守法的表现,是合法的,只要合同是合法的
和退休人员是这种劳务合同。其他是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合法吗

4,公司只签劳务协议违法吗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只签劳务合同是违法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只签订劳务合同不违法。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5,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就签一份合同合法吗

您好,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需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未签,需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有疑问请追问或拨打张晶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3073528640。
劳动合同应该是一式两份,而且用人单位应该盖公司法人章,不然就是违法用工,可以去劳动仲裁机关仲裁赔偿.
你是人民公仆吗?不是就没人维护你的权利。

6,分别签定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违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不能签订两个以上的劳动合同。不然,用人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第39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是赔偿金。

7,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而签劳务合同违法吗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按照法律条约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法定的义务,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单位来说是违法的行为而且付出的代价更大。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的原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按照该规定,劳动者最多可以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签订的,自应当签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按照该规定主张二倍工资,没有最长时间限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作为用人单位,法律允许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作为劳动者,宁愿不签合同,也不要签订劳务合同。但如果公司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保,劳动者就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因为此种情形,即使名为劳务合同,劳动者主张是劳动合同也会被采信。
违法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而签订劳务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8,只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合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签署劳动合同的年限不同,试用期可以有1-6个月不等的期限。所以试用期也应当以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一年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自入职之日起第二个月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如果超过一年,用人单位为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我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感到销售任务很难完成,很多同事没等到试用期满,就被辞退了。于是,我向经理提出先签订劳动合同再试用的要求,经理当即拒绝。请问: 就提出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答复如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根据江先生的陈述,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首先,你是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根据法律规定,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再次,对于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你可以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合法。目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只有签订《劳动合同》才具备签订“试用期”的法定条件,同时只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的劳动合同期限才能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是必须先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有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先签“试用期合同”,再签“劳动合同”,这种分两步走的行为是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转载以下资料,仅供参考: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考察对方设立的双向选择期,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与合同期应当受同一个合同的约束,试用期的期限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是法律意义上的试用期。当前很多企业为了能降低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同时让企业可以利用《劳动法》25条第1款第1项赋予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以便企业能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那么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属于劳动合同?一、目前相关法律规定:1、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只有签订《劳动合同》才具备签订“试用期”的法定条件,同时只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的劳动合同期限才能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是必须先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有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先签“试用期合同”,再签“劳动合同”,这种分两步走的行为是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2、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该《条例》明确了只签订“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无效约定,《试用期合同》在法律上将被视作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3、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只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二、签订《试用期合同》的目的能否达到1、一般来说企业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签订《试用期合同》一个母的是以便企业能够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该说作为“追求最大利润为原则”的企业来说,上述愿望是好的,但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而无效,并不能实现其目的,其法律后果将是《试用期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上仍视为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保护。2、企业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降低向职工支付的工资报酬。这个目的能否达到其实完全取决于企业的管理和用工、工资支付制度的的合理架构,想通过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来达到即不合法效果也并不理想。因为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无效,但并不导致《劳动法》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情况下,将把所谓的《试用期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视作《劳动合同》的内容,把所谓《试用期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限视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样的《试用期合同》中对薪资的规定也将被视为劳动合同的约定。简单地说,虽然“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其中的规定将被视为劳动合同的规定,而为法律认可。重要的一点是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支付相当于转正薪资的工资,即不得按不低于转正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而且企业仍应履行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一切责任(如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承担各项社保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等)。另外,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签订《试用期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已经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实际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企业想通过签订《试用期合同》来充分利用相关法律法规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愿望也是无法实现的。(注: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建议根据上述分析,企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建议企业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约定“试用期”,当然在实践中如何充分利用“试用期”的规定是有讲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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