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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间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居间合同具有的特征 (1)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 (2)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3)居间活动主体的特殊性。 (4)居间合同是劳务合同。居间合同的标的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合同的订立,而不是交付标的物或者移转财产权,因而属劳务合同的范畴。

居间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2,什么是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的特征; (l)居间人按照委托人指示、委托业务的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业务活动。 (2)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是一种经营活动,只要居间成功,委托人座向居间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和从事居间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什么是居间合同

3,居间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居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一般认为居间合同的法律特点,有如下几点:1、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约媒介的合同。2、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是需要支付报酬的。3、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就是说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合同即成立,不要式合同是指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的约定都可以,不需要特殊的形式就可以成立的合同。4、居间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活动实现居间目的时,委托人才会履行支付报酬。居间人能否实现居间目的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的履行也具有不确定性。5、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规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间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条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居间人从事居间交易。

居间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4,居间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般而言,居间合同有以下几点主要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是协助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自身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2、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者是为订约进行媒介活动。 3、居间合同是诺成的、有偿的、不要式的合同。
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5,居间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委托合同律特征:1、委托合同:建立委托与受托互相信任基础 2、委托合同标:处理委托事务 3、受托委托名义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4、委托合同:偿偿 5、委托合同:诺合同、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种类:1、根据受托数委托合同单独委托共同委托2、根据受托产同委托合同直接委托转委托3、根据受托权限范围委托合同特别委托概括委托1223
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6,居间合同一般会有哪些特征

居间合同的特征: (1)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的结果,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获取报酬。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意义。 (2)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 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居间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有关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给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充当“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并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的过程,他的角色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只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 (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 居间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合同即成立,而无需以实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居间合同的双务性是指,居间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就居间人而言,居间人有据实报告的义务;对委托人而言,合同因居间而成立后他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居间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居间合同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如果约定不明确,应当遵循交易惯例。 (4)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 居间人以收取报酬为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当然要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活动的报偿。不要报酬促进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是居间合同,而是一种服务性活动,行为人不承担居间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7,关于居间合同的问题

居间合同  目录[隐藏]  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订立居间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居间合同(示范文本)  居间合同的发生情形  [编辑本段]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特征  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编辑本段]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居间人的权利有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居间人的义务有以下两个方面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问人的报酬。  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编辑本段]订立居间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1)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所委托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包括种类、范围和要达到的要求,给付酬金的数额、方式和时间。  (2)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自己能够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什么条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  (3)合同中应当订明违约责任条款。居间人不尽职守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居间人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机会负有保密的义务。  (4)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规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间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条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居间人从事居间交易。  [编辑本段]居间合同(示范文本)  【题 目】居间合同(示范文本)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发文编号】GF—2000—1201  全文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居间人: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居间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报酬及支付期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促成合同成立金额的____%或者(大写)_________元。委托人应在合同成立后的_____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 居间费用的负担: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必要费用(大写)________元。  第五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六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居间人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 鉴(公)证意见: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鉴(公)证机关(章)  账号: 账号: 经办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编辑本段]居间合同的发生情形  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1]:  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任务占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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