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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里定作人与承揽人发包人与承包人这两组概念有什

”定作人“和”承揽人“,是承揽合同的当事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 两组称谓,分别是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名称。

合同法里定作人与承揽人发包人与承包人这两组概念有什

2,订做合同和定做合同的区别

“定”体现的是按你的要求;“订”则没有,只是确认你准备“要”。目前合同法里面标准名称仅有“承揽合同”一词,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以此推论,法律上的名称是定作合同。

订做合同和定做合同的区别

3,定作合同管辖地

定作合同在合同法中的法定名称为承揽合同,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范围,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承揽合同法定的合同履行地为加工行为地。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定作合同管辖地

4,毛领加工定做合同怎样写

定作方:承揽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年 月 日一、品名或项目、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期限定作物品 价款或酬金 交货数量及交货期限 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 量名或项目 单价总金额合计二、定作方带料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 量质 量提供日期消耗定额单 价总金额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四、承揽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五、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及保密要求六、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七、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八、交(提)货方式及地点九、交付定金预付款数额及时间十、结算方式及期限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十四、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定作方承揽方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有效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5,涉外加工承揽合同的订立需要哪些准备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解释,承揽主要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1)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指定作人为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由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加工成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如用定作人提供的半成品加工或成品的,用定作人提供的衣料、木料等加工成服装、家具等。(2)定作合同。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用自己的材料和技术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与加工合同的根本区别在于:定作合同由承揽人自备原材料,而不是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3)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复损坏的物品,由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在修理合同中,需要更换的配件可以由定作人提供,也可以由承揽人提供。修理合同既可以针对动产,也可以针对房屋等不动产订立修理合同。(4)印刷合同。印刷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交付的文稿打印、印刷成定作人需要的形式,定作人接受印刷的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在签订印刷合同时,除遵守有关承揽合同方面的规定,还应遵守我国印刷品管理的有关法规。(5)复制合同。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类似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6)测试合同。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项工程的测绘、测试任务,定作人接受测绘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7)检验合同。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等进行检验、鉴定,定作人接受检验、鉴定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定作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一、定作合同的概念定作合同是定作人要求承揽人按其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二、定作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1. 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间,主要表现形式为: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b.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2.承揽方虚构或夸大生产加工能力。在定作合同中,承揽方为了承接到更多的工程,很可能虚构生产加工能力,但到期后却无法完成工作任务,致使定作方承受损失。3.承揽方变卖材料或携材料款逃跑。由于定作合同的特殊性,定作方通常要提供一部分或全部材料给承揽方,有时直接支付材料款由承揽方购买材料。这就产生了怎样使材料或材料款真正落到实处的问题。如果没有采取得当的措施,一些不法承揽方可能变卖材料或携材料款逃跑,直接造成定作方的经济损失。4、对工作成果验收标准的约定。在承揽方完成工作任务后,定作方对工作成果要进行验收,这时,如果验收标准约定的不明确的话,就很容易产生纠纷。三、防范措施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另外定作人应对承揽人是否拥有完成承揽任务的设备条件、技术能力、工艺水e68a84e8a2ad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365653166平进行了解。2、尽可能细化合同条款。在合同中,尽可能细化条款,不能笼统,如果承揽方无法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同时,对质量验收标准的约定应该明确。3、采取一定措施,以防承揽方变卖材料或携材料款逃跑。为了预防此种情况发生,定作方应要求承揽方在收到材料或材料款的同时,提供相应的担保。

7,定作合同与承揽合同有什么区别

定作合同只是承揽合同的一个种类,定作合同中由承揽人自己准备原料。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因此,为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而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6、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材料和费用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准确计算,所以在结算时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计价条款。而承揽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较为固定,除经双方协商变更外,一般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计算。  7、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8、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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