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合伙中的责任承担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因此,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债务,合伙人中任何一个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合伙中的责任承担

2,合伙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是指个人合伙违反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分为两部分:一是对内民事责任,一是对外民事责任。 个人合伙的对内民事责任即由合伙事务而产生的各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及合伙企业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或职工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民事责任。 个人合伙的对外民事责任指全体合伙人就合伙债务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合伙企业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伙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3,请大家帮忙 关于合伙的责任问题

合伙关系有两层,一层是合伙人之间,一层是作为整体的合伙与外人。合伙人在法律上看做一个整体,其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外部第三人。退伙后的合伙人对于退货之前的债务仍付无限连带责任。至于合伙人中一人或数人承担责任后像其他人追偿的问题,要看他们之间的约定,如果三人对于债务偿还有约定,则按约定来。
合伙关系有两层,一层是合伙人之间,一层是作为整体的合伙与外人。合伙人在法律上看做一个整体,其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外部第三人。 退伙后的合伙人对于退货之前的债务仍付无限连带责任。至于合伙人中一人或数人承担责任后像其他人追偿的问题,要看他们之间的约定,如果三人对于债务偿还有约定,则按约定来。
抱歉表达得不是很清楚就是丙对合伙的债务肯定负连带责任,不管债权人是否知道丙是否退伙,这个是合伙责任的要求,如果丙承担了连带责任……这么说吧,就是甲乙丙各出资5万,经营期间对外欠6万,后丙退出,甲乙同意并约定丙退出后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丙由于连带责任承担了6万合伙债务,那么丙可以要求甲乙给4万还是6万??
你的问题我不是很明白,丙都退伙了为什么还要承担他们合伙企业的债务啊?按照我的理解,如果丙对外承担债务,对方又不知道丙已经退伙的,丙应当承担像退伙之前一样的连带责任。如果对方知道丙已经退伙的话,又与其签订债务合同的话,不是对方脑子进水,那就是丙是在保证合同中作保证人,且丙与对方签的保证合同为连带保证。否则,也不可能让丙先还债,然后又向甲乙追偿的!说的可能有点乱,而且还不一定对。(欢迎高手们指正!)
没有约定好像应该按出资比例或盈余比例,不过我也觉得应该可以追偿到6万,谢谢你
个人认为是6万,它们都约定丙退出后放弃一切权利和义务,而且他们之前对债务是连带责任,又不是按份的。所以我认为是6万。。。。

请大家帮忙 关于合伙的责任问题

4,合伙人对外责任

对外民事责任:个人合伙的对外民事责任指全体合伙人就合伙债务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合伙企业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合伙人的责任是补充性无限连带责任。1、合伙人责任的性质是补充性责任。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决定了合伙人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共同债务,然后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的共有财产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则不发生合伙人的连带责任。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其责任规则为:(1)每个合伙人均对全部合伙债务负清偿责任,合伙债权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个别的合伙人清偿,被要求者即有义务予以清偿;(2)其清偿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偿的效力;(3)若其清偿的债务超过应担份额,则其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应担合伙人享有追偿权。个人合伙的内部财产关系,包括合伙的财产的构成和合伙财产的管理与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个人合伙的财产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是成立合伙时由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包括资金、实物和知识产权。第二是在合伙经营期间积累起来的财产。上述两部分财产都应属于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对合伙的共有财产,应当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以实现成立合伙的目的,在合伙人之间对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发生分歧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或出资少服从出资多者的原则决定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事宜。个人合伙的对外财产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人合伙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的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个人合伙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与其他民事主体就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进行民事活动从而取得财产所有权或设定债权。第二、个人合伙对外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偿还了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合伙人相互间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合伙做生意有一个特征,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共担包含两个意思:因合伙经营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合伙人共同负责偿还;因从事合伙事务造成的损害,由合伙人共同负责赔偿。  因在合伙事务中受伤,花费的医疗费用,应该先用合伙赚的钱来支付。合伙赚的钱不足以支付时,就需要两人共同承担这笔费用,或者按照合作协议、出资多少来分摊责任。
合伙人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资义务。出资是合伙人承担的首要义务。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并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期限出资。否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且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负有增加出资的义务。当然,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这既是合伙人的义务,实际上也是合伙人的权利。设立合伙业务执行人的,业务执行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一般合伙人查阅账簿,对合伙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务,这些都是履行承担合伙事务义务的形式。 3.分担亏损的义务。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的共同特征。既然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企业的财产,当然也应该共同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因此,合伙人有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对外的连带责任,对内的按比例分担责任。关于合伙人的亏损分担比例,前文已述,这里仅就合伙人的连带责任介绍于后: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这里,所谓无限责任,就是指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而不仅仅是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而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当债权人只就合伙人中之一人主张全部债权时,该合伙人应偿还全部债务,而不仅仅是他按比例应承担的那一部分。然后,他可以因此获得对其他合伙人的求偿权。 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正是合伙的优势之一,它使合伙具有极高的信誉,极大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使合伙这种企业形式能够长期存在下去。 4.竞业禁止的义务。为了避免合伙人利用其有利地位同本合伙企业进行竞争,而给其他合伙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6,合伙人的代表对其他成员有什么义务

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1、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2、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3、有限合伙可以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4、有限合伙人可以自我交易。5、有限合伙人不受竞业禁止的限制。6、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外转让合伙财产。7、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8、善意第三人与有限合伙人交易时,有限合伙人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等责任。交易造成内部损失的,有限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9、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之前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10、有限合伙人可以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1、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12、有限转普通或者普通转有限,都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13、有限转普通或者普通转有限,都对之前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参见《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六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七十五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第七十六条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七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七十九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第八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第八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八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八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民法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和责任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按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根据以上规定,合伙具有以下特征:(一)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二)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三)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四)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二、合伙的分类 (一)普通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 根据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合伙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普通合伙是指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是指合伙债务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承担无限责任,有一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我国现行法上规定的合伙基本上为普通合伙。 (二)个人合伙与单位合伙 根据合伙人的自然属性,合伙可分为个人合伙与单位合伙,个人合伙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合伙,即合伙人为自然人。单位合伙,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为合伙人的合伙,这是法人之间联营的一种形式。 (三)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 根据合伙的目的和组织形态,合伙可分为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合伙企业是指组成企业的合伙。合伙企业的成立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合伙企业以外的合伙,则为其他合伙。三、合伙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人有出资的义务和管理使用合伙财产的权利 (二)合伙人有合伙事务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三)合伙收益的分配权和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四、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伙人以合伙名义进行的活动对外代表合伙合伙人以合伙名义代表合伙进行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事务执行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通则》第34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8条中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因合伙的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债务。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任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尽管就其内部来说,每个合伙人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的清偿额,但只要合伙债务未全部清偿,不论合伙人是否已就自己承担的份额为清偿,其清偿责任不能免除。并且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负无限责任,不以其出资为限。五、 入伙和退伙(一)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成为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中对入伙有约定的,入伙应按协议中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中对入伙没有明确约定的,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为合伙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第三人入伙时,即使合伙人中有一个不同意,也不能入伙。(二)退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而不再为合伙人。退伙分为任意退伙和法定退伙两种情形。 任意退伙,又称声明退伙,是基于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而决定的退伙。个人合伙,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法定退伙,又称非任意退伙,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条件而非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而发生的退伙。六、合伙的解散与清算合伙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合伙终结,合伙人间结束合伙关系。合伙解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承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4)合伙人仅余一人;(5)合伙协议约定的目的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合伙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财产,必要时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合伙未了结的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参与民事诉讼。供你参考吧。:)
1、合伙是否必须以合伙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协议为成立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2、民法通则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文章TAG:合伙  合伙关系  关系  对外  合伙关系对外承担什么责任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