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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若干规定借贷期限如何规定

1、如借款协议未约定借款期限的,自债权人主张或债务人承认还款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2、如借款协议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则按借款到期日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若干规定借贷期限如何规定

2,民法通则对形成民间借贷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通则:第二节 债权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八十六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同问。。。

民法通则对形成民间借贷是怎样规定的

3,2021年民间借贷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利息是年利息百分之二十四的情况

根据你的描述可知,你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时间在2021年,年利率24%。虽然借贷双方同意,但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的边缘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禁止高利贷。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规定,超过同一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的视为非法。因此合同成立于2021年的借贷合同,年利率24%是不合法的。
蕞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不合法,民间借贷利息最高不能超过Lpr利率的4倍,这个指导利率每两个月发布一次,可以在央行的官网查询。如果您们之间约定利率超过这个利率的4倍,法院不会支持超过的部分

2021年民间借贷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利息是年利息百分之二十四的情况

4,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第17条解释其他债务如何解读

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第17条解释其他债务,是指原告欠被告的除被告所称原告借款以外的其他债务,如钱被告的货款等。比如被告会抗辩说原告的转账凭证是偿还以前原告借被告的一笔借款,还可能说是偿还以前在被告商店赊欠的货款,或者说是欠被告的就餐款等。这里的货款或者就餐款,就是17条所称的其他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1、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17条中的“其他债务”,是指原告起诉的这一笔债务以外的,仍然是与原告有关的其他债务。2、比如,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依据就是一张2015年1月1日的银行转账凭证。被告抗辩称,这一笔1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原告用来偿还2013年6月份向被告借款8万元的借款本息的。当时被告考虑关系很好,没有让原告出具借条,所以,原告转账后,被告也没有出具收条。这一笔8万元的借款,就是属于“其他债务”。3、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就应当出具证据证明,10万元是借款,而不是还款。如果证明不了,可能就会承担败诉的后果。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5,民法典里情人之间借款是否属诈骗

民法典不会对情2113人的借款进行规范(至少不会对情人5261的借款行为在法典中明4102确规范),情人之间的1653借款属于借贷合同关系,权利人主张偿还的,债务人应予以偿还,不能因为是情人可以免除债务。如果是有预谋、有主观诈骗意识与行为,借用情人关系实施诈骗行为的,则属于诈骗行为。
《民法典2113》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5261,其中第三编合同4102,第1653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二章规定了借款合同,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规定,只有一条,内容很原则,不具体,目前施行的是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款行为是否属于诈骗,出借人可以报案,由公安机关根据事实认定,构不成诈骗的,出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提供证据,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及利息。见:1、《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民法典里没有对这一项进行专门的规范,所以说城市朋友之间借款,不属于欺诈
情人之间又没有什么直接亲属关系,恶意的借钱不还就是诈骗
不但是情人,就是普通人之间的借款也不能算诈骗呀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6,民法总则中的民间借款是怎样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意见》12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

7,最高法院关于关于民间借贷如何执行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您好,可参考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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