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合同协议书有什么不利,本合同有什么问题对乙方有什么不利请有关人士帮我解答一下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8-02 16: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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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有什么问题对乙方有什么不利请有关人士帮我解答一下
该合同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限定方式”约定不明,易引起争议;2、乙方收益将只是百分之十八的利息,不知是双方约定还是疏漏;3、“利息”是指什么?同期银行利息?还是双方约定的利息?4、合作时间没有约定;5、共有财产性质没有约定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6、合作终止时出资的返还仅规定了一种情况,如果不幸合作失败,出现损失如何计算没有约定;7、关于仲裁机构的约定不够清晰,不符合仲裁法的规定,应当确定“XX仲裁委员会”;8、没有约定乙方参与经营的权力义务和债务的承担,将来恐引起争议。
2,签订合同有哪些风险合同的会带来哪些风险
1、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 因为合同签订前对合同对方不了解,草率与主体资格有瑕疵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签署合同,最后导致合同无效或 合同效力待定 ;或与履约能力有欠缺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签署合同,最后导致 合同无法履行 。 2、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 主要发生在 合同的内容 与形式方面。合同内容方面,主要表现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最终导致合同无效。合同形式方面,主要表现在合同形式不齐备而使得合同隐藏法律风险。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主要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或对方出现其他可能违约情形,对方违约导致己方生产经营遭受重大影响;该类法律风险也包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己方生产经营发生突发事件或投资战略发生重大调整而可能发生己方违约需 承担违约责任 的风险。 4、合同产生纠纷时的法律风险 如果在合同可能产生纠纷时应对措施不力,就会导致己方在日后诉讼中处于不利境地。
3,谁能帮我看看这个协议对我有什么损害有什么不足的地方我是甲方
对你不利条款:三,交付方法,乙方先付一万定金,甲方才能拿出该有效的法律手续,租金在装修当日一次性付清,不得拖延。按照合同法115条,如果你不履行义务,要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你想不到期收回房屋,可能要赔人家2万。四,该房屋如需要内外装修,一切由乙方自己负责,但期满后不得任意破坏,如要破坏由甲方同意。这个也对你不利,因为如果不写明,你可以主张对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而将房屋收回,现在你没有这个权利了想收回房屋还是跟对方协商把装修。比如标的坐落、交款期限等事务都要写明这也太简单些了吧?
责权利没清楚,水电等费,转租
4,简单版出租屋合同有什么风险
法律分析:房屋租赁在合同时出租房屋时,是非常重要的凭证和依据。简单的出租屋合同在签订时,也需要注意其中风险。首先是,出租方的资信问题,签约时要审查出租方的房屋所有权凭证,如果是二房东进行出租的,需要审查二房东与房东的租赁合同,并且要审查房东是否同意二房东转租。其次,要注意合同中关于交付租赁物的约定,在收房时一定要对照合同进行,以免发生纠纷。再者,对于租赁期限也需要明确,对于是否可以提前解除,租赁方是否具有解除权也需要进行关注。最后是违约责任,明确双方应当履行的责任。简单的出租屋合需要关注这几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5,这和合约对甲方有什么不利
对甲方不利条款:“甲公司在收货后15内付清款”。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了收到乙方提供的货物以外还要加上一条:甲方对货物验收合格,产品符合甲方的质量要求(甲方需要事先将其产品质量要求明确地书面告知乙方,以双方都认可的质量标准评判)。 别的没有什么问题。你好,鉴于以上所述,答复如下: 一、如果你想继续在那里住下去,就不要去理房东,告诉房东要求其依据合同全面履行。房东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起诉也是败诉,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若对方强行要求退房,报警。虽然可能无法解决实际问题。但至少可以当着行政人员的面讲理,房东也不会太放肆。 二、若是你有打算腾房,可以要求退回剩余租金和押金。并要求赔偿直接损失,腾房的期限可以要求延长时间。 以上均以承租方不存在过错为前提。
6,合同跟协议书有什么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都是与就业有关的文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两者不同点是: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签署的就业契约,体现劳资双方在就业方面的意向,并作为学生人事关系接转和户籍迁移的依据。一份有效的就业协议书必须由毕业生、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有些还需省级主管毕业生就业的行政部门)、学校共同签署意见、盖章。省主管毕业生就业的行政部门、各级人事局、公安局根据有效的就业协议书编制(下达)毕业生就业调配计划、开具毕业生报到派遣证、开具户口关系、接收毕业生(回生源地就业的,即便未签署就业协议书,按规定仍可开具毕业生报到派遣证、迁户口)。就业协议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因此就业协议书仅仅是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就业的一种契约。
2)劳动合同是所有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签署的就业契约,体现劳资双方在就业方面的意向,规定着劳资双方在劳动时间、岗位、报酬、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除由一双方签署意见外,还需由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管理部门(各级劳动局)鉴证、盖章,才具备法律效力。
3)毕业生无论是否与有人单位签署过就业协议,在到用人单位工作时,都应当(必须)与用人单位签署有效的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保护自己的合法益
7,农村用的简单协议书是否具备法律效效益
协议是有用的,就看你协议的内容是否有纰漏,是不是能从中找到毛病,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可到法院申请上诉,解决。按你说的意思,法院对这种民事纠纷,一般都庭下调解,调解不成的才立案审理。结果一般都是对出租的一方有利,但要三年的租金都让乙方支付了,这个可能性比较小。你说的协议是有效的,一般都是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上法院起诉解决。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有当事人的签名盖章,但是实际情况下,法院对于按手印的做法也是认可的,并且有第三人作证,这个协议时具备法律效力的。这种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法律明确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8,我想问一下该份关于单位建房协议书有没有什么对乙方不利因素 搜
有几点需要注意:1、乙方是全体职工这个,最好由职工选举出一个专门负责这件事的安置房代理委员会,成员由职工选举,由这个委员会代理包括签署协议沟通与监督等所有事项,维护团体利益,定期向全体员工进行通报。将来这个安置房代理委员会可以转为居委会,再管理小区物业的事情。2、施工款说得不明确,我认为该是写上工程总价,工期,工程的起止时间,在工期里给付多少钱以商量,但应该有至少5%的款项是在验收后才给付的,这里好象还没竣工就把钱给全了。3、缺少第三方监督机制,应引入监理公司,对甲方工程进展,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在工程验收时应乙方与监理公司进行验收,所以还要有验收不合格的的责任要求,返工要求。在甲方组织评估时,要有监理公司的认可。否则这里都是单方的甲方想怎么干怎么干,给你个豆腐渣你也不懂,活没完钱就全交了,再有问题能折腾死人。 4、最后我觉得这份协议还应附有这次建安置房的房屋分布图,屋形平面图等这些具体的东西。否则给你建的少一间一套的,或有几间小点,大家怎么分呢。有个图纸,有明确尺寸,减少甲方猫腻的可能,也便于监理公司的操作。建议图上把围墙放进去,将来自成小区,再雇物业,弄安保,绿化都会方便。你好!注意:1、乙方是全体职工这个,最好由职工选举出一个专门负责这件事的安置房代理委员会,成员由职工选举,由这个委员会代理包括签署协议沟通与监督等所有事项,维护团体利益,定期向全体员工进行通报。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9,签订格式合同的会面临哪些风险
(一)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
格式合同制订者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此款即体现了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订者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相对人与其之间的权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相对人,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二)免责条款风险
对免除或限制相对人责任条款及以适当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的风险。《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同时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是指格式合同制订者以能引起相对人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力的方式,通常可采取要求合同签字、个别告知或对这些条款以更醒目字体、字号标明注意事项、填写说明等。提请相对人注意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作出,否则,则对相对人不产生约束力。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合同如果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时,借款人可以依法要求确认其无效。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条第二款:“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四)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如果格式合同制订者与相对人就格式合同的条款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特别条款的效力就要优于格式合同条款,因为它更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五)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格式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它由格式合同制订者一方预先拟定,又未与相对人预先协商,因此,法律要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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