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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交 欠物业费官司物业公司胜诉有多少权利要求

主要是看业主欠缴物业费的原因是什么。一般来看,物业公司通过诉讼的方式去追收物业费,胜诉的概率比较大。

追交 欠物业费官司物业公司胜诉有多少权利要求

2,物业起诉我五年没有交物业费法院判决物业胜述并且判定为终审

按物业管理合同及物业管理收费相关规定判决,如数交纳拖欠物业费以及逾期缴费违约金。
业主有义务缴纳物业费,但物业没有权利扣银行卡

物业起诉我五年没有交物业费法院判决物业胜述并且判定为终审

3,物业公司起诉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业主败诉业主不服仍拒绝交纳

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查封房产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谁败诉?业主败诉补交钱就ok了。物业败诉今后这户的物业费基本就收不到了。
不可以
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某明星不就因为欠物业费被限制离境了吗

物业公司起诉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业主败诉业主不服仍拒绝交纳

4,法律起诉问题我的问题是1物业要起诉欠物业费的业主如

你好: 这种情况下,如果物业胜诉了,业主败诉了,起诉费用(俗称法院的案件受理费用,不包括律师等费用)需要由业主承担,但在实际操作中,物业还是会适当的承担一点点!
按照现在法律规定,诉讼费用在很多情况下,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大体按比例分摊。如果物业起诉100元,法院判定为90元,一般来说,诉讼费用都由业主出。如果法院判定为50元,则物业可能承担30%,业主承担70%
谁败诉?业主败诉补交钱就ok了。物业败诉今后这户的物业费基本就收不到了。

5,1 物业公司起诉62家住户缴纳三年来暖气费及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除了少数几种不够立案条件的情况,其它只要是民事纠纷有人讼诉,法院就要受理。一般来讲,物业公司如果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有物管协议,且供热由物业公司承担,那么有权向居民收取供热费。至于滞纳金,关键在协议中是否有约定,如无约定应按银行同期利率执行。如果物业供热未达到协议中约定的温度,那需要居民提出证据,以减轻或折抵应交款项数额。至于20%部分,北方地区一般是由财政承担,但由于一些单位无力承担,导致一些居民交了100%的足额。因而,除滞纳金尚存异议外,物业公司并无大的过错,只是此案结后,可由居民另行起诉,向所在单位追讨单位应付部分。当然,南北方差异较大,法院人员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也不一致,类似这样的案子在南方都是物业公司胜诉了,可能在北方另有判决结果。
供暖期间是指本年度11月15日---下年度3月15日,一般在供暖期间内交纳暖气费都是正常的,而且,你并没有超过供暖期间。所以,加收滞纳金没有道理。如果对方非要加收滞纳金,你可以让对方提供国家相关加收滞纳金的文件依据来,否则,拒绝缴纳。

6,与物业打官司一案

物业维不维修与业主交不交物业费是无关的,业主不交物业费,找到物业维修,物业也必须维修,相同的,物业不提供服务,只要物业还在,而你们又没提出更换物业,那物业费还是要交,这是物业法规定的,也就是说你们什么证据也没有用。你们现在是被动的,你们没有在物业在的时候利用自己的权利,现在物业退出,起诉你们补交物业费,你们是必败的,并且还要交滞纳金。
谨记,诉讼时效,不仅看欠费发生时点,也要看欠费后,最新的一期催缴通知书距上期的催缴通知时段。例如已欠债3年,但债主每隔半年就催缴一次,维持到现在,则即便过了3年也没失去追债的诉讼时效。  这案件上,你被动。因为物业可以轻易举证你欠费,诉求很简单:“欠债还钱”;你要举证物业不作为而拒缴,你的证据准备好了吗?这证据得到法庭支持的可能性有多大? 象停车费涨价、小区脏乱差、车库转包等,都不构成拒交费的理由。你得针对服务合同所列的服务内容、标准来举证。因为你拒缴时缺乏法律意识,没有意识地收集相关证据,并且该证据要能足以让法庭采纳,所以你赢的希望几乎为零。
首先不交物业费是不对的,不管什么理由,作为业主必须得交物业费。因为物业费是物业公司投入人力物力的应得收入,业主不得因种种理由不交和拖欠。没有胜,只有输。至于你说的这个商铺扰民的问题,出租商铺是房地产的事情,你可以让物业帮你联系房产商,你们三方坐在一起商量,物业只是管理,他没有商铺的产权,你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告房产商,与物业公司关,因而你拖欠物业费就没道理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7,有关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内容详细一点

被告:史先生、达女士(本所委托人)  承办律师:牛公庆、张由  争议焦点:物业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案情简介:  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系上海市杏山路某弄某号902、901室的户主。901室与902室为同单元相邻的两套房子,为了把两套房子合成一套使用,在两套房子门外的走廊处安装了一道防盗门。上海S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该公司认为史先生、达女士夫妇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造成公共妨碍,将两夫妇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双方主要观点:  原告方认为:  史先生、达女士开始装修购置的房屋时,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按协议约定,两被告不得在公用部位安装防盗门。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且造成了公共妨碍。  我方认为:  一、依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于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影响到相邻关系,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没有起诉权。  二、被告安装的防盗门并非公共走廊,而是901、902两套房子之间的共用走廊,由于901、902两套房子是一户人家购买,走廊也实际上是由一户人家使用,对大楼内其它业主没有任何影响。此观点也已得到大楼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同意,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  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二次装修管理协议书》是一份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条例,委托合同随时可以解除。被告当庭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诉讼结果:  对于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样一个明显的事实,一审案件的承办法官以“办过三百多个案子,都是这样判的”为理由,不予采信,判决原告胜诉。我所律师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上诉,二中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上诉。我方即向二中院申请再审。再审中,法官认为一审二审对于原告具有主体资格的确认是错误的,但是为了维护法院的名誉,建议我方撤诉,并亲自至委托人家中通知,可以安装防盗门。后上海市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物业公司在业主违法物业使用规定产生的纠纷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意义:  在上海市高院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前,我所律师通过正确理解《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通过不懈努力,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权利。
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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