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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一个案例说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构成包括三个要素,这三个要素是: 一、主休。 二、权利和义务 三、客体 下面以AB结婚后形成夫妻这一法律关系的这个案例说明法律关系的这三个构成要素: 一、主休。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AB结婚后,形成了法律关系,A和B就是这一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二、权利和义务。权利是指主体依法享有的权能或利益,义务是指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A和B的无妻关系中,各自享有和双方同居、平等处理共有财产等的权利,各自承担互相扶助、抚养子女、进行家庭教育等的义务。 三、客体。客体是指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AB结婚后,作为共有财产的房屋、存款等等,就是这一法律关系中的客体。 费了不少的功夫回答,没有赏分,给些赏分最好哦,还有,记得在期满前要选择最佳答案哦。以表示表示鼓励。谢谢、、、

用一个案例说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内容分别是什么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具体如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内容分别是什么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如下:1. 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失去了主体就不存在权利这种可能性以及义务这种必要性转化为现实权利义务的条件,因此也就谈不上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2. 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意义,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目标。3. 内容,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体、客体,不通过权利义务互相联结,也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还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力。 经济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个就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也不再是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4,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分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5,酒店相关法律知识

我刚刚浏览了上面的回复,特提出以下意见,酒店的行为既是违约行为,也是侵权行为,侵犯了你具体人身权中的隐私权,属竞合,你可以择一主张。本案中,建议主张侵权责任。针对人身权的侵犯,有具体损失,可以主张量化的损失赔偿,没有,可以要求赔礼道歉,或者补偿。祝你愉快。
一、酒店、宾馆法律关系及依据概述 1、酒店、宾馆与宾客间的有偿服务(包括住宿、饮食、娱乐等)合同关系、财物保管合同关系等。(《合同法》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酒店、宾馆与客户间的房间、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合同法》租赁合同章节)。3、酒店、宾馆与宾客间的财产、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民法通则》相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酒店、宾馆与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劳资合同关系。(《劳动法》)。5、酒店、宾馆与其他销售供应商和服务商的法律关系。(《合同法》)。
赔偿即1. 对损失、损坏或伤害的补偿。2. 对受害的一方补偿或赔款。 因为酒店人员未造成损失,所以 只能算是补偿,至于补偿多少还得协商 。
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法
所谓赔偿,前提都是要有损失,没有损失只能是补偿,尽管酒店工程人员未经允许进入你的房间作业,尚若没有造成你的损失,就谈不到赔偿。没有损失的赔偿找不到法律依据。即便是非法侵入住宅也只是属于犯罪行为,谈不到赔偿。仅供参考。

6,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有那些

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被称为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   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所指的对象   与权利客体有区别又有联系,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客体主要类别: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内容   权利义务概念   从本质上看,权利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义务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   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   权利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核心   权利义务分类   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的不同)   一般的权利和义务与特殊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的适用范围不同)   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   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历史进程中权利和义务曾有过离合关系   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关系。   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   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互补关系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和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   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7,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民事主体或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必须要有人的参加。民法上的“人”是指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某些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组织(称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特殊场合也可以参加民事活动(如发行国库券),国家在民事活动领域被视为“公法人”。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根据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情况,可将主体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享受权利的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人称为义务主体。由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大都具有财产交换的性质,所以,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如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就交付货物而言,买受人是权利主体,出卖人是义务主体,但就支付价款而言,出卖人是权利主体,买受人成为义务主体。  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例如,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双方当事人就相互交付货物和价款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民事权利  对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各国学者有各种解释。美国法学家庞德曾列出历史上关于权利本质的六大学说。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三种:  1.意思说,认为权利为个人意思所支配的范围。  2.利益说,认为权利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3.法力说,认为权利为法律上的一种力量。  前述三种观点从不同侧面说明了权利的属性:  首先,利益是行使权利想要达到的目的及行使权利所产生的结果,任何权利都与一定的利益相联系,不存在无任何利益的权利,所以,利益(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是民事权利的核心;  其次,任何利益都要同特定的人相联系,而任何利益的取得或者利益的处分,依民法的基本原则,都应当遵从利益享有人的个人意志。所以,民事主体的意志(意思)使特定的利益得以与个人发生联系;  第三,法律强制力是当事人实现一定利益的意志所获得的保障。离开法律的强制力,任何权利都无从产生。  因此,对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应从三个方面予以理解:  第一,即任何权利都必然体现、实现和维护主体的一定利益;  第二,主体的利益总是可以通过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来主张、实现和维护。  第三,主体意图实现一定利益的意志,取决于法律对一定合法利益和意志的承认、保护和限定。  因此,对于民事权利的概念,可以作如下表述: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意志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即为民事权利。  (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1.限定性:民事义务是义务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限度,民事义务可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如损害赔偿义务),也可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如合同义务),但任何义务均有其特定的范围,义务主体仅在其义务范围之内承担履行责任。  2.强制性:民事义务对义务主体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义务只能由权利人加以免除,但不能基于义务人的意思而发生变更、免除或抛弃。  三、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决定了民事主体活动的目的性。如果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就无法体现、无法落实。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客体主要包括:  (一)物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劳动创造物,但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具有法律属性,即民法上的物一般应当具有财产的性质。  由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重要部分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所以,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都是以物即财产为客体(如买卖、租赁、借贷等法律关系的客体均为物)。在民法上,客体也可称“标的”,如果客体为物,则习惯上可称之为“标的物”。  (二)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  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三)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除此而外,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可以是某种民事权利(如权利质押关系的客体是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如债务移转合同的客体即使被移转的债务)。  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完整的民事法律关系,该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民事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内容这三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民事主体的资格,由国家法律规定。在我国,民事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成为特殊的民事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物通常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行为往往是提供劳务行为的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人身利益是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客体;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智力成果;权利也可以成为某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如质权的客体就包含特定的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所确认的主体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民事活动,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并可以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或权利人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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