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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与合同的关系

因为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合同,所以才产生债。除合同外、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产生债。

债与合同的关系

2,怎样区分合同与债

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其他原因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怎样区分合同与债

3,债法总论和合同法是一个意思吗

主债消灭,从债自然也就没有了。
不是合同之债是债的一种另外还有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债法总论从制度起源到债的消灭全面有介绍,其中包括合同之债合同法是一部法律,合同之债是债理论的一种

债法总论和合同法是一个意思吗

4,债权和合同法什么不一样

  债权法又称债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此类合同是产生债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又称契约。
合同之债是两个人约定的,侵权和无因管理的债,不当得利的债不可能约定
债有多种,合同债是债的一种还有侵权之债,无因管理的债,不当得利的债等,但是主要还是合同之债多,合同之债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

5,债权法和合同法的重点是什么

你问的有点让人摸不着,不知道你是考什么问这个问题的。合同的重点可能对于考试来说重点在总则部分。
从法理上说,合同属于债权的一部分,简称合同之债,应该说,合同法就是债权法的重点。
违约责任,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老师给我们划的
违约行为以及合同效力问题
由于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债权法,虽然合同反映了现实生活中正常、典型的商品交换关系,然而实践中还大量存在一些非正常特殊的交换关系,如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所产生之债等等,这些都是独立于合同之债外,所以合同只是债的一种形式,尽管它是债发生的主要形式,但也不能就此认为合同法便是民法中债法的重点,原因很简单,因为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权利义务的主体法,已经具有自身的独立体系,作为一部独立的债权法没有必要太多规范其合同法已规范的内容。当然这也是我国债权法迟迟没有出台的一个方面。
同意楼上的看法。、只能说债权法是合同法的重点。其实很简单。你就想成比如生活中的买菜行为就好。 。我都是这样的。。。。民法也大都是根据合同法开展下来的。呵呵。。。

6,合同法是债权法吗

您好。合同法属于债法,而不是债权法。债,即包含债权,也包含债务。
不是的
1、 (1)该买卖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可见该合同价款可由以下方式确定: a、协议补充, b、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以上方法还是不能确定,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3)关于履行期限,首先还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否则就适用该法第六十二条:“(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题中甲的楼当时估价约150万元 ,却已90万元买给了丙,若乙再没有可以用来还甲债的财产,可以认为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但题中没有说丙知不知情,那么就会有两种情形:a、丙知情,则甲的撤销权成立;b,丙啥都不知道,则甲的撤销权不成立。 (2)若属于上条a情形,且则乙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应该撤销,甲可就该楼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用以保全自己的债权。
是的
合同与债同属于民法。

7,债务与合同义务的区别求回答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义务在法理上是这样定义的: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从这两个方面来看,债务是义务的一种,也就是债权人运用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保障自己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债权是一种相对权,也是一种对人权,在效力上具有相对性,并且有期限性,债务依附于债权而存在,因此也具有上述的特点。而对于义务来说,有的时候就不是与特定的权利相对的。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 而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我认为两者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先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而付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我还是赞成王利明的观点,先合同义务只是付随义务的一部分,而付随义务要包括先合同义务,只是为了缔约过失责任而区分。
义务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因此义务可以是为一定行为,也可能是不为一定行为;与义务相对应的是权利。债务是指基于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使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负有某种给付义务,它是作为义务,与债务相对应的是债权。对于债务人来说,清偿债务就是他的义务。
债务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合同义务主要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传统合同法认为仅仅只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才能称为合同义务.违反约定的义务才是违约责任。现代合同法认为,以下两种义务也是合同义务:一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强行性义务;二是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体现在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终止之后。 具体是指履行交货义务、付款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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