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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条款解释的优先顺序

合同条款解释的优先顺序为特定性条款优于一般性条款规则。条款内容越具体特定,就越可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手写条款(词语)优于印刷条款规则。“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如果一方提供的条款或用语可合理地作出两种解释时,应选择不利于条款或用语提供人的解释。 《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合同条款解释的优先顺序

2,施工合同效力顺序

法律分析:建施双方关于工程的所有约定均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体包括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附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一般而言,其先后适用顺序如上述所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四条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接受函(中标函)或中标通知书;(3)议标期间问答式书面文件;(4)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合同专用条款;(6)合同通用条款;(7) 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规范);(8)合同图纸(设计与施工相互制约);(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施工合同效力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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