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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52条规定无效合同

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如果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是无效的;如果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也是无效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免除对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责任的合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52条规定无效合同

2,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如果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是无效的;如果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也是无效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免除对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责任的合同条款。案情介绍  2005年5月,孙军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其子小孙,保险金额为30000元,年交费3150元,缴费期为20年。投保单告知事项共17项,其中第10项是否经常或者曾经吸烟,回答“否”,第11项,最近健康状况第3个问题是最近六个月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倦、体重下降、腹泻、淋巴结肿大或不寻常有皮肤病,回答为“否”。合同签订后,孙军交纳了2005年、2006年、2007年的保险费共计12600元。孙军于2008年4月11日因高血压猝死。孙军猝死后,其子小孙因保险金赔偿问题与人寿保险公司发现争执,并将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保险金90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保险关系存在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所做出的询问,并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据以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3、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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