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合同法案例分析

答1:可以中止合同。理由: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生效后,货运市场价格的暴跌使承租人通过运货来赚取运费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继续履行对承租人将造成很大的损失,承租人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主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本案例中关键字在于“暴跌”,不同于一般的商业风险,货运费用的正常波动属于商业风险,而暴跌属于异常波动,承租人不可预见,故可以主张情势变更。答2:应该是一般性违约。一般违约可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根本违约则会导致签订合同的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如果一直不能适航,则是根本性违约,可是后来它又可以适航,可能是履行了维修义务,弥补了租赁物存在的瑕疵,合同目的也就能达到,应该不算根本性违约。

合同法案例分析

2,合同法案例分析

1、本案中不属于解除合同(也称协议)范畴,只是存在天一公司违约。 2、依据现行“合同法”相关规定:天一公司不具备单方解除合同权利;因为没有出现或是成就双方约定一方解除合同条件,天一公司单方解除合同不成立。 3、依据现行“合同法”相关规定:该合同解除应征得对方(即黄某某)同意,黄某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对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此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条款中没有约定可以延期交房的,天一公司就是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那黄某也有权提请对方给付延期交房所带来的收益(数额认定一般以中介评做机构作出的评估价为参考、涉及诉讼的以双方协商同意或是受案法庭指定的涉案财物鉴定机构作出的为准,确定方面一般以期间的市价租金为参考)。 天一公司单方强行解除合同或是一方向管辖权法院起诉裁定解除合同的,黄某有权主张合同对方承担:①违约金或是双倍返还定金;②补偿投资收益(即升值部分差价款);③全部或是部分承担涉及标的物的评估费或是相关鉴定费;④全额承担本案诉讼费。 4、天一公司辩称的“基于情势变更”等等主张不成立。因为这种情况不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出现可免责或是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也就是说不可抗力的定议应必须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如果我是本案法官,那我支持以上所提观点。 参考现行“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案例分析


文章TAG:合同  合同法  法案  案例  合同法案例ppt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