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的规定

【答案】A 【解析】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合同法的规定

2,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是怎样规定的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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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是怎样规定的

3,能不能在借款时把利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这是因为,贷款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且贷款人提供给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不得从中预先扣除贷款利息,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预先扣除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则要按照实际借款数额来计算。这是由贷款人对借款人担负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的义务所决定的。
不能。《合同法》第200 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能不能在借款时把利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

4,要查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案子不知怎么去办理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按常规查“两虚一逃”,一般查不到问题,原因在于人家真的不差钱!我曾经按《合同法》第200条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关格式合同规定查处过:《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例如:当事人应贷款给客户200万,但事先以格式合同规定先扣除利息5万,客户实际得到195万;当然如果当事人按195万做基数收取利息,无可厚非,但现在是贷款方市场,贷款人说了算,便以格式合同形式规定。显然上述行为违反《合同法》,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处理,当事人无话可说。

5,民间借贷中预先扣除利息的该如何计算本金

我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如果债权人(把钱借出去的人)预先扣除了利息,那么就按照实际借到的钱作为借款本金,然后在此基础上计算利息。
一般是将实际出借金额认定为本金。《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6,关于合同法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规定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合同除了任意撤销外。还有法定撤销。《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也就是说,只要发生撤销事由,不管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已经转移,赠与人或者他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都有权在法定除斥期间内撤销赠与。

7,民间借贷贷款人违约如何认定

贷款人的违约行为与其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紧密相联。贷款人的权利义务是指借贷合同中的贷款人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的主要义务是足额、按期提供借款。这里包括借款数量、支付期限两项要求。关于数量要求,贷款人不得预先扣除违约金、利息或者保证金等。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利息是以本金数额为基数,乘以借款利率来计算并收取的。如果允许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则等于允许其多收借款人的利息;对于借款人来说,则等于少收了借款,多付了利息。为体现公平原则,贷款人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以实际借款为基数计算利息。应当注意:贷款人预先扣除利息,等于没有按约定的数额提供借款,因此,借款人可按《合同法》第201条规定,要求追究贷款人未提供足额借款的违约责任。 关于期限要求。根据《合同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的,应当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如果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前,借款人需要继续使用借款或者暂时无力偿还借款的,可以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的申请,贷款人同意展期的,应当与借款人另行签订展期协议。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因为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合同生效是以贷款人向借款人实际提供借款为生效条件,因此,贷款人达成借款合意但未提供借款,或者借款人承诺后不收取借款,因借款合同成立而未生效,故只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民间借贷合同中的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后,不再负有主要义务,但是这并非说明贷款人不会出现违约行为。在实践中,贷款人违约行为主要体现在提前收回借款,即有期限的借款在借款期限届满前,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对此,有人认为贷款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有人认为贷款人违约行为不会导致违约责任的承担。因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贷款人要求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可以依法行使合同期限未满的抗辩权,拒绝提前履行还款义务,此种情况下一般不会造成借款人损失,进而贷款人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借款人同意提前偿还借款,且无损失赔偿,视为变更合同履行期限,贷款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存在损失,双方当事人应当对损失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贷款人除提供借款这一主要义务外,还负有特别约定的义务,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的相关义务。因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存在区别,因此,民间借贷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求较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较为宽松。在贷款人义务上,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应当公布所经营贷款种类、贷款期限和利率幅度等内容,公开发放贷款的条件;对借款人的申请及时审议、答复以及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等负有保密义务等等。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因合同的订立比较自由,所以贷款人一般情况下并不负有上述义务。 从违约方式上,贷款人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不履行和履行不当两种情况:一是不履行,是指合同中的贷款人根本就没有实施履行合同的行为。主要表现在,诺成性合同生效后,贷款人未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取得借款的合同权利未能实现;二是履行不当,指当事人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履行行为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如贷款人提供的借款数额不足、时间拖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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