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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捷信发信息来合同诈骗罪说我触犯了196条刑法

不是合同诈骗是信用卡诈骗
我是来看评论的

捷信发信息来合同诈骗罪说我触犯了196条刑法

2,众易贷靠谱吗

众易贷是一款非常靠谱的贷款。众易贷不但是一款线上贷款产品,同时也是一款纯信用贷款产品,所以众易贷也是通过国家征信中心授权以后才可以线上运行的贷款产品,由此可见众易贷是一款非常靠谱的贷款。扩展资料:一、众易贷坚持合法合规经营,专注发展小微金融和普惠金融,是当前最合规、最合法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众易贷确保投资人的投资行为和权益是合法的、安全的、受法律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1、关于投资人及借款人双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资金交易,明确合法 √根据《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允许普通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允许个人向个人或企业发生借贷,并允许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1条指出“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规定公民与企业借贷合法。2、关于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及可执行性:电子合同,明确合法有效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明确肯定了符合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效力。并强调不能因为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就否定其法律效力。3、关于众易贷提供交易服务、居间撮合的合法性:交易服务,明确合法 √根据《合同法》第23章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特别是第424条规定的“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众易贷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高交易信息服务,撮合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关系的居间服务有着明确的法律基础。4、关于投资人获得出借理财收益的合法性:理财收益,明确合法√《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明确出借人出借理财收益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目期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为6.00%,而众易贷的出借理财收益低于24.00%,所以,投资人的出借理财收益为合法利息收益,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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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有指纹和身份证担保人签字有效吗

1、借款人有签名按指纹,没有担保人签名,这是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的。2、《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可见,法律并没有规定借款合同必须有担保人签名,所以,没有担保人签名是有法律依据的,没有担保人签名也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3、借条是借款关系的法律凭证,只要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借款法律关系的主体就符合法定条件了。在借款法律关系中并不是必须要有担保人的。因此,只要有借款人的签名和指纹,借条就是有效的,这也是合法的。4、没有担保人签名,说明该借款没有担保人。没有担保人的,并不因此影响借款关系的法律效力。
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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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偿和无偿合同的划分是什么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是其典型。其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均有给付义务;当事人双方所为的给付具有财产内容。 民法上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 其一,责任的轻重不同。确立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注意程度。及其 违约责任 大小。有偿 合同当事人 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且违约责任较重。 其二,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其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划分,同双无合同于单务合同的划分,并非完全等同。一般来说,双务合同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大多为无偿合同,也有有偿合同。对此,以 借款合同 为例加以说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按照《 合同法 》第196条以下的规定,为诺成性合同,于是,贷款人负有交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负有返还本息的义务,构成双务合同;同时,因借款人须向贷款人偿付利息,此类合同又是有偿合同。但是,如果此类合同中,当事人约定贷款人交付借款为合同的成立要件,那么,该借款合同虽然仍为有偿合同,却是单务合同。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责任的轻重不同。在无偿合同中, 债务人 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度较低;在有偿合同中,则较高。例如,保管人因其一般过失致保管物毁损灭失,若为有偿保管,就应全部赔偿;若为无偿保管,则应酌情减轻,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74条)其二,主题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 代理 人同意不得订立重大的有偿合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但在负返还原物义务的无偿合同中,仍然须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其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害及 债权人 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但对于有偿的明显低价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债务人及其第三人在实施交易行为时有加害于债权人的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其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一种学说认为,如果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若为善意时,一般不负返还原物的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在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返还原物的义务。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虽然都是合同,但在责任划分上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在武昌合同中,债务人所需要付承担的义务程度较低,并且不需要付出过多的实际经济利益代价,只需要承担一定的相关前提责任即可。但是在无偿合同之中合同的定立芳还是有权要求收回合同中规定的收益。

5,贷款担保人系借款人亲属能否担保法律依据在哪

只要担保人的条件符合银行机构规定的(包括年龄、工作等),那就可以!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借款人有签名按指纹,没有担保人签名,这是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的。 2、《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可见,法律并没有规定借款合同必须有担保人签名,所以,没有担保人签名是有法律依据的,没有担保人签名也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3、借条是借款关系的法律凭证,只要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借款法律关系的主体就符合法定条件了。在借款法律关系中并不是必须要有担保人的。因此,只要有借款人的签名和指纹,借条就是有效的,这也是合法的。 4、没有担保人签名,说明该借款没有担保人。没有担保人的,并不因此影响借款关系的法律效力。

6,y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五九十六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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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反劳动合同法五十九条六十六条怎么处罚

见以下劳动合同法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p2p理财产品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于出借理财收益的合法性根据《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允许自然人等普通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并允许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关于提供居间撮合服务的合法性根据《合同法》第23章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特别是第424条规定的"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关于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及可执行性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不能因为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就否定其法律效力。同时,《电子签名法》中还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明确肯定了符合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效力。关于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的债务人同意。
今年是理财投资的监管年,国家现在对p2p平台已经有相关明文规定出台,需要有信息业务经营许可证就是所谓的icp,才能够进行网络宣传和注册。小财迷提醒您一定要多观察平台的资金动向等信息。

9,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条款有哪些

(一)依照担保法第89条之规定,定金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方面:  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此乃为主合同得以履行情况下所表现的效力。  2、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乃主合同不能履行情况下的定金罚则。  在司法实践中,支付定金的一方虽以货款、预付款、保证金、留置金、担保金、押金、订金等名义支付,但支付的数额、时间与定金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致的,不影响定金合同的效力。  (二)我国新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般认为,该条采用了无过错原则,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法定免责的以外。因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可适用定金罚则。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存在着分歧。有人认为,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我们认为,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方仍应承担定金责任。理由是:  1、定金罚则的目的旨在对违约行为予以制裁,从而担保合同债的履行,若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而免除适用定金罚则,则使相对方在无任何过错情形下处于不利地位,且极易给违约方提供“借口”,也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 76号《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预付定金的,在实际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因该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该复函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方仍应承担定金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参照执行,并根据此复函辩驳违约方以此理由所进行的抗辩。  (三)根据我国新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本条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即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既请求支付违约金又请求执行定金罚则。亦有人认为,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并罚,取决于定金的种类和性质,也取决于违约金的性质和完全赔偿原则,并认为违约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罚,而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并罚。该约定于法无据,即在借款合同中不适用定金担保,其约定定金担保条款无效。理由是:  1、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6 条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该法第200条规定,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若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等于减少使用借款数额,定金没有利息,借款按贷款利率计息,显然对借款人有失公平,所以说,借款合同中不适用定金,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本付息。  2、根据《贷款通则》第9条之规定,借款合同只能适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定金担保方式(也包括留置)不适用于借款合同。基于上述理由,借款合同中不适用定金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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