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劳动合同法社保规定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望采纳

劳动合同法社保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具有以下特征:1、是中华人衫胡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颤宽的劳动者,订立、履或洞拦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意思是说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的变更,是形式上的变更,不是用人单位实质上的变更,而形式上的变更是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的。 这并不意味着只要企业不破产且劳动合同不到期,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就存在。如果企业的性质变了,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是否继续存在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如由国企变为私企,也就是国企改制的问题,涉及到职工分流与安置的问题,问题比较复杂,再就是国企变为私企职工的福利待遇也相应改变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内容有哪些

您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全文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完善 劳动合同 制度,明确 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 劳动关系 ,制定本法。余扮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 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 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 劳动合同 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 劳动合同 约定的义务。竖孙灶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凯轮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5,中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是什么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是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之后,尚未履行完毕或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三种情况。 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要符合以下原则: 一、被解除的必须是有效的劳动合同。 二、解除的劳动合同必须是在签订生效之后,未履行完毕之前。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四、必须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请注意: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果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与国家劳动部1996年领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不同,没有规定封顶12个月。

6,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就是如果企业不给员工签订合同,超过一个月之后,员工可以开始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一款是指建立劳动关系在一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罚则。第二款是指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罚则。
不能, 建议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97条. 二倍工资是指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至1月31日这段时间里, 单位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补签, 如果没有签, 而且劳动者从2008年2月1日起仍在单位工作的, 从2月1日支付二倍工资. 如果在1月里劳动者离开单位的, 就不符合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条件.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7,讨论劳动合同法48条

  先看法条:《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从上述法条可知,48条加87条的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85条第四项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因此,48条加87条的赔偿金是用于违法解除的情形下支付赔偿金的;而85条第四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是合法的,即符合劳动合同法所列举的法定解除或终止的条件,但是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违法的事由不同,支付的条件就不同,并不冲突。  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支付了赔偿金无需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我国实行劳动合同法定解除及终止制度,除符合法定解除及终止条件外(主要指单方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当然这也已经规定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劳动合同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因此,区分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标准就在于一个是合法解除需要支付的;另一个是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的,两者不同时适用。况且,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属于法定,法律列举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都是以合法的解除或终止情形为前提的。两者的不同时适用,立法者也已在多个场合表明该立场。  其实产生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者扩大了赔偿金的适用范围,改变了赔偿金使用的原意。在劳动法及劳动部相关配套体系下,我们可以发现,赔偿金的使用必然经过一个劳动监察的程序,即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因此,原本这个概念是具有特殊含义的,并且执行了十数年。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我们也可以看到除了87条这个赔偿金的支付外,其他所有的赔偿金支付都是有一个劳动行政部门先行处理的程序的,正因为这个赔偿金的直接支付规定,才导致了这个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适用的混乱。

8,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理解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注意“或者”“的”字之位置,80%显然是框定“或者”前后2项的内容。同时应当注意“并”字的位置,也就是说必须同时满足2个条件。(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1)中的2项是选择关系,或者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这里所说的“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和“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都是指正式员工的工资水平。最直接的权威解释就是国务院的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劳动合同法》第18条“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原来的《劳动法》第48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以:(1)无论如何都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个是先决条件;(2)单位最低档工资的80%和劳动合同约定工资80%这2个可以任意选择。 你所述的“实践中可能存在劳动合同约定的80%可能还低于最低档工资以什么作为标准”没有问题的,因为只要高出最低工资标准,这2个是可以随意选择的。
根据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二者都不得低于80%
第一,最低工资标准是硬性规定,绝对不能比这个低第二,单位最低档工资和约定工资80%,这个是都可以,具体怎么选择是看你合同怎么约定比如说,你的条件刚卡住入职标准,没什么额外的加钱项,那你正式工资就得拿最低档工资吧,那你试用期肯定就是最低档的80%啊。。。
1、因为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20条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二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因此2008年9月18日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其中15条很明确的对《劳动合同法》的20条做了补充说明: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2、劳动合同约定的80%若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当然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准(“并”字很关键),这个是生活的底线。不需要考虑最低工资的前提下,以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为准咯。可以是最低档工资的80%,也可以是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没有说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是立即可以立即解除,另可参照《劳动法》第3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法律在用字上是很严谨的,既然没有说明时间就是没有约束条件,可自由发挥。

9,国家劳动合同法是不是在2008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那么2006和2007

1有2看你具体情况了,假如公司违法解除未到期合同就有赔偿金。3,假如08年以后解除到期的合同 你同样能得到补偿!4好好看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你会明白!
你的合同是在08年前订立的,不适用于<>.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单位无权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可视作甲方违约.你可要求恢复职位及工资.但对于房产还是要看你的合同违约责任是如何约定的. 请补充完整!
劳动合同法从2008.1.1起实施,2008.1.1后的适用劳动合同法,2008.1.1前的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与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费用。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请问是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在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是从2008年劳动合同合同施行之日起计算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前按照当时规定有关规定,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的规定执行因此2006、2007年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赔偿金是下列四种情况(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没有啊

文章TAG:国家劳务合同法国家  劳务  劳务合同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