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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

不合法,你可以去网站上去查一下! 谢谢
看跟你签合同的是什么人 自己觉的还可以 或亲人 或觉的很正直 合不合法不重要 良心 友情 真诚 最重要 钱不是万能的 合同也是死的
不合法啊。国家规定是1个月的试用期。
合同的某写规定是一合同的有效期来规定的
你有钱吗?有钱就是法!

合同法

2,合同法属于民法典吗

法律分析:合同法是属于民法的,法律规定了《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民事、商事法律均属于“大民法”的范畴。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余主体平等的组织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确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指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属于民法典吗

3,法律民通意见128条与合同法186条

还有另一个原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没有声明的.....至少我没查到......
这个没有明文声明的,因为民通意见是1988年实施的,到现在的将近20年中有太多新法修改颁布了,民通意见中的大部分法条因为和新法冲突而失效了,像128条失效已经基本成为通说了。。应该不太需要具体声明来佐证了
不冲突.....是你们没有找律师吧........笨。民通意见128条中所规定的标的物不包括不动产。不主张抗诉吗而且赠与协议无效的另一种情形,是由于赠与导致出赠人生活困难的这个也是抗辩之一哦

法律民通意见128条与合同法186条

4,民典法和合同法的区别

法律分析:《民法典》是关于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规范和各个分编对民事关系的单独规定,包括了合同法的内容;合同法则是一部民事单行法。合同法的制定需要参照《民法典》的规定,但两者的不同之处还是很多的。合同对我们日常生活而言是很重要的一件东西,合同作为约束双方行为的重要书面凭证,有着很重要的法律效力,《民法典》作为关乎民事关系的重要参考,应该协调好与合同法等民事相关法律的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5,合同法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高手进

如果是规则,就是合同法39-41条的规定,全部写上就行了. 如果是解释规则,那就只有41条.
“引诱即要约引诱,要约引诱又称“邀请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进行要约的意思表示”
小马的请求正确,但是寻求权利救济的机构不对,应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目前代表劳动行政部门行使执法权的是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小马可以向他们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小马如果是企业普通职工,在劳动合同中不应约定有违约金,即使约定违约金,也是违法无效条款。

6,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7,民法总则合同法关系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是关于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规范,合同法则是一部民事单行法。合同法的制定需要参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但两者的不同之处还是很多的。(一)《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规定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一般要件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理解与适用:该规则衔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追认制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有效之外应为无效。但立法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效之外的无效行为归入了可追认,通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可生效。3、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有效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在法人一章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为效力的规定也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一部分。代表行为以“身份及名义”进行判断,在今后合同审查中应注意是否需要约定盖章后生效。4、职务行为的有效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理解与适用:职务行为以“身份、职权、名义”进行判断,注意与“表见代理”之间的关系。
民法总则是对原《民法通则》的完善不是对《合同法》的改变

8,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用大白话讲就是,我要先履行合同(发货或者付款)但是我发现你这人我信不过,于是我很不安,于是我不掏钱了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二十八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二)》第二十八条的内容是: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为: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结合上述条文,本条的理解为: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受到的损失,则可要求增加违约金至实际损失。由于违约金已经弥补了守约方的损失,因此再向违约方申请损失赔偿就没有依据,法院就不会支持了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要正确适用该法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违约金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司解释目闪共有四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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