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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成立和生效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意义 (一)合同成立的含义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从成立的含义可看出,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事实状态。 (二)合同生效的含义,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 (三)从合同生效的意义来看,生效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当事人意志的评价,合同对当事人和对第三人的效力,是国家意志对当事人的评价的一种结果。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一)成立与生效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判断标准。   (二)作为价值标准的生效规则与作为事实构成的成立规则是有不同的法律要求。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体现了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两种不同质的规定性。   (四)正是由于合同成立与生效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行为两种不同质的规定性,因而两者受到的法律控制方式也不相同。   (五)合同成立的时间与生效的时间并非总是一致。   (六)从法律后果上看,成立与生效的反面即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七)合同成立之效力与效的效力的区别   三、对合同成立与生效错误认识的分析。   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内容提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制度,实质上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与国家意志关系的调整。民法一方面出于技术因素的考虑,赋予行为人通过意思、自治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意思自治是有创设法律关系的功能。另一方面,又通过民法中的强行法及公法的强行性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内容、范围作法律上的限制。这种限制最终通过生效规则对法律行为效力的确认来实现,通过生效,无效效力未写的确认,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纳入国家意志认可的范围,使合同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得到平衡,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正常进行,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民法和审判实践上,都不能把成立与生效混淆起来,要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规则和判断标准,对合同成立与生效的错误认识,要进行认真分析加以区别。

合同成立和生效

2,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多久合同一般多久成立

合同成立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1、法律没有限制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采取确认书形式时,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4、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5、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我国民商法中有关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大体是这样规定的: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问题:首先,一般情况下,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后一方签订完成后合同即成立,合同成立的同步就生效了,但是合同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合同可以附生效条件和生效期限,那么此种情况下,合同虽然成立了,但还未生效,生效则要等待条件的成就和期限的成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了效力期间的劳动合同。其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多久合同一般多久成立

3,在民法中合同成立和生效有什么区别

成立的合同不一定生效。  合同成立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关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特殊情况下,如双方另有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则在确认书签订时合同成立。因此,合同的成立,一般情况下是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为成立要件。但,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是生效的合同。  合同生效体现的是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有依据合同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合同的生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则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因此,合同的生效,一般情况下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同时就成立并生效了。但有以下例外: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后才能生效。如双方约定以银行贷款到位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如银行贷款没有贷下来则双方合同不生效。注意,其实,双方此时约定以银贷款到位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以双方已经签订了双方为前提的,即合同已经成立,只是未生效,要等到银行贷款下来这个条件成就。  2、附期限的合同,包括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如约定在一方从国外归国时,合同生效,即自该一方从国外归国时双方之间的合同开始生效履行;如自一方从国外归国时,合同失效。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具体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然后合同才生效的;一种是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才生效的。前一种如《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合同,担保法将船舶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后一种如房地产权属登记,这种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和有效,只是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房屋过户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没有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生效和有效。房屋抵押合同同此操作,特别是《物权法》更正了《担保法》第41条的矛盾之处,将不动产物权登记只作为抵押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抵押合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未生效,但抵押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合同成立,表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之间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比如甲应当支付给乙1万块钱,而乙应当给甲100件货物。但是这个法律关系:1.并不一定马上就会生效,也就是说并不意味着立刻就要实现合同。比如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2.也不意味着双方的关系一定会受到法律保护。比如,这个合同中约定的100件货物可能是毒品之类的违法物品,就当然不可能生效。3.如果订立合同时,是出于胁迫等非法手段,又或者对方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话,虽然合同成立,但也不一定就会生效。
合同成立未必生效,生效合同必然成立。合同双方签订就成立,但是生效可能要具备一定条件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在民法中合同成立和生效有什么区别

4,如何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买卖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当然适用于买卖合同。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包括:(1)存在两个以上主体,即缔约人必须为两人以上;(2)缔约主体必须具备民法要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主体数量和主体的缔约能力,很容易就可以证明,也很少有人以此为由来否认合同的存在,难点就在于如何证明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据以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是极为有限的。从合同缔约过程来看,当事人往往采取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要约即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此意思表示作出之后就要受到其约束;承诺即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做出承诺合同即达成。因此采取要约承诺订立合同的,证明合同的成立亦可从证明要约承诺的发出角度入手。意思表示的作出可以书面通知、口头言辞或者行为等方式作出,《合同法》13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是故,要约承诺实际上既可以通知、书面形式、口头言辞作出,亦可以行为方式作出,只要举示出证据证明要约到达对方,对方承诺到达,也能达到证明合同成立的目的。从合同的形式来说,合同既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因此合同成立的形式不受书面与否影响。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证明合同成立也可以从证明对方接受己方履行主要义务的角度入手。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有哪些种类?(1)以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如: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证据,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被对方接受的证据。(2)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就是最直接的证据。(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约定要签订确认书的,确认书也可以作为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4)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明己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证据也可以间接证明合同成立,如:当事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对账函、发票等凭证。法律依据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有效,法律解释如下。《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证明,仅仅起到证据的作用,证明那套房子是你的,不是别人的。此外,无任何别的意义。物权法是调整静态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不涉及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因此,在调整物的交易流转领域还是应当适用合同法,并结合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效力作出判断。其次,房地产证是拥有所有权的证明,没有房产证即意味着没有所有权,出卖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行为在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利以后便生效,转而成为有权处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 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 他物权不能转移。依此规定,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必然无效。再次,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卖方拿到房产证或者具备转让条件以后双方 再履行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也并非一定无效。这样的合同其实是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卖方拿到房产证或者具备转让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才生效。在卖方没有 拿到房产证时,该合同不生效,但不生效不是无效,一旦条件成就合同就生效;如果合同所附条件确定不会实现,该就成为一份无效合同了。

5,未生效合同与合同成立是什么关系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由于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这就意味着,成立一份合同,其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其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意。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中规定为要约、承诺。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内容协商一致,即达成合意。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因为合同成立并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而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这里强调的是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 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是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法》第一次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分开来。这主要体现该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中。结合《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如下区分: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体现的意志不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但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的,它取决于国家法律对该合同的态度和评价。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合同成立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是否生效,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所作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二、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反映的内容不同。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尽管其已经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着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关系,但这种合同及其反映的经济往来关系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件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关于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 第一,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合同。第二,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第三,合同的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另外要式合同须依合同方式,实践合同须交付合同标的,合同才告成立。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对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合同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精神,合同生效的要件还应当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 有些合同,还须具备特殊要件方能生效。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即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二是有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殊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时,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 四、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效力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随意撤回,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一般表现为缔约过失责任。也就是说,合同不成立只能产生民事责任而不能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虽然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也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这一点与合同成立的效力是一致的,且多数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生效的时间。但对于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来说,其结果可能有多种:有的因依法批准登记或条件成就、期限届至而生效、因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也有的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等等。其中,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停止履行。如合同的无效是由于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有过失的当事人除了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以外,还有可能产生行政或刑事上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获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五、合同成立与生效适用的法律与处理原则不同。 对合同是否成立,应当主要适用《合同法》第二章关于“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的有关规定,以及证据法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这样就可以将一些不符合成立条件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如仅仅某些条款不具备或不明确的合同,可通过推测、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将其补缺,尊重当事人的意志,通过解释合同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现出来,从而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减少财产的损失和浪费,充分鼓励交易(1)。而对合同是否有效的纠纷,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因为合同的效力体现了国家对合同的评价和干预,对于合同是否有效,就不能通过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的探究来加以认定。在此情况下,因无效合同内容或形式具有违法性,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危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处理时就不能推测、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将其补缺并促成其生效,只能依据合同的生效制度确认合同无效。参考资料:专家提供

6,求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与效力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其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让与的基本前提。以不存在或已消灭的合同债权让与他人的,为让与合同的自始履行不能,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害,应由让与人承担赔偿责任。有效存在的合同债权,是指该债权真实存在且未消灭,但这并不要求它一定能得到实现。因此,让与人仅对让与的债权负有保证其确实存在的义务,而并无义务保证其债务人现实清偿债务。2.须让与人和受让人就债权的让与达成合意,并且该合意应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债权让与既为合同行为,自应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以及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规定。应特别注意的是,债权让与为权利的处分行为,所以要求让与人对该债权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的,除非经真实债权人的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并且,除无记名债权外,债权的让与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从无处分权人处受让债权的,不因善意取得该债权。3.须被让与的合同债权应具有可让与性。债权作为一种资本化的财产权,其流通性日益为交易社会所重视。由此决定,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债权是应该可以转让的。但一方面,合同债权毕竟是特定人之间自由创设的权利,它有时建立在当事人相互信赖或特定利益的基础之上,其可转让性往往受到此种债权之性质的限制;另一方面,法律基于社会政策和保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考虑,又不得不禁止一些债权的可转让性。所以,并非一切合同债权均可作为让与的标的,而以不得让与的债权订立债权让与合同的,一般构成让与人的履行不能,应依相应的规定处理。2.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果(1)一般法律效果在我国合同法出台之前,《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该规定一方面通过“不得牟利”这一限制性条件,否认了债权的财产权性质;另一方面又以债务人的同意作为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实质性条件,限制了债权让与的流通性,显然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而按照新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虽然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在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才对债务人生效。此即所谓的通知生效主义。由此可见,在我国,通知是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但不是对让与双方当事人生效的条件。(2)合同权利转让通知的外观效果和表见让与让与人已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时,即使没有实际让与或让与无效,债权人仍应对债务人承受通知的效力。此即所谓的表见让与。债权虽实际未被让与,或者因债权不可让与、无债权让与的真正合意或其他原因导致让与无效或被撤销,但让与人如已将让与通知于债务人时,就足以使债务人信赖让与已经发生。因此,根据民法中保护第三人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的理念,应保护债务人基于让与通知之虚象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我国合同法在其专家起草的建议稿第81条中,曾有关于表见让与的规定。该规定最终虽被删除,但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应予承认。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转让的主体是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不是合同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合同权利转让的客体既可以是全部债权,也可以是部分债权转让的债权必须是有效成立的债权,转让的债权还必须是依法可转让的债权。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2、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3、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效力是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合同的债权。 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对内效力是指在原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第一,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担保、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第二,转让人对转让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责任,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没有权利瑕疵。第三,转让人在某项权利转让给予他人以后,不得就该项权利再作出转让。 对外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后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第一,债务人有向新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第二,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在合同权利转让后,仍然可以对抗新债权人。第三,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向新债权人主张抵销。
合同转让哪些效力:  1、转让合同权利的内部效力  (1)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享有合同权利,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是部分转让,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与原债权人共享合同权利的新债权人。  (2)合同权利转让时,受让人取得与合同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保证债权、担保物权、完全债权、违约债权等,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第81条)。  (3)让与人应将合同权利的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其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往来电报信函等。  (4)让与人对转让的债权负担保责任,凡因债务人主张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而使受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让与人应当负责。  2、转让合同权利的外部效力  (1)在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在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因转让通知,双方完全脱离合同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也不得再向让与人履行原来的债务。否则,在前者场合,成立不当得利;在后者场合,不发生清偿效果,债务人仍须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接受转让通知前向原债权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原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债务免除也有效。  (2)在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即应当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而履行债务。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而成为新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为了保护债务人不因转让合同权利而受损害,债务人接受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均可向受让人主张(《合同法》第82条),此处之抗辩,包括债权不发生、债务未届清偿期等。  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可以依据抵消规则向受让人主张抵消(《合同法》第83条)。合同权利转让后,债务人还可因某种事实取得对于受让人的抗辩权。例如合同权利转让后时效完成,债务人依此可拒绝履行;终期到来时,债务人可主张合同终止等。  下列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有些合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信赖关系而产生的,因此其内容仅针对特定的当事人才具有意义,才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这类合同一旦转让,将使得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因而一般不得转让。这类合同通常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合同债权,例如雇佣、委托等合同;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债权,例如以某个特定的演员的演出活动为基础订立的演出合同;不作为的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债权等;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内容。合同一旦达成,在当事人之间即产生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不得随意违反。因此,如果当事人已在合同中有禁止债权让与的约定,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构成违约;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因该意思表示而作出的行为无效。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遵守这一基本的法律原理。例如,我国《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另外,对于法律规定须经国家批准的合同,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否则转让无效。

7,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别

简要的说 : 合同成立的三个要件:1、有主体 2、有意思表示 3、有标的 合同生效的三个要件:1、主体合法 2、意思表示真实 3、标的合法
合同成立是从合同书面文本的内容和形式上讲的,双方协商一致内容不违法即可成立.2,合同生效是从法定或者约定的双方或者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起点时间上讲的.其区别即在这里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例如,一份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其合同的生效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则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合法合同从合同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虽然成立但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合同成立并不是当然生效的,合同是否生效,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结合《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加以区分: (一)两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导致的法律关系也不一样。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可以这样说,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如果合同不成立就谈不上合同生效的问题,但成立的合同并不当然有效。合同成立时,符合生效条件的同时生效。对于大多数合同而言,合同成立的同时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反之,如果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不成立,则不存在合同效力的问题。不成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并未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当然,这不等于说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以及保密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已成立合同则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例如,对无效合同而言,当事人已经完成了合同订立的程序,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权利义务已完成,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只是双方所希望实现的合同的内容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不能产生法律的约束力而已。 (二)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可以推定出合同成立的条件有二:1、意思表示一致;、2、标的合法。而合同生效却有不同的条件。合同法虽未作出合同生效的具体规定,却在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则规定了几种无效的条款。以合同标的为例,没有标的,为合同不成立,有标的,但标的不合法,如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合同无效。合同的成立与不成立,判断的依据是事实,而合同的生效与无效,则要从价值的角度去判断,即是否符合法律精神,合同生效反映的是国家通过法律对合同的肯定或否定评价,是法律认可或不认可当事人的意思的结果。成立的合同并不当然有效,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才会生效,与法律的要求相抵触则会被法律否定,或者归于无效,或者得撤销,或者效力待定。 (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所体现的意志不同。合同的成立的制度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的合意,它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的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的干预,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的,它取决于国家法律对该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如果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意味着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国家意志,在此情况下,法院也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来促使合同生效,相反,只能依据合同生效制度来确认合同无效。由此可见,两者所体现的意志是有明显区别的。 (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所反映的内容不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尽管其已经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着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关系,但这种合同及其反映的经济往来关系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所构成的要件不同。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过程等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则根本不能成立合同。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的 内容)。《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此外,对于实践性合同来说还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而对于要式合同来说,则应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对于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合同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也就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亦称实质要件。结合《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其一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即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其二是有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时,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因此,以上四个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来看,就是要“合法”。当然以上四个条件也都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会有“有效”的可能。 (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效力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而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即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会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其一,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其二,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在民法上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其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因为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择的,要约人才是要约的主人,要约人确定了受要约人以后,受要约人才是有资格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人。2、承诺的权利也是一种资格,它不能作为承诺的标的,也不能由受要约人随意转让,否则承诺对要约人不产生效力。3、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该项权利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但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一经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相反,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一般表现为缔约过失责任。也就是说,合同不成立只能产生民事责任而不能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虽然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也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这一点与合同成立的效力是一致的,且多数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生效的时间。但对于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来说,其结果可能有多种:有的因依法批准登记或条件成就、期限届至而生效,因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也有的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等等。其中,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必须停止履行。如合同的无效是由于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有过失的当事人除了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以外,还有可能产生行政或刑事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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