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保外包有法律依据吗

如果帮你缴费的那家公司有注册的话就不存在违法问题

社保外包有法律依据吗

2,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外包是什么

劳务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安排到用工单位工作,工资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你是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纵横法律网 保文静律师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外包是什么

3,服务外包协议合法吗

接受培训,合同中有违约责任是合法的。但是双方意愿,一方不同意,可以选择不签订合同。
这个是不合法的,可以要求赔偿!我以前也遇见过这样的事,后来也是朋友介绍我下载了律律法律咨询app,免费咨询了专业的律师,才顺利解决了这件事

服务外包协议合法吗

4,签外包合同受劳动法保护吗

签外包合同,是业务外包,不受劳动法保护,由合同法、民法、经济法管辖。但是,企业不能把应签劳动合同的改为外包合同签与个人,而违反劳动合同法。
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即可。你可以与你的外包员工协商。可以马上转正的,双方同意,签订相关劳动合同。不过该员工如果是另外的公司为员工的话,那么最好让他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过他亏些!
签外包合同,是业务外包,不受劳动法保护,由合同法、民法、经济法管辖。但是,企业不能把应签劳动合同的改为外包合同签与个人,而违反劳动合同法。

5,谢谢但我是与外包公司签订合同的这样有没有关系有没有什么法

按你这种情况,你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属于第三方用工,是典型的非正规就业形式。那盖章单位由外包公司盖,没问题(你把实际工作地址写清楚就行),具体情况: 1、你得确认派遣单位有没帮你购买工伤险,如未购买或外包公司无力承担,你可追究现公司的责任——工伤待遇: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2、符合工伤条件派遣公司应当为伤者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拒绝,个人可以申请,期限为一年; 3、有残疾,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说明:详情可参照《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

6,有外包工劳动合同说法吗

不合法。公司应该先和你解除劳动关系后,在进行劳务外包。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需要先对你进行经济补偿。
  外包工劳动合同,就指劳务派遣合同,而且劳务派遣公司要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不然,反映到劳动局解决。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7,合同外包的定义和作用有哪些

外包是指企业动态地配置自身和其他企业的功能和服务,并利用企业外部的资源为企业内部的生产和经营服务。 外包是一个战略管理模型,所谓外包(Outsourcing),在讲究专业分工的二十世纪末,企业为维持组织竞争核心能力,且因组织人力不足的困境,可将组织的非核心业务委托给外部的专业公司,以降低营运成本,提高品质,集中人力资源,提高顾客满意度。外包业是新近兴起的一个行业,它给企业带来了新的活力。
一、仓储合同的定义是什么 所谓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业是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活动,是现代化大生产和国际、国内商品货物的流转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从《合同法》的界定可以看出,仓储合同是由储存人提供场所,存放存放人的货物、物品,仓储管理人只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的劳务合同。其中,存放人交付储存物,支付规定的仓储费是仓储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仓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从订立时生效,如果合同已生效,存放人并未交付储存物,应承担赔偿仓储人损失的责任。 仓储合同以储存动产物为对象,储存物必须依约定存放于仓储人提供的场所内,因此,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物,这也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主要区别之一。 仓储合同成立,储存物存放于仓储人提供的场所内,仓储人对仓储物在仓储期间实现占有权,对仓储物的损毁、灭失承担风险,但在这期间仓储物的所有权仍归储存人所有,因仓储人的原因或合同约定的损失,有权要求仓储人赔偿。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有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或者经济组织,不具备法定的资质条件,不能从事仓储保管业务。 二、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因此,《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根据1985年9月25日国务院批准的(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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