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林木-1权属-3/dispose办法”林权争议各级所有的第四条。法律依据“林木-1权属-3/dispose办法”林权争议各级所有的第四条,林权争议的具体处理应按照《森林法》和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林木-1权属-3/执行。
1、农村山林纠纷找谁解决找政府解决农村山林纠纷。森林纠纷属于自然资源权属纠纷,政府可以依法确权。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当事人应向政府申请确认。对确认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林山权属如何申请确认争议林山权属申请确认争议的流程如下:1 .当事人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2、政府调解人员到纠纷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和检查;
4.组织和解和调解;5、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提出建议,做出决定。【法律依据】:-2-1权属-3/dispose办法的第十三条。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在协议及附图上签字或盖章,并报当地林权争议经办机构备案;协商不成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
2、 林地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Solution 林地发生纠纷应向林权争议经办机构解决。根据法律规定,如发生争议,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林权争议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根据法律规定,在林木-1权属-3/dispose办法第十三条发生后,林权争议。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在协议及附图上签字或盖章,并报当地林权争议经办机构备案;协商不成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
3、林权登记错误撤销依据其实对于森林来说,现在基本没人值班了。旧社会,森林需要护林员。当然,如果现在网络这么发达,基本都是无人机直接载人。那么,吊销林权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吊销林权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林木-1权属-3/dispose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林业部授权颁发的森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
第七条未取得林权证的,以下证据作为办理林权证的依据争议:(一)土地改革期间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2)土改时期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发的林木和林地的土地清单;(3)当事人依法达成的林权处置协议争议赠与证书及附图;(四)人民政府处理林权的决定争议;(5)同一林权有多个协议或决定争议,
4、林权证的撤销程序法律分析:吊销林权证的程序如下:1 .当事人向发证机关申请复议,对林权证的违法性提出异议。如果被采纳,就由他们自己撤销;2.当事人可以向发证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发证机关,请求法院撤销林权证。林权证由当地林业局发放,属于行政行为。本证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林木、林地,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生效。
林木-1权属-3/办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住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 争议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堆积、争议土地所在行政区位置、四个方位及附图;(3)发生争议的原因,包括争议发生的时间和原因;(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5、林权证纠纷三种解决 办法1、林权争议解决办法有:双方协商、政府调解、法院诉讼。对林权证有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林权争议经办机构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有下列情况由有关政府确权:(1)同一集体内的个人之间或个人与集体之间发生纠纷权属,当事人应向当地乡镇政府申请确权,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乡镇政府作出确权决定;(2)属于同一乡镇的集体、集体纠纷权属,当事人向当地乡镇政府申请确权,当地乡镇政府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提出调解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确权;(3)对同一县跨乡镇发生的集体和集体权属纠纷案件,由当事人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再由县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县级人民政府确权。
6、如何有效处理林权 林地纠纷,在处理是的相关政策和法律依据有那些。一、有效办理林权林地纠纷办法:1、严格区分林业民事诉讼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2.unify-1权属争议证据3的审查与认定。完善行政复议程序。4.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法律依据:《森林法》、《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等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客观公正处理林权纠纷、保障林权经营者权利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
7、 林地纠纷怎么处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调解应当由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林业站进行。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法律依据“林木-1权属-3/dispose办法”林权争议各级所有的第四条。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经办机构(以下简称林权争议经办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经办的具体工作。
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决定。法律依据“林木-1权属-3/dispose办法”林权争议各级所有的第四条。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经办机构(以下简称林权争议经办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经办的具体工作。
8、求问处理林权 争议的依据有哪些?各地要根据工作实际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林权纠纷调处机制。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互谅互让、依法合规的原则,通过执行办法,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林权争议的具体处理应按照《森林法》和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林木-1权属-3/执行。
二、林权争议调解机构或林权管理机构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由调解员签字并加盖林权争议调解机构或林权管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三、经林权争议林权争议调解机构或林权管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林权争议调解机构或林权管理机构作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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