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案例,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真实案例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2-12-30 12: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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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真实案例
有名合同只是合同法里列举的十几个类型而已。可以看看合同法条文,要举例子那实在太多了。你好,有名合同的案例包括买卖合同纠纷等,无名合同的案例包括美容合同纠纷等,你在百度上搜索就可以了,比如搜索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2,新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是如何描述的举一个看似无效实际有效合同的
一、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有违背他人意愿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那么签署的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后还有部分无效的情况。二、相关案例:2016年5月29日,原被告三方签订了一份车位买卖合同,约定将所有权为被告张某的位于某地块(19区)东区地下车库T107出售给原告,金额总计150000元。原告于2016年5月29日交付给被告张某20000元定金,交付给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5000元。诉讼中,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该买卖合同中车位属于人防车位。原告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定金20000元, 要求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佣金5000元。本案的焦点是:人防车位所有权能否买卖,双方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若能买卖,则买卖合同有效,原告要求退还定金及佣金即没有法律依据;若人防车位买卖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益,则合同无效,两被告应退还定金和佣金。一审法院裁判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不被法律所保护。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3,分析下面案例是否成为有效合同
形成了有效的合同。首先A公司发送价格表为要约要求,B公司回复电子邮件的行为构成要约;A公司回复另外100台热水将在20天内交付的邮件构成承诺,个人认为不构成新的要约是因为A公司的回复未对要约的实质内容进行变更,因此为承诺。故AB公司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合同。无效,原因,赵某,15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其父不认定赵某的行为,合同当然无效。
4,10个无效合同的例子
10个无效合同的例子 10个无效合同的例子,大家在生活中也都会经常碰见各种法律事件,所以说法律在现实中无处不在,法律的知识非常的丰富,比如说关于合同的法律知识,下面是10个无效合同的例子。 10个无效合同的例子1 1、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有一对夫妻想卖房,于是跟隔壁老王商量好了以300万卖给他,但是夫妻俩又想避税,于是妻子就让丈夫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妻子带着房子跟隔壁老王结婚,并与老王签合同、过户房产,老王直接把钱打到了妻子的账上;这时候,丈夫却联系不上妻子和老王了。 这时丈夫才明白过来,这是妻子和老王合伙在骗自己的房子。 这样的合同有效吗?答案当然是无效的,这种情况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丈夫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妻子和隔壁老王追回房产。 2、违反社会公德的合同无效 张三中彩票后一夜暴富,买房又买车,还找了个年轻貌美的老相好。张三想天天见自己的老相好,于是就在自己家楼下租了个房子让老相好居住。 除此之外,张三为了让老相好心甘情愿地跟着自己,于是跟对方签订了一个借款协议,名义上约定借五十万给老相好,实际是给老相好当零花钱使用。 之后,张三媳妇发现了这事,在要求还款无果后,张三媳妇就拿着这个借款协议和张三的租房证据将张三的老相好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这个借款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无效,张三的老相好不得不将五十万退还。 3、苦肉计、约定免责,无效 三国时期,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黄盖和周瑜约定,让周瑜使劲的揍自己,周瑜不用对此负责。 虽说他们的苦肉计取得了成功,但是如果将周瑜和黄盖的约定放在2021年新出台的《民法典》里来,其中不合法的事儿可就太多了。 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自然人的身体权、生命权和健康权,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而不需要负责,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因为只要你的行为使得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损害,即使你们在合同中约定了免责,这也是无效的条款。 4、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担保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十七条规定: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1)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5、公司未召开股东会即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无效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就为其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各方应根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6、民间借贷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8、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已经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一方必须是具有职权的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 如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是村民委员会、拆迁公司等民事主体或其他不具备职权的主体,均可以它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由确认所签订的行政协议无效。 9、为借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系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法律行为,双方的交易情形更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房地产买卖协议》因系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房屋应当返还给原告。 10、股权转让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虚假的无效 意思表示与实际真意不符,虚假的意思表示与相对人通谋,目的在于欺诈第三人; 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隐藏双方间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阴阳合同:为掩盖交易各方的真实意图而签订的工商登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实际履行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或者两份合同均为有效,而工商登记的阳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除规避法律义务条款无效,其他为有效。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从一开始订立合同时就要规避合同无效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签约前确认对方当事人是否是适格的签约主体,以免因为其没有签约资格而导致合同无效。 (2)在签约前要判断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是否合法,如果违法,应拒绝签署并要求修正。 (3)仔细查看合同的条款,防范合同条款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仔细拟定合同的所有条款,确保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显失公平、不属于明显的霸王条款,明确约定各项内容,让合同成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有力武器。 (4)签订合同前,就合同事宜咨询律师,由律师来分析利弊、出谋划策,最大化地避免合同无效的情形发生。 10个无效合同的例子2 无效合同的种类包括以下四种: 1、第1种: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第2种:订立合同的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善意取得。 3、第3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4、第4种: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无效合同的定义: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 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10个无效合同的例子3 合同无效的界定 法律对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评价表现为确立一个合同有效要件的评价标准,符合该标准的,赋予当事人的合意以法律上的效力;对于不符合该标准的,则视情形赋予合同无效、未生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等法律后果。《民法通则》54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该法55条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三个实质要件,因此该条可以被认为是合同有效的评价标准。由于否定合同效力是法律对合同的最严厉的否定性评价,因此当合同仅轻微欠缺《民法通则》55条规定的要件时,例如一方以欺诈的手段损害合同相对人利益而非国家利益的场合,法律赋予受损害方撤销权,而并未直接否定合同的效力。 合同只有在严重欠缺《民法通则》55条规定的有效要件时,法律则不允许合同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发生任何效力,而是直接规定其法律后果,此时,合同即为无效。 由于《民法通则》55条的规定较为抽象,自《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合同是否无效则应根据《合同法》52条、53条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 合同无效不同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效力的判断是基于合同已经成立的情形,在合同不成立时,尚未到达评价其效力的阶段。因此,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后者,合同欠缺成立要件。
5,合同法的一个案例
1。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该合同符合合同有效地三要件(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
2。乙公司不属于违约,而是在行使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其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合同在签订时即具有法律效力。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乙公司拒绝付款是在履行抗辩权。有法律依据。
6,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成立要件及
有效,条件:(1) 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后果:得到法律保护无效,条件:第52条:(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后果:(1) 双方返还(2) 赔偿(3) 收缴返还可撤销可变更,条件:(1) 重大误解订立的;(2)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3) 显失公平法律后果:撤消或变更效力待定:条件:(1) 行为能力上有欠缺;(2) 处分能力上有欠缺;(3) 代理能力上有欠缺。法律后果:A追告、撤销,有效部分得到法律保护,无效不受法律保护;B追认,有效C不追认,无效
7,合同法的一个案例
一、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二、乙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违约。因为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的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案例中,甲公司未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未履行其义务,那么乙公司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有权拒绝支付余款。希望我的答案令您满意,张亮律师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这个买卖合同原是一个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其父追认了则就有效,可现在起诉了,很明显是不予以认可的,所以现在这个合同就不具有法律上效力了。 由于张某只有15岁,且是一高中学生,价值5000元的摩托车的买卖,对其来说就应当认为是较大的较重要的民事行为,与其作为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说,是不适应的,因此,法院会支持张某父亲的诉讼请求的。
8,无效合同和可撤消合同有什么区别
合同的效力状态包括四种,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是最常见最为人熟知的状态。有效和无效的逻辑关系为对立关系,在其中间存在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两种状态,该两种状态是有条件的有效合同或者无效合同,视条件是否成就具体而定。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明显区别。第一,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第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第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第四,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9,关于几个合同的案例
如果上述事实发生在中国,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1、合同效力待定,珠宝商要通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追认,超过追认期限不明确答复的,合同才做无效处理;2、结婚年龄不符合婚姻法要求。提出给报酬时对方有无拒绝?如果拒绝的话,合同有偿承揽合同没有成立,因为邀约被拒绝。否则参照赠与合同理解比较好。3、夫妻之间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有效。4、合同成立。免责条款无效。需要赔偿1、售票员当然可以将甲、乙、丙赶下去,因为乘坐客车是一个民事合同关系,而买票就是一个简单的承诺行为,售票员买票是一个要约,只有当乘客买票后才能形成合法的合同关系。不买票就不能形成合同关系。2、可以。售票员基于合同对价,丙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售票员完全可以行使合同权利,将其赶下去。3、售票员无权自行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但是有权拒绝其将危险品带入车内,这是防止出现安全事故的管理性规定。4、丁不负责任,因为造成赵某流产的原因是该车超载,造成了对赵某的民事侵权,而侵权行为中的一个构成要件是具有主观过错,而丁某显然不具有主观过错,赵某流产和丁某乘车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5、赵某可基于乘车票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造成的人身损害的直接损失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运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其明知超载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而故意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有过错,应承担由此给乘客造成的损失,赵某也可要求运输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售票员,其不承担对赵某的责任,因为售票员买票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既然是职务行为,那么对于因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就应由该运输公司承担,但是运输公司可以在进行赔偿后向售票员追偿,因为售票员主观上有明显的过错。6、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王某在乘车中由于拥挤将赵某挤得流产,但是王某显然不具有主观过错,同丁某一样,造成赵某流产的原因是该客车超载,王某的行为是因为客车上人多拥挤造成的,王某不承担责任。7、运输公司承担对丙的伤害损失,虽然丙没有买票,但是如果丙乘坐该车的话,那么双方还是基于丙登上车门后,运输公司负有保证乘客安全的合同义务,并不因为买票而排除这种义务。该案例综合性很强,但主要是针对民法中的合同原理和侵权责任原理部分。可以适当看看参考书然后再分析问题作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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